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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晋时期的丧礼实践与中正清议(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张旭华 参加讨论

再以居丧婚嫁而言,魏晋时期由于社会动荡,对婚姻的影响至为深远。古制婚礼有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皆备,婚姻关系才算成立。汉末魏晋以来战争频繁,兵荒马乱,以致社会上盛行“拜时婚”,婚姻的“六礼”程序被大大简化。《通典·礼一十九》“拜时妇三日妇轻重议”条:“拜时之妇,礼经不载。自东汉魏晋及于东晋,咸有此事。按其仪,或时属艰虞,岁遇良吉,急于嫁娶,权为此制。以纱縠蒙女氏之首,而夫氏发之,因拜舅姑,便成妇道。六礼悉舍,合卺复乖,堕政教之大方,成容易之弊法。”可见拜时之婚是不择吉辰,不备六礼,不经婚礼所规定的步骤,即便宜行事而成婚。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动荡之际,不仅社会上盛行拜时婚,而且简忽丧纪、冒丧婚娶的风气也很普遍。据《通典·礼二十》“周丧不可嫁女娶妇议”条载:
    晋惠帝元康二年,司徒王浑奏云:“前以冒丧婚娶,伤化悖礼,下十六州推举,今本州中正各有言上:太子家令虞濬有弟丧,嫁女拜时;镇东司马陈湛有弟丧,嫁女拜时;上庸太守王崇有兄丧,嫁女拜时;夏侯俊有弟子丧,为息恒纳妇,恒无服;国子祭酒邹湛有弟妇丧,为息蒙娶妇拜时,蒙有周服;给事中王琛有兄丧,为息稜娶妇拜时;并州刺史羊暨有兄丧,为息明娶妇拜时;征西长史牵昌有弟丧,为息彦娶妇拜时。湛职儒官,身虽无服,据为婚主。按《礼》‘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妇’。无齐衰嫁娶之文,亏违典宪,宜加贬黜,以肃王法。请台免官,以正清议”……诏曰:“下殇小功,可以嫁娶,俊等简忽丧纪,轻违《礼经》,皆宜如所正。”
    晋惠帝元康二年(292年)进行的大规模清议活动,主要是针对社会上“冒丧婚娶”之风盛行,由司徒王浑亲自主持发动的。其中虽然也涉及被推举的官吏“嫁女拜时”、“娶妇拜时”等问题,但着眼点却是从“冒丧婚娶”和“简忽丧纪”立论。在王浑列举的虞濬、陈湛等八人中,大都是在“兄丧”、“弟丧”期间嫁女娶妇、拜时成婚的。依据丧礼,兄丧、弟丧齐衰一年,其间不可嫁女娶妇。故在十六州中正检举揭发上述官吏之后,司徒王浑将其“亏违典宪”之事一一列明,上奏朝廷,并据丧制中“无齐衰嫁娶之文”,请求朝廷免其官职,“以正清议”。晋惠帝下诏称“俊等简忽丧纪,轻违《礼经》,皆宜如所正”,就是以朝廷的名义对上述官吏加以贬黜和进行清议处罚。当然,对于“冒丧嫁娶”的官吏,州郡中正也可以自行贬降其乡品,并上报司徒府备案。《通典·礼二十》“降服大功未可嫁姊妹及女议”条:
    晋南阳中正张辅言司徒府云:“故凉州刺史杨欣女,以九月二十日出赴姊丧殡,而欣息俊因丧后二十六日,强嫁妹与南阳韩氏,而韩就杨家共成婚姻。韩氏居妻丧,不顾礼义,三旬内成婚,伤化败俗,非冠带所行。下本品二等,第二人(应为品)今为第四,请正黄纸。”梁州中正梁某言:“(杨)俊居姊丧嫁妹,犯礼伤义,贬为第五品。”
    所谓“请正黄纸”,犹前揭“改正黄纸”、“勒定黄纸”,是清议处罚中的一个既定程序。梁州杨俊居姊丧强嫁其妹,被州中正贬为乡品五品;南阳韩氏居妻丧不顾礼义,三旬内与杨俊之妹成婚,被郡中正张辅降品二等。降品之后,州郡中正必须及时通知司徒府,以便改正原来的定品簿册,由司徒府记录在案,以备吏部选举时参考。这表明西晋时期对于“冒丧婚娶”的官吏或降品处罚,或罢职免官,其惩罚力度是相当大的。
    不仅如此,除了“冒丧婚娶”的官吏要受到清议处罚外,婚姻双方的父母及其亲属也要受到牵连。据《晋书·刘隗传》载,晋室东渡之初,世子文学王籍有叔母丧而婚,东阁祭酒颜含有叔父丧嫁女,均遭到丞相司直刘隗弹劾。而《通典·礼二十》“周丧不可嫁女娶妇议”条载此事:
    司直刘隗上言:“文学王籍有叔母服,未一月,纳吉娶妻,亏俗伤化,宜加贬黜,辄下禁止。妻父周嵩知籍在丧而成婚,无王孙耻奔之义,失为父之道。王廙、王彬,于籍亲则叔父,皆无君子干父之风,应清议者,任之乡论。”
    这里说的“应清议者,任之乡论”,就是指州郡中正将双方的父母、叔父等直系亲属付之乡论,实行清议。可见对于冒丧婚嫁的官吏,不仅本人要受到贬降乡品、罢黜官职的处罚,其父母等直系亲属也负有连带责任,须加清议,付之乡论。
    再以居丧仕宦而言,按照丧礼和儒家孝道,父母死后要竭尽哀思。其间,为官者要以忧去职,未仕者要竭尽孝道,不能仕宦,否则便被视为不孝。《通典·礼六十一》“周丧察举议”条载:
    晋武帝泰始中,杨旌有伯母服未除而应孝廉举。天水中正姜铤言太常:“杨旌遭伯母之丧几时而被举孝廉?又已葬未?及为人后不?按:旌以去六年二月遭伯母丧,其年十一月葬,十二月应举,不为人后。乡间之论,以孝廉四科,德行高妙,清白冠首,必不谓在哀之人,礼之所责也。”
    文中“天水中正姜铤言太常”云云,当是天水中正回复太常的函。函的前半部是太常对杨旌周丧察举孝廉提出的质问,后半部则是天水中正对太常所提问题的回复。因为依据制度,郡国察举孝廉,太常负有一定的责任,如孝廉试经就由博士主持,而博士本为太常属官。而郡中正职掌地方选举,对本郡所举孝廉是否符合“孝廉四科”的条件,更负有直接的考察核实义务。大约太常察觉到天水郡所举杨旌有不避“丧孝”之嫌,故而就其“遭伯母之丧几时而被举孝廉?又已葬未?及为人后不?”等问题发函询问,要求中正予以核实。天水中正姜铤因此回复太常,指出杨旌有伯母丧业已除服,应孝廉之举并非滥举,考察“乡闾之论”亦无异议,所以不应为“礼之所责也”。当时太常所属众博士也都发表了意见。博士祭酒刘喜议曰:“礼,周之丧,卒哭而从政。进贡达士,为政之务也……今旌十二月被举,过既葬之后,因情哀杀而顺君命。三年之丧则终其服,周之丧一月而已,明情有轻重也。又按律令,无以丧废举之限。”而博士韩光议曰:“孝廉清白克让为德,旌本周丧之戚,猥当贡举,不能辞退,诗人有言,‘受爵不让’,旌应贬矣。”刘喜虽然指出当时“律令,无以丧废举之限”,但朝臣讨论的结果,依然对杨旌实行清议,严加贬责。同卷毗陵内史议论江南贡举之事曰:
    江表初附,未与华夏同,贡士之宜,与中国法异。前举孝廉,不避丧孝,亦受行不辞以为宜。访问余郡,多有此比。按天水太守王孔硕举杨少仲为孝廉,有周之丧而行,甚致清议。今欲从旧,则中夏所禁,欲不举,则方士所阙。暗塞意浅,甚以为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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