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汉代契约的特点 汉代契约与中国古代社会的其他时期相比,除具有契约主体广泛、签约程序规范、契约关系发达、违约现象处理严重等共同点外,还有以下特点: (一)女子和男子一样成为经济契约的主体 汉代社会流动性、开放性都较后世强,妇女所受的束缚也较为松弛。妇女广泛参与社会活动,踪迹遍及各个领域。她们不只是身份性契约中凄楚悲惨的角色,不只是男子的附庸和社会的点缀,而是新鲜生动、忙碌紧迫的社会主体,她们在家庭中或社会上都有自己的一席之地,是支撑社会运转的积极因素。 走出深闺,妇女可以从事大宗商品的买卖。中平五年(166)房桃枝买地券: 中平五年三月壬午朔七日戊午,雒阳大女房桃枝,从同县大女赵敬买广德亭部罗西造步兵道东冢下余地一亩,直钱三千,即日毕……[19] 扬州甘泉出土东汉刘元台买地砖券: 嘉平五年七月庚寅朔十四日癸卯,广武乡乐成里刘元台从同县刘文平妻买得代夷里冢地一处,贾钱二万,即日钱毕……[22] 这两则买地券中妇女主持签约,收买付卖,和男子一样具有法律地位。而且前者买卖双方均为女子。 妇女在借贷券和合伙契约中也屡屡出现,而且均以债权人的身份持约。汉简材料有: 史晋史偃再拜言,甲渠候遣令史延赍居延男子陈护众所责钱千二百,女子张宜春钱六百,居延丞江责钱二百八十,凡二千八十,辞晋令史忠将护等具钱再拜白 T56:73 女子王恩等责候史徐光隧长王根钱四百粟五石谓吞远鉼庭候长T52:201 官女子,周舒君等自言责隧守令史庆啬夫忠58.15 这三条简中的女子在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状告债务人违约负债。 在凤凰山10号墓1号牍中,有一则合伙契约,正面定有“不予者,□陈黑宋则齐”,背面记各伙人出资入股情况: 载翁仲七十,王翁季五十,杨公子,庄伯五十,胡兄五十,靳悍,口小伯五十,袁兄五十,张父,口翁仲五十,汜氏五十,陶仲五十,姚季五十,王它(?)五十,张母(?),张苞[3] 这里两位女主角汜氏和张母也出资入股,经商求利。女子出现在合伙契约中,既反映了汉代社会崇商趋利之世风的炽盛,也是汉代女子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自由身份的反映。 汉代契约主体广泛,妇女占了相当的比例,她们不但能主宰自身的命运,而且在社会中也有一定的地位和尊严。这自然是当时宗法制度崩溃,小农生产和城市经济繁荣,趋利崇商价值观形成,封建社会处于初始阶段的特征,促成了女子生存和生活空间的广阔,由此为汉代女子活动撑起一个有力的后台背景。至今我们仍能从这点感受到汉代社会的涵容性和开放性。 (二)汉代契约的纯经济因素较强 汉代契约的主体既有国家,也有个人。在双务契约中,契约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与封建时代的其他时期相比,呈现较强的经济性,而超经济的政治色彩则相对黯淡。 在先秦时代,一般是贵族成为平民的债主。而汉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旧的宗法制的打破,债权人向平民中的富有者转移。《后汉书·桓谭传》云:“富商大贾多放钱贷,中家子弟为之保役。”同时伴随着贵族的没落隐遁,功臣家道没落,其后代甚至沦为庸保,靠卖苦力为生。如《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云:“孝宣皇帝愍而录之(功臣子孙),乃开庙藏,览旧籍,诏令有司求其子孙,咸出庸保之中,并受复除。”师古注:“庸,功庸也;保,可安倍也;皆赁作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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