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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袭与变异:秦汉封爵的原则和作用(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开学报:哲社版》 刘敏 参加讨论


    不论先秦三代,还是秦汉时期,封爵都是一项重要制度,是确立人们在社会中等级地位的主要依据,其作用影响又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包括授爵行封和受爵被封两个方面。封爵对于君主、国家和占有爵位的个人,均有重要作用和明显好处,但不论就两个方面的哪一个方面来看,这种作用和好处,在先秦三代和秦汉时期的表现,既有相同、相沿的共性,也有相异的变化与差别。
    从先秦到两汉,不论政治家还是思想家,对封爵制与国家统治的关系,对这种制度给统治者带来的好处,有颇多论说。如《易·中孚卦》曰:“鸣鹤在阴,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与尔縻之。”《左传》定公四年卫臣祝佗说:“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墨子·尚贤》将爵位看得很重,与蓄路、政令一起作为为政的“三本”之一。《管子》则将爵禄看成群主治国的“三器”“六柄”之核心,所谓“三器”,即“号令也,斧钺也,禄赏也”[11](卷四,《重令》第十五);所谓“六柄”,即“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11](卷一五,《任法》第四十五)。而商鞅更把爵之作用提到国家兴亡的高度,说:“名王之所贵,唯爵。其赏不荣,则民急;其列不显,则民不事。”[2](卷一九八,《封建部》一)又说:“行赏而兵强者,爵禄之谓也。爵禄者,兵之实也,是故人君之出爵禄也道明,道明则国日强,道幽则国日削。故爵禄之道,存亡之机也。”[6 ](《错法》第九)秦汉时人也反复论说封爵对于统治者治国安民、统一天下的极端重要性。如李斯晚年在狱中给秦二世上书,在自赏辅佐秦始皇统一天下的措施时,特别注重军功爵制的作用,他说:“官斗士,尊功臣,盛其爵禄,故终以胁韩弱魏,破燕赵,夷齐楚,卒兼六国,虏其王,立秦为天子。”[5](卷八七, 《李斯列传》第二十七)《白虎通》。也说:“王者即位先封贤者,忧民之急也,故列土分疆非为诸侯,张官设府非为卿大夫,皆为民也。”不过说得最干脆精炼的当属《淮南子》:“爵禄者,人臣之衔辔。”[2](卷一九八,《封建部》一)
    先秦三代和秦汉时期封爵制对国家重要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先秦旧爵(主要是周代封爵)是统治天下的一种形式,是政体的组成部分,封国也好,采邑也好,不仅确定了各级贵族在社会等级坐标图中的位置,也构成了国家机器的运作形式。在封爵制下,天子与诸侯、诸侯与大夫、大夫与家臣,形成了分别递相臣属的等级制。而爵位对于被封赐者来说,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合一,这种权利不仅是政治、经济上的好处,而且是对天下统治权或大或小的分割,即分权。这种等级臣属的统治相对稳定、凝固,一旦打破,不仅是个人等级地位的变化,而且是整个国家统治形式的变革。三代王朝,特别是周朝是等级制社会,这种等级制是通过封爵制来体现的,掌握对爵的班赐权,对各级君主是至关重要的。它是宗主权、君主权、行政统治权的综合体现,孔子对周朝的制度极力维护礼赞,他有一句颇有影响的名言:“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12](卷二五,成公二年)器,礼器也;名,名分等级也。器与名是等级的标志,唯君主专司,不可以假人。正因此,北宫錡对孟子言:“周室班爵禄也,如之何?”孟子对曰:“其详不可得而闻也,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13](卷一○,《万章下》)这说明周的爵制对诸侯来说是一种极大的约束,反映了旧爵制对发展了的国家统治形式的限制妨碍。
    如果说周的封爵主要体现的是国家统治形式,那么战国后发展起来的秦汉新爵制,则主要体现为统治的具体方法和策略,甚至可以说是君主与臣民进行利益交换的手段,君主用爵位与臣民的才智、谋略、勇力,甚至财务、粮食进行交换。关于这一点,许多思想家讲得非常明确,《韩非子·八奸》说:“明主之为官职爵禄也,所以进贤才、劝有功也。”《管子·明法解》曰:“百官之奉法无奸者,非以爱主也,欲以受爵禄而避罚也。”《慎子·因循》曰:“先王见不受禄者不臣,禄不厚者不与人难。”将这种利益交换实质,剥得最赤裸的,还要数法家的韩非,在他笔下,这完全是一桩桩买卖,所谓“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8](卷一五,《难一》第三十六)。 如改用较为雅致的词汇,这应是一种社会激励措施,君主用荣耀的爵位、实在的政治经济利益,激发人们的热情,鼓励臣民为国为君献出才智、勇力、财货、甚至生命。这种以封赐爵位为交换、激励之策的办法,许多历史事实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尤其是在事变的关键时刻,作用明显,立竿见影。如长平之战时,秦王亲至河内赐民爵各一级,楚汉鏖战时刘邦对韩信等主要军事将领的分封行赐,对战局的好转均起了关键性作用。所以《司马法》讲:“赏不逾时,欲民速观为善之利也。”[2](卷一九八, 《封建部》一)秦汉时期,特别是汉以后发展起来的普遍赐爵制和爵位买卖,与先秦三代的封爵原则截然不同,这也从两个侧面更加说明,它不是如周的封国采邑制那样的国家区域行政管理的形式,而是在全社会广泛推行的利益交换手段和激励措施,特别是爵位通过买卖获得,更使其利益交换性,甚至可以说商品性暴露无遗。
    封爵对获得爵位的个人同样有利,有实在的政治经济利益,要讨论的是这两个时期封爵对个人作用的同异,即承袭与变异。
    秦汉时期爵名、爵级大大多于先秦三代,就大的类别看,笔者将之归纳为三大类,即贵族爵、官爵和民爵。顾名思义,民爵是庶民即可获得的爵,官爵是官吏(基本是六百石以上)可以占有的爵,而贵族爵是食邑以上贵族方能享有的爵。要说明的是,秦汉历史几百年,某些具体爵等归于哪一大类,并非凝固不变。如关内侯就经历了由贵族爵到官爵的转化过程。官爵和民爵是反映秦汉爵制时代特点之所在,即非贵族有爵,这在先秦三代旧爵制中没有,因此一般地讲,缺乏可比性。
    秦汉时期的贵族爵,主要包括诸侯王、各种侯,其中既有二十等爵中的最高一级,另外在一定时间内还包括二十等爵中的第十九级关内侯。唐人杜佑曾说:“汉兴设爵二等,曰王曰侯,皇子而封为王者,其实古诸侯也,故谓之诸侯王,王子封为侯者,谓之诸侯,群臣异姓以功封者,谓之彻侯。”[14](卷三一,《职官》十三)杜佑于此对汉爵与古爵进行了比较,指出汉的诸侯王即古之诸侯,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是对的,这个条件就是西汉初年这一阶段。此时诸侯王土广权大,与周时诸侯具有相同的性质,但经过文帝、景帝、武帝三代君主的削藩收权,性质发生了完全的变化,丧失了治国治民之权,与列侯一样,仅可衣食租税。这时的诸侯王,不但不同于周诸侯的封国,甚至与卿大夫的采邑也迥异,所以两个时期贵族爵的差异应是主要的。这种差异是由这两个时期贵族爵不同的性质决定的,前者是等级和统治形式;后者是等级与经济优惠措施和利益交换手段。唐人刘知几看历史极具慧眼,他在《史通》卷二《世家》中曾对“古者诸侯”与“汉氏诸侯”进行实质性对比,他说:“当汉氏之有天下也,其诸侯与古不同,夫古者诸侯皆即位建元,专制一国,绵绵瓜瓞,卜世长久。至于汉代则不然。其宗子称王者,皆受制京邑,自同州郡;异姓封侯者,必从宦天朝,不临方域。或传国唯止一身,或袭爵才经数世,虽名班胙土,而礼异人君,必编世家,实同列传。”其实在分封制下,周的诸侯也好,卿大夫也好,实质上均具有臣民治民之权,即行政统治权与经济受益权兼具,而汉代的贵族仅仅是经济上分食国家租税,王国的土是皇帝之土,土上的民是天子之臣,与周不同。汉代贵族食邑仅是经济上食税的情况,溯源应与周代官吏的禄田有关。禄田作为官吏的俸禄报酬,就只有经济上的意义,不具有行政统治的权利。但周的禄田是不可世袭的,而汉贵族的食邑则是世袭的,就此而言,汉贵族又同于周的封国、采邑。尽管《礼记·王制》曰:“大夫不世爵”,诸侯之子承继父位,需要经天子重新封赐,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周天子与诸侯的封赐关系仅在个人之间,子世袭要再受命[15](p.176),但笔者以为,这不过是一种制约的表示,事实上还是世袭的。天子、诸侯均难以将封赐出去的封国、采邑再收回,即“绵绵瓜瓞,卜世长久”。汉代王侯均可世袭,而因犯罪和过失失爵者也比比可见,传国唯止一身者有之,也不乏袭爵数世的家族。相对看来,汉代的王侯比较容易控制,原因很明显,就是他们手中没有行政统治权,仅有经济受益权。
    除具有食邑特权的贵族爵位外,汉代还存在官爵与民爵,这与先秦爵制下庶民无爵是最大的不同。因此,官爵、民爵相对于周来说缺乏可比性,但问题似又不那么绝对,既然均称爵,不管是贵族爵还是官爵、民爵,都具有与爵相关的共性东西,无论何时封爵制目的都是为了把人分成等级,因此有爵就比无爵或等级高的爵就比等级低的爵具有优越的政治和社会地位,服饰衣冠是古代礼仪等级的重要部分,《礼记·曲礼》曰:“礼不下庶人”,刘熙《释名·释首饰》云:“二十成人,士冠庶人巾。”“士冠”是指士以上的贵族戴冠,庶人以下着巾,直到秦汉均是有爵者冠,无爵者巾。《汉书·五行志》曰:“冠者尊服。”又如有无爵在法律面前是绝对不平等的,《曲礼》又说:“刑不上大夫。”反映了周代贵族在法律上的特权。虽然战国以后社会变革,以法家为代表的思想家提出了“法不阿贵”的平等思想,但有、无爵和爵之高低,在犯罪量刑时绝对不一样,这是爵位对人们有吸引力的主要地方。晁错曾在给皇帝的上疏中明言:“得高爵与免罪,人之所甚欲也。”[4](卷二四,《食货志》第四)《汉书·惠帝纪》中也说:“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可见,不仅五大夫即九级以上的官爵、高爵,而且只要有爵,就可以获得减刑的好处,尽管因爵减刑,如由“城旦舂”减为“鬼薪白粲”,与周人绝对的“刑不上大夫”比,在法律上所受到的优惠,在量上有差异,但实质应视为一样。由此可见,在封建等级制下,要实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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