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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杖诏书”与汉代养老制度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林》 臧知非 参加讨论

汉代的养老是以法律形式强制执行的,不仅仅在经济上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高年群体的赡养,而且包含了政治上对高年群体的尊崇在内,赋予高年老人以一定的政治特权。其意义不仅在于一般的优抚老人,更在于建立一个政治伦理系统以巩固汉家统治。分析其发展和施行状况,有利于对汉代社会的深入把握。对此,前贤时哲曾结合1957年于武威出土的“王杖十简”和1981年在武威发现的“王杖新简”有所论述,(注: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甘肃博物馆编《武威汉简》,文物出版社1964年,第120-147页。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王杖诏令策》,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4-61页。)但尚不够深入,有些亦不准确,故于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再论如下,以期对两汉社会结构有进一步的把握。
    
    汉代养老制度的建立可溯源于高祖二年的立三老诏。汉二年初,刘邦在军事上还定三秦,冋东略地的同时,在政治上“施恩德,赐民爵”,下诏减免巴蜀、关中农民租税,“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毋徭戍。以十月赐酒肉。”(注:《汉书》卷1《高帝纪》, 中华书局,1960年,第33-34页。)其目的是为了利用高年的社会号召力和智谋稳定社会秩序、咨询地方政务,其每年十月赐酒肉的面非常狭窄,只限于是对这些县乡三老参予政务、稳定社会的奖励,而非赈济年老贫乏。但是,这毕竟开了奖励高年的先河,对社会舆论和风俗有着不可替代的导向作用,视之为养老制度形成的开始是可以的。(注:学术界曾把汉二年的高祖诏作为汉代实行养老制度的开始,余以为意有未达。因为养老是对老年群体的整体优恤,而不是仅仅就老年群体中的极少部分成员的特殊照顾而言;汉高祖的立三老诏不是对老年群体的赡养优恤,而是以选立三老的形式稳定乡里秩序,故而不能视为汉代养老制度的开始,只能视为汉代建立养老制度的开始。视汉高祖立三老诏为汉代实行养老制度开始者见甘肃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武威汉简》,文物出版社1964年,142页; 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王杖诏令册》,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博物馆:《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61页。)至文帝, 才有完全意义上的尊养高年之举。文帝元年诏云:“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粥)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注:《汉书》卷4《文帝纪》,中华书局,1960年,第113页。)“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说明在文帝下诏以前是存在向老年人发放粟米制度的,只是制度不具体,官吏执行不力,甚至以次充好,把积年陈粟发放给老人,高年生活没有真正得到保障。故文帝才要求以“令”的形式规定养老的具体措施标准。《汉书·文帝纪》云:“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粥)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这儿的“令”是皇帝诏令的具体化,是法律的补充规定,亦即杜周所说的“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注:《汉书》卷60《杜周传》,中华书局,1960年,第2659页。)“令”和“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文帝所定之令,较高祖有着较大的补充;从指导思想上说,文帝之诏令纯粹是为了养老和敬老,而年八十以上者均是赐爵赐帛对象,其目的是“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称养老之意”,而不是高祖时期只限于三老咨政事和收人心;在内容上文帝不仅规定具体的赏赐粟帛的数目,而且强调了实施程序和施用范围即施用于“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之外的所有高年老人。后继诸君对此更是反复强调,加大优复的力度。如武帝建元元年诏云“古之立教,乡里以齿,朝廷以爵,扶世导民,莫善于德。然则于乡里先耆艾,奉高年,古之道也。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缺焉。朕甚哀之。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率妻妾遂其供养之事。”这“受鬻法”大约就是文帝所定之“令”,按颜师古的理解就是“给米粟以为糜粥”;武帝又明令年九十以上“复子若孙”即颜师古所说的“有子即复子,无子即复孙也”,也就是免除其所有子孙的赋役,使之全力以赴地孝养老人。元狩元年遣使者巡行天下,“赐县三老、孝者帛,人五匹;乡三老、弟者、力田帛,人三匹;年九十以上及鳏寡孤独帛,人二匹,絮三斤;八十以上米,人三石”。(注:《汉书》卷6《武帝纪》,中华书局,1960年,第156、174页。)这里的三老、孝弟、力田属于乡官系统,赐帛是对他们的奖励,因三老孝弟力田都是年长者为之,故而赐三老、孝弟力田帛也有一层养老的意思在内;赐年八十米、年九十者帛和絮则纯粹是出于养老的目的,均是在原“受鬻法”的规定之外追加的临时行为。在《汉书》诸帝本纪中,类似记载甚多,不再缕述。但是,赐帛赐粟的目的是倡导养老尊老的社会风气,鼓励百姓以孝为先,而所有的法律政令均掌握于各级官吏手中,不仅普通平民不知其详,就是那些官吏执行起来也会打折扣。同时把赐粟帛和复除的对象局限于八十、九十以上的老人,数量有限,激励的效果也有限,这就要在制度上加以完善,放宽养老条件,方便普通平民遵守和执行,遂有汉宣帝赐老者以王杖、并赋予受杖者以政治特权的诏令的颁布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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