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贵族爵带给王侯们的最大好处,也是这种爵与官爵、民爵的主要差异,是食邑权和世袭权;那么官爵带给人们的最大好处,也是其优惠于民爵之处则在于免役(当然贵族也可以免役),对此笔者曾有文述及[16],不再重复。此外一切爵位,包括既无食邑权又无免役权的民爵在内,均可从爵位中获得一些共性的惠利,概括起来可有以下几个方面。 1.爵位的高低决定戍卒们在服役中的地位、等级和职务。秦汉二十等爵中的最低一级是“公士”,颜师古《百官公卿表》注曰:“言有爵命异于士卒”,哪怕是最低的公士爵也比无爵者身份地位高。《秦简》中记载一件诉讼案:“某里公士甲缚诣大女子丙,告曰:‘某里五大夫家吏丙,乙妾也乙使甲曰:丙悍,诣黥劓丙。’”[17](《黥妾》,p.260)可见,高爵位者可以低爵位者为家吏役使,包括将悍妾押往官府进行处置。由于戍繇者爵位不同,其享受的口粮标准也不一样。据同书《传食律》记载:“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仆,少半斗。”类似的记载还有。传食律是各级官吏住宿传舍时按级别规定的伙食标准,反映了爵位不同,待遇不一样。 2.有爵者可以获得减免罪刑、徭役的好处。对于这个问题,《汉旧仪》记载:“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仕伍,年六十乃免老,有罪各尽其刑。”有爵者不但可以减免罪刑徭役,还可以不为奴。《汉书·刑法志》明言:“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秦简《游士律》还规定:“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显然是同罪不同罚。 3.有爵者可以优先租种国家土地,获得田宅、庶子。其实早在秦国时就已规定:爵位进一级就“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6](《境内》第十九)。汉代则又有优先种公田的规定,韦昭在注《汉书·食货志》“命家”条时说:“受爵命一爵为公士以上,令得田公田,优之也。” 4.有爵者可以优先拜官除吏。前引《韩非子·定法》曾说:“斩首一级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五十石、百石为服役小吏,不是官,《汉旧仪》曰:“赐爵九级为五大夫,以上次年德为官长、将率。”就是说只有第九级五大夫以上的爵位才有拜官的资格。 5.不入什伍之权。秦国早在商鞅变法以前,就实行严密的居民编制管理制度,十家为什,伍家为伍,相互牵制连坐。但具有大夫以上爵位者可以例外,秦简《法律答问》载:“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不入编伍,当然就不受连坐之法。 6.据《商君书·境内》,在秦代还存在一种与封爵有关的制度,按照其生前爵位的级数,死后在其墓上种树,爵位越高,墓树越多,反映了军功的大小和荣誉的高低。 还要指出,秦汉四五百年,朝代易姓几次,爵位带给人们的好处,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朝代,甚至同一朝代的不同时期,不完全一样。如免役是农民从爵制中获得的最大实惠,但商鞅二十等爵初创时,四级为不更,按唐人颜师古的解释:“言不豫更卒之事也。”[4 ](卷一九,《百官公卿表》第七注)就是说达到四级爵不更,即可以免除繇役负担。至迟到西汉初年,这种情况已发生变化,在著名的高帝五年五月诏中说:“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4](卷一, 《高帝纪》第一)把免役的爵级提升到第七级,到天下安定后,免役等级又升高了,据《汉书·食货志》:“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至迟从文帝以后,汉代只有九级以上的官爵,才有免役之利,八级公乘以下的民爵无此好处。又如食邑等级的下限也是变化的。较早的《商君书·境内》载,九等爵五大夫可税邑三百家,说明九等以上的爵位均可以食邑。以后食邑的等级升高,颜师古《汉书注》引臣瓒曰:“秦制,列侯乃得食邑。”[4](卷一, 《高帝纪》第一注)到西汉草创之时,高皇帝五年诏曰:“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4](卷一,《高帝纪》第一)大约自惠帝始,迟不过文帝,七大夫非但食不了邑,就连赋役也不能免复,而食邑的特权又回复到列侯(包括部分关内侯),成为两汉的定制。又如官、爵互致问题。中国古代官与爵有密切联系,就秦汉时期而言,经历了因爵而官到因官而爵的变化。秦有爵即可除吏,重爵胜于重官,这从秦始皇巡行刻石中先侯后相可见一斑。汉代官位重于爵位,虽有爵不是必然要拜官除吏,但因爵而吏,或因官而爵,在汉代史料中俯拾可得。居延汉简中,戍卒事役类别和职务高低大小是由爵位决定的,无爵和低爵之人只能充当一般的戍卒,而侯长、燧长基本由有第八级公乘爵者担任。汉官秩和爵等是高低相互适宜的。一般来说,不爵之民不可能为官,低爵之民不可能为高官,六百石以上之官具有五大夫以上的爵位,二千石以上之高官才可望封侯。 原文参考文献: [1]荀子[M]。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编印诸子集成本影印,1986。 [2](宋)李昉。太平御览[M]。北京:中华书局缩印商务印书馆影印宋本,1960。 [3](汉)桓宽。盐铁论[M]。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编印诸子集成本影印,1986。 [4](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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