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分封赐爵,即封爵制,是最富时代特色的制度,既异于三代,又别于魏晋已降。正因如此,以往研究偏重该制度与其它时代相比的特殊性,如认为它是作为三代爵制的对立物出现的等,较忽视它与以往的继承关系。本文想从继承沿袭与变异发展两个侧面探讨秦汉封爵的原则和作用及其与先秦的关系。 一 封土赐爵,依据什么原则进行,是封爵的首要问题。在上古封爵中,封赐的具体情况虽然多种多样,但主要原则应是两种:因亲封爵和因功封爵,以周为代表的三代旧爵制如此,战国以后发展起来的秦汉新爵制也是如此,即承继了三代的封赐原则。但长期以来形成一种看法,似乎三代的封爵原则是姻亲,亲亲而封,封爵制是建立在嫡长子继承父位,庶子分封的宗法制基础上,认为爵位的获得,主要靠血缘关系。确实,在周初大封建中,“周之子孙,苟不狂惑者,莫不为天下之显诸侯”[1](卷四,《儒效》),所封七十一国,姬姓竟占五十余国(注:据上引《荀子》,同姓诸侯是五十三国,而《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成鲋说:“兄弟之国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合为五十五国。)。他们均因血缘关系而得到土、民、爵位。亲亲封爵是周代封爵的主要原则,但不是唯一的主要原则,周初封国中有许多异姓,异姓之封,基本与功行有关。《孔子家语·好生》曰:“周自后稷,积功累行,以有爵土。”《周礼·夏官》曰:“司勋掌六乡赏地之法,以等其功。”[2](卷二○○,《封建部》三)即使是同姓,功劳在封爵中仍占重要地位,即亦亲亦功,所以盐铁会议上文学们感叹说:“文王德成而后封子孙,天下不以为党;周公功成而后受封,天下不以为贪。”[3 ](《刺权》第九)总体看,秦汉新爵制承继了周分封制的两个原则,但战国以来的新爵制是在变法改革、兼并战争中逐渐形成,特别是秦的尚耕战、奖军功,更发扬了因功而爵的原则,抑制甚至取消了亲亲封爵的原则,子弟为匹夫。代秦而兴的汉,虽承秦制,但有变通,不仅功封,而且亲封,从汉初“尊王子弟,大启九国”[4](卷一四,《诸侯王表》第二),此后历代皇帝封皇子为王,封王子为侯,体现的均是亲亲而封的原则,这不是秦制,而是承继周制。 至于汉代的因功封爵,既与秦代有联系,特别是具体承继了二十等军功爵的爵级、爵名,又与周有因袭,所谓“封主有功”,“以赏有功”[2](卷一九九,《封建部》二)。 因功封爵往往在王朝建立的初年更为突出,如西汉初年封功臣侯143人,东汉初年封217人,因功封其它爵位的人有多少,因史料限制不便统计,但肯定不少。除以上两个主要相同点外,汉代还存在以德封爵,而这一原则在周人那里也有前例。如《尚书大传》说,武王胜,殷箕子走之朝鲜,因以封之。《礼记》说,武王克殷未及下车而封黄帝之后于蓟,封帝尧之后于祝,封帝舜之后于陈,下车而封夏后氏之后于杞,封殷之后于宋[2](卷二○一, 《封建部》四)。 当然,秦汉时期,特别是汉代的封爵原则并非完全承继周代的因功和因亲原则,还是有明显差别的,其表现主要在三个方面:其一,因功封爵的等级细密繁多,有二十多个等级,这是周代不能比的。其二,存在普遍的赐爵制,包括普遍赐民爵、赐吏爵等,这一原则,约始于秦始皇时期,“二十七年,始皇巡陇西、北地……是岁,赐爵一级,治驰道”[5](卷六,《秦始皇本纪》第六)。秦朝存在时间很短, 有关的史料也少,但两汉赐爵可以说史不绝书。据统计,两汉大约在皇帝即位、册立皇后、确立皇太子、皇太子冠、立汉社稷、都城长安建成、改元易号、出现祥瑞、发生天灾、日食、水旱虫灾、对少数民族作战胜利、边疆少数民族归附等几十种情况下发生过普遍赐爵。这种原则在周代是没有的。普遍赐爵从秦始皇首创,到汉代形成常制,并从西汉时期一般每次赐爵一级,到东汉每次常赐二级,甚至三级,这种情况既反映了秦汉赐爵原则与周的差异,也反映了秦汉爵制所涉及面的广泛和发展趋于轻滥,爵位成为比较易于获得的东西。其三,秦汉时期爵是可以买卖的,封建国家可以卖爵,私人占爵后也可出卖,这在周代也是没有的,那时与爵相连的动词只有:班、封、赐、赏等,绝无买爵卖爵之说。秦汉新爵制下的买卖爵,可以粮买,也可以奴换。《商君书》中多有关于“粟爵”的记载,如:“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6](《靳令》第十三)汉初晃错更有精彩说法:“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无穷。粟者,民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夫得高爵与免罪,人之所甚欲也。使天下人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不过三岁,塞下之粟必多矣。”[4](卷二四,《食货志》第四)其实, “粟爵”就是国家卖爵,以爵换粮,所以商鞅说:“粟爵粟任则国富。”[6](《去强》第四)《韩非子·五蠹》中也有相似记载。这说明秦汉新爵从产生之日就有了买卖的特性,不单纯是以战功、以农耕才能获得。至于爵的价格与允许买卖的爵之等级,各个时期也不相同。始皇四年,“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5](卷六,《秦始皇本纪》第六)。 汉文帝接受晃错的建议:“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4 ](卷二四,《食货志》第四)汉成帝时,诏令吏民入谷物换爵,“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三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吏亦迁二等,民补郎……”[4](卷一○, 《成帝纪》第十)东汉灵帝中平四年,“卖关内侯,假金印紫绶,传世,入钱五百万”[7 ](卷八,《孝灵帝纪》第八)。综秦汉之世,国家卖爵的最高级别,就已见史料看,只到关内侯,尚未见王、侯之爵可以通过买卖而获得者。秦汉时期,主要是汉代,爵之出售不仅限于国家,私人也可将已占之爵位出售,即爵位可在民间买卖,但笔者认为,这种民间爵之买卖是不自由的,并非随时随地均被允许进行。如汉文帝后六年夏四月,“令……民得卖爵”[4](卷四,《文帝纪》第四)。 贾谊上汉文帝疏曰:“岁恶不入,请卖爵、子。”[4](卷二四, 《食货志》第四)汉成帝鸿嘉三年,“赦天下,令吏民得买爵,贾级千钱”[4](卷一○, 《成帝纪》第十)。一个“请”字,一个“令”字,反映了封建国家对民间买卖爵行为的制约。爵之买卖必须经封建国家批准,特高爵如王、侯等没有买卖的纪录,人们对于某些时期国家鬻官卖爵的不满、谴责(如汉灵帝时期明码标价的卖官卖爵),说明尽管秦汉时期爵位是可以买卖的,但爵位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不论是制度法令,还是思想观念,对其均有制约。应该认为,这种制约是受到三代爵不可以买卖原则的影响。 上古前期,占有官、爵、封邑是男性的特权,妇人没有,但秦汉不同。据《魏氏春秋》,黄初三年,帝欲封太后母,尚书陈群奏曰:“案典籍之文,无妇人分土命爵之制,在礼,妇人因夫爵,秦违古法,汉氏因之,非先王之令典。”[2](卷一九八, 《封建部》一)看来上古之法妇女不受封爵,但这是指一般情况,特例还是有的。如春秋中叶,齐国女子辟司徒之妻就被齐侯封与石窌之邑,关于封赐原因,《左传》成公二年载:晋败齐师,齐侯幸免于被俘,“自徐关入,齐侯见保者曰:‘勉之,齐师败矣。’辟女子,女子曰:‘君免乎?’曰:‘免矣。’曰:‘锐司徒免乎?’曰:‘免矣。’曰:‘苟君与吾父免矣,可若何!’乃奔。齐侯以为有礼,既而问之,辟司徒之妻也,与之石窌。”一个小小的辟司徒之妻,为何会得到石窌为封邑?因“齐侯以为有礼”。有何礼?杜预注曰:“先问君后问父故也。”先君后父,令齐侯感动得不惜破妇人不爵的传统惯例。就一般说来,新爵旧爵在妇女身上体现了封与不封、赐与不赐的不同,不过,秦汉时期虽说妇女有爵,但主要是贵族官僚家中女子有,一般民户妇女难以看到,实际是没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