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初历》从太初元年公布使用,到东汉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止,该墓葬使用《太史历》(《太初历》)铭言记事,可知为公元前104年到公元85年之间的汉代墓葬。 “曹文”的主要依据,在于对文书中所谓“太史历”的解读。曹氏将“谨案黄帝司马季主九天啚(图)、太史历记言得用”一段的“太史历记”断读为“太史历”,(57)认为“太史历”就是司马迁等创制的“太初历”,并据以推断墓葬的年代。曹氏对这段文字的读法虽有一定道理,但他对“太史历”的解释却不可信。太史在历代都有设置并且都掌管历法,我们不能轻易将“太史历”的“太史”确定为太史公司马迁。(58)实际上,直到唐宋时代还可以将当时太史所定之历称为“太史历”。《唐会要》卷42:“至贞观元年,将仕郎李淳风又奏驳太史历十有八事,诏下善为课二家得失,其七条改从淳风,馀一十一条,并依旧也。”(59)古书中有一些含有“太史”字样的书名,其实与司马迁没有关系。例如,《隋书·经籍志》“历数”类下著录的《太史注记》6卷、《太史记注》6卷,(60)就未必与司马迁有什么关系。即使是一些以“太史公”或“司马迁”冠名的书籍,也未必就是司马迁的著作。如同篇“五行类”下著录的《太史公万岁历》1卷,(61)就与司马迁没有关系。又如,《地理新书》“孙季邕奏废伪书名件”中的《司马迁历》、《太史公玉穴》,(62)也肯定是后人的依托之作,与司马迁没有关系。这件文书所谓“太史历”系与“黄帝司马季主九天啚(图)”并列,其性质应与“黄帝司马季主九天啚(图)”相似。前文已经说过,司马季主是日者,“黄帝司马季主九天啚(图)”虽然不可详考,但若将其看作选择时日吉凶或下葬方位时使用的图书,在墓券的语境中是很合适的。上文还提到,此处“黄帝”和“司马季主”是出于依托。同样,所谓“太史历”也应当是选择时日吉凶或下葬方位时使用的书籍,其“太史”也是出于依托,或者说是一个泛称。大家知道,选择时日吉凶很需要时间坐标,编写择日书籍必须参考和引用历法知识。在多数人心目中,专掌历法的太史无疑是编写择日书籍的权威专家。于是,一些依托“太史”或以“太史”冠名的选择类书籍就应运而生。《隋书·经籍志》“五行”类著录的《太史百忌历图》1卷(本注:梁有《太史百忌》1卷,亡),(63)敦煌卷子中保存的《太史杂占历》,(64)就是出自这种情形。这件墓券中与“黄帝司马季主九天啚(图)”并列的所谓“太史历”,也应属于类似情形。“曹文”单凭“太史历”三字就将其看作司马迁等创制的太初历,并由此推定该墓是公元前104年到公元85年之间的汉代墓葬,其推论过程和结论都不能令人信服。 其实,文书的“谨案黄帝司马季主九天啚(图)、太史历记言得用”一句宜采用另一种读法,即将“太史历记”连读。“历记”连读,可以从骆驼城其他墓葬中发现的墓券中得到支持。2000年出土于高俟与其妻朱吴桑合葬墓的一件墓券提到“葬日吉良,奉顺地理,黄帝风后,玉衡历记,选择良辰,下入蒿市”。在高俟女儿的墓中也发现了内容大体一致的墓券,只是“历记”二字恰遭残损,(65)甚为可惜。高俟夫妻合葬墓券的“黄帝风后,玉衡历记”显然与上论“黄帝司马季主九天啚(图)太史历记”一段相类,据此可以将“太史历记”连读。古代以“历记”为名的书籍,其性质可能并不相同。《旧唐书·经籍志》著录的《洞历记》9卷(周树撰)、《三五历记》2卷(徐整撰)属于“杂史”类著作,《隋书·经籍志》著录的《历记》1卷属“历数”类著作。(66)《通志·艺文略》在“历术”类下注录有《历记》1卷。(67)这件墓葬文书“太史历记”的“历记”,可能是以选择时日吉凶为主要内容的书籍。如果此说可信,则文书的“太史历记”与司马迁或太初历完全没有关系。 总之,这件墓券上论一段文字无论读作“太史历”还是“太史历记”,都看不出与司马迁或太初历有什么关系。也就是说,文书第三行所载不宜作为推定年代的依据。 从目前掌握的信息看,骆驼城相继发现了一批十六国时期的古墓,并出土了几件纪年文字材料。(68)这些纪年文字材料的书写风格和这件墓券较为相似,“刘文”可能就是因此而将这件墓券推定为十六国时期物。从文书的内容、书写风格以及同墓出土的其他文物等因素观察,“刘文”将其断为十六国时期物是大致可信的。当然,关于这个问题应该等发掘报告发表之后才能根据墓葬形制和随葬器物进行详细研究,并形成最终结论。鉴于该墓葬的考古报告或发掘简报目前尚未公布,为稳妥起见,本文暂从“赵文”将其称为魏晋时期墓券。 五 上文已经提到,这件墓券与其他墓券的目的一样,也是强调生死异路,希望死者不要累及生人。但不同于其他墓券的是,这件墓券明确记载了耿、孙二氏的婚配即冥婚的情形。 大家知道,所谓冥婚是为死去的未婚男女举行婚配,(69)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据研究,冥婚可能在商代即已出现,此后历代流传,迄今尚未绝迹。(70)大约从清代就已经有人开始注意古代的冥婚现象,(71)近年来研究的热点则集中于唐代。(72)这是因为冥婚在唐代较为盛行,留下的史料较多,适合于进行专门研究。而唐代以前涉及冥婚的资料则很零散,在出土文献中更是甚为罕见,(73)所以以前很少有人对唐代以前的冥婚现象进行专门研究。这件魏晋时期涉及冥婚的墓券字迹清楚,内容明确,为研究中国古代特别是唐以前的冥婚现象及其宗教背景提供了新的线索,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从内容和格式观察,这件墓券不像是出自两位死者亲属之手,因为其中没有提及两位死者家庭的具体情况,甚至也没有表达亲属的哀思。这件实用性很强的文书述事直接,也不像出自文人学士之手。它交代了两位死者的“命”所属的五行,又声明是根据“黄帝司马季主九天啚(图)”和“太史历记”等挑选下葬和合婚的吉日,并以“星得岁对,宿得天仓”这样的专业性术语来说明选定的日子为何是吉日,结尾提到有赤松子、地下二千石、灶君、青乌子等神祇和仙人作为证人,最后还有“急急如律令”这样的套语。此外,在文书的上部还绘有一幅可能是用于选择下葬时间或下葬方位的图形。所有这些都透露出这件文书可能是由专业人士所撰,很像是一件格式化的作品,或许就是《昨梦录》所谓“鬼媒人”的手笔。因此,这件文书可能反映了“鬼媒人”等专业人士对冥婚的基本看法,与以往所见涉及冥婚的零散记载很不一样,是十分难得的第一手资料。 这件墓券的发现不仅为研究唐以前的冥婚现象提供了难得的素材,也为解决以往冥婚研究中存在的一些争议性问题带来新的希望。例如,以往研究冥婚的学者都注意到唐代以前关于冥婚的记载较少,而唐代的冥婚现象则已甚为普遍,在传世和出土文献中都有较多记载。姚平对此作过解释,认为冥婚之所以在唐代独盛,是因为“冥婚反映了佛教对唐人的死后世界观的影响”。(74)黄景春曾撰文商榷,认为“冥婚是中国原始宗教观念的产物,与佛教的地狱世界无关”。(75)这件文书的发现,正好为讨论这一争议性问题提供了新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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