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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西魏北周改革(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民族研究》 刘国石 参加讨论

(二)放免奴婢与杂户
    北魏时期奴隶占有比重上升,孝文改制时忽视了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西魏统治者也未认识到奴隶大量存在的严重后果,良人没为奴婢的现象时有发生。如魏恭帝元年(554),西魏军攻破梁江陵, “并虏其百官及士民以归。没为奴婢者十余万,其免者二百余家”。(注:《周书》卷2《文帝纪下》。)
    北周武帝宇文邕时期开始大规模放免奴婢与杂户。周武帝放免奴婢,既是统治者人为的结果,又是客观条件成熟所致。从历史角度看,汉魏之际,中原政权所辖地区的奴婢已基本转化为部曲或佃客。(注:参见何兹全:《汉魏之际封建说》,《历史研究》1979年第1期。 )西晋末至南北朝时期奴婢的大量出现是特殊历史条件下造成的。随着内迁各少数民族封建化的完成、民族融合的深化,奴婢的再次解放也将成为历史的必然。从经济角度看,均田制是一种封建土地制度,它适应封建国家对自耕农的剥削状况,不适应剥削奴隶。况且魏周无奴婢受田的规定,这就减少了放免奴婢的阻力。从现实角度看,北周要灭北齐,完成北方的统一,进一步发展经济迫在眉睫,这就要求有更多的劳动力掌握在封建国家手中,以增加国家税收。于是,就要将奴婢从大地主私人手中夺过来,变为国家的纳税人口。为此,周武帝开始放免奴婢(包括杂户)。保定五年(565)六月, 诏曰:“江陵人年六十五岁以上为官奴婢者,已令放免。其公私奴婢有年至七十以外者,所在官司,宜赎为庶人。”(注:《周书》卷5 《武帝纪上》。)这条诏令放免了破江陵时没为官私奴婢的七十岁以上者--六十五岁以上者在此以前已经放免为庶人。建德元年(572)“冬十月庚午,诏江陵所获俘虏充官口者, 悉免为民”。此条诏令又无任何年龄限制地将江陵所俘官奴婢全部放免为民。建德六年(577)二月,诏曰:“自伪武平三年(572)以来,河南诸州之民,伪齐被掠为奴婢者,不问官私,并宜放免……其有癃残孤老者,饥馁绝食,不能自存者,仰刺史守令及亲民长司,躬自检校。无亲属者,所在给其衣食,务使存济。”(注:《周书》卷6《武帝纪下》。 )从中反映出对丧失自食其力的奴隶也能当作正常人看待。对奴隶的这种态度,历史上还从未有过。同年十一月,“诏自永熙三年(534 )七月已来,去年(576)十月已前,东土之民,被抄略在化内为奴婢者, 及平江陵之后,良人没为奴婢者,并宜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旧主人尤须共居,听留为部曲及客女。”(注:《周书》卷6 《武帝纪下》。)这条诏令从时间上包括长达四十三年断限,范围包括官私所有奴婢,地域东至北齐南至江陵。宣政元年(578)三月, 诏:“柱国故豆卢宁征江南武陵、南平等郡,所有民庶为人奴婢者,悉依江陵放免。”(注:《周书》卷6《武帝纪下》。)此条诏令又将约为西魏恭帝二年(555) 豆卢宁攻梁南平、武陵等郡没为奴婢的人放免为良人。放免奴婢的地域进一步向南扩展至北周军事力量所及之地区。可见,北周放免奴婢是比较彻底的。在放免奴婢的同时,北周也下令放免杂户。建德六年(577)八月,诏曰:“凡诸杂户,悉放为民。配杂之科,因之永削。”(注:《周书》卷6《武帝纪下》。 )据《隋书·刑法志》记载:周武帝“欲施轻典于新国,乃诏凡诸杂户,悉放为百姓,自是无复杂户”。此二诏令实为一意,即将北周、北齐境内的杂户全部放免。诏令的意义极为深刻,它是自十六国特别是北魏杂户大量增加以来最彻底的一次放免,也是对复杂的劳动人民阶层结构的一次大净化。
    通过在北方广泛范围内的放免奴婢与杂户,劳动人民原带有民族性的阶层划分也失去了民族内容,阶级分野进一步取代了民族分野,这为北方民族大融合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
    (三)北周武帝毁佛
    北周武帝何以毁佛?究其原因大致有二:其一,魏周的执政者崇尚儒学。宇文泰即“崇尚儒术”。(注:《周书》卷2《文帝纪下》。 )他任用苏绰制定的“六条诏书”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周武帝宇文邕被当时人认为“重道尊儒”。(注:《周书》卷45《儒林传·熊安生》。)不过,归根结底他还是尊儒。这从他后来禁断佛、道二教可以证实。其二,政治需要。魏周崇儒,既是适应十六国以来北方儒学的发展趋势,又是对孝文改制中重视儒学不够的一种纠正。十六国时期,北方无论是汉族政权还是胡族政权的统治者都很重视儒学。北魏孝文帝在推行汉化过程中也非常推崇儒学,但更多的则是重于形式,限于礼仪,缺乏实用,与社会经济相脱离。可以说,北魏统治时期北方儒学不如十六国时期。其原因主要是孝文改制在重儒的同时又让佛、道与儒并存,结果北魏佛、道大兴。促使周武帝灭佛,并兼毁道,是由于思想统治的需要,又是为了灭齐,进而统一全国的政治需要。(注:参见赵文润:《西魏北周时期的社会思潮》,《文史哲》1993年第3期。)北魏时期,尤其是正光以后,崇佛日益严重,“自中国之有佛法,未之有也。略而计之,僧尼大众二百万矣,其寺三万有余”。(注:《魏书》卷114 《释老志》。)人数占编户人数的十五分之一。北齐时寺院三万余所,僧侣人数仍二百万,占编户人数的十分之一。北周寺院万余所,僧侣人数约百万,占编户人数十分之一左右。(注:参见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864页。)可见, 北朝几个政权寺院和僧侣的数量是十分惊人的,其浪费也是难以估量的。面对佛教之盛之滥,周武帝毁佛已在酝酿之中。建德二年(574)十二月, 周武帝“集群臣及沙门、道士等……辨释三教先后,以儒教为先,道教为次,佛教为后”。(注:《周书》卷5《武帝纪上》。 )在西魏“六条诏书”的基础上将儒学地位确定下来,三教之争也明朗化了。 第二年(575),周武帝正式下令毁佛,“初断佛、道二教,经像悉毁,罢沙门、道士,并令还民”。(注:《周书》卷5《武帝纪上》。)周武帝毁佛,使一万余所寺院土地归国家所有,百万僧侣还俗,变为均田户。这不仅达到了取地于佛寺,取民于僧众的目的,同时也是劳动僧侣依附身份的减轻。僧侣地主被打击,又是对僧祇、佛图户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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