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集簿》的人口数是按性别、年龄分别统计,东海郡共有人口男女合计一百四十九万四千一百九十六,其中六岁以下二十六万二千五百八十八,八十岁以上三万三千八百七十一,九十以上一万一千六百七十,而“年七十以上受杖二千八百二十三人”。这儿的“受杖”即授王杖的老人共有二千八百二十三人,而不是一年授予王杖的年七十以上的老人数。从生理角度看,年七十以后,随着年龄的增加,其人数呈递减趋势,年龄越大,人数越少;东海郡八十以上有三万三千八百七十一,九十以上者为一万一千六百七十,这九十以上者显然应该包括在八十以上的三万三千八百七十一中;据《集簿》所列八十以上老人数和九十以上老人数,八十岁至九十岁之间共有人数是二万二千二百零一人;那么七十以上八十岁以下的老人数当远远超过八十岁以上九十岁以下的老人数量。而《集簿》只列举了受王杖的年七十以上的老人数,就是因为并非所有七十岁以上的人都授予王杖,而只是挑选其中的一少部分人授予;这被授予王杖的二千八百二十三人更不仅仅是七十岁,而是包括了八十、九十不同年龄段的人。按八十岁以上老人共有三万三千八百七十一,除去女性,男性老人按一半计算共有一万六千九百三十五人;若将七十岁以上至八十岁以下的男性老人计算在内,则七十岁以上老人数量起码在三万左右。按《集簿》八十至九十岁以下老人数是九十岁以上老人数的两倍,按此比例推算,七十岁至八十岁的老人至少应是八十至九十岁老人人数的两倍,或者接近于两倍,则实际授予王杖的人数不到适龄老人的十分之一。唯一合理的解释,只能是授王杖者除了年龄要求之外,还有其他条件限制,要经过挑选之后才能授予,一经授予,杖主享有特权的同时也要承担着相应的义务。笔者以为,这些杖主就是那些里父老和乡县三老这一特殊阶层。 汉代正式设三老始于高祖二年即上文所举刘邦令每乡选择五十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美”者一人为三老,“与县令丞尉相教,复毋徭戍,以十月赐酒肉。”此后成为定制,每乡置三老一人。《后汉书·百官志五》谓乡三老之职是“掌教化,凡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除乡三老之外还有县三老、国三老的设置,这些众所周知,毋须赘举。需要补充的是除了乡以上的三老之外,在乡以下的里还设有“里父老”,其功能和乡、县三老相同,主里内教化的同时也有反映民情的责任在内。居延汉简的第五二六·一和四五·一号简有“里父老”和“东利里父老夏圣”的记载(注:谢桂华、李均明、 朱国昭:《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644、77页。)。《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云: 在田曰庐,在邑曰里,一里八十户,八家共一巷,中里为校室。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辨护抗健者为里正,皆倍受田,得乘马。父老比三老、孝悌官属,里正比庶人在官。……春,父老及里正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莫不持樵者不得入……十月,事讫,父老教于校室。 何休是在谈井田制时说这番话的,但也反映了汉代里及里制、里父老的实情。(注:马新:《汉代乡村社会史》,齐鲁书社,1997年,第200-225页;何双全:《汉简乡里志及其研究》,甘肃省文物研究所:《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45-235页。)里父老在先秦时期已经存在,《史记》卷126 《滑稽列传》载西门豹治邺为河伯娶妇时三老官属、豪长者、里父老都曾参加典礼。汉代里有父老即先秦传统的沿续,要经过遴选而定,这除了何休所说的“耆老高德”这一条件之外,还应有相应的财产限制。没有相应的财产就是有“高德”也缺乏足够的影响力。按汉代制度,出仕必须达到相应的财产标准,景帝后元二年曾下诏云“今资算十以上乃得宦,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者不得宦,无资又不得宦,朕甚愍之。资算四得宦,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注:《汉书》卷5《景帝纪》,中华书局,1960年, 第152页。)降低但没有取消仕宦的财产标准。里父老、 三老等乡官虽然不属于国家官吏系统也要参照选取。1973年在河南偃师县侯氏公社郑瑶大队南村出土的《汉侍廷里父老单买田约束石券》对此提供了直接的证明。券书记载:(注:宁可:《关于汉侍廷里买田约束石券》,《考古》1982年2期。高文:《汉碑集释》,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 第11-14页。) 建初二年正月十五日侍廷里父老弹祭尊于季、主蔬左巨等二十五人共为约束石券里治中,乃以永平十五年六月中造起单,敛钱共有六万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单中其又资次当给哈唯里父老者,共以客田借与,得收田上毛物谷实自给。即资下不中,还田转与当为父老者,传后子孙以为常。其又物故,得传后代户者一人。即单中皆资下不中父老,季、巨等工假恁田…… 从券书可知,里父老是以“资次”轮流出任的,资产达不到标准不能为里父老,集资买田就是为了供应出任里父老者的各项开支。我们虽然不能据此说资产是出任里父老的唯一依据,但我们完全有理由说达不到财产标准的人即使是“耆老高德”深获众望的社会贤达也不可能出任里父老这样的乡官。明乎此,我们对东海全郡只有二千八百二十三位老人受王杖的事就好理解了。这二千八百二十三人就是东海郡的里父老和县乡三老。按东海郡共有三十八个县邑一百七十个乡二千五百三十四个里,里置父老一人,乡、县置三老各一人,合计应为二千七百七十二人,较《集簿》所载数字基本一致,《集簿》多出来的五十一个受杖人数可能是因为有的乡、县不止一个三老。这些父老、三老担负着教化民众向善的责任,参予地方事务,“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有时甚至上书皇帝,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上达社情民意的作用。但他们不是国家官吏,不食俸禄,故而在东海郡的《集簿》等文书中遍述上致郡守下至里正的各级官吏而不及三老,里父老更不在《集簿》的统计之内,所以国家要给予特别的尊崇和优待,授予王杖,免其赋役,赐以特殊的政治地位等等,既是鼓励民间效法其品行,也是对其职责的酬答。正因为这些父老、三老们要训导乡村里落的无行之辈,要参予地方事务,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才召至那些目无王法、行无伦常的吏民的“传召”、“殴击”,王杖简记载的案例正从反面反映了王杖主的职责和地位。 以往人们在解释王杖诏令时,对授王杖的条件缺乏深入具体的分析,泛泛而谈,以为七十岁以上者都可以获得王杖,把王杖制度和养老制度等同起来。现在,我们可以确定,授王杖者只是老年群体的一少部分,其绝大部分是没有王杖的;实行王杖制度有着尊崇老年的目的,但这并不是其目的全部,甚至不是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是要使老年人垂范乡里、纯洁风俗、教导乡民;作为官府治民的一个补充,他们是乡民尊敬效法的榜样,也是其他老人模仿的对象。其余大部分七十岁以上的老人是没有王杖主所享有的那些“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趋,得行弛道”、“比山东复”等政治经济特权的。也就是说,两汉政府对年七十以上高年群体主体的尊崇和奉养并非以赐王杖的形式实现的,而是以不定期的赏赐絮帛粮物、有限地复除其赋税徭役来进行的。这固然是为了解决老年群体生活的实际困难,但更主要的还是向天下表明皇恩浩荡,激励尊老、养老的风气。打开两汉书,赐高年粟帛酒肉的记载甚多,而不统称“三老”,或以“高年”代替“三老”,更未及赐受王杖者粮物多少,而是把高年、三老以及孝悌、力田等分开,区别对待,分别赏赐,就是因为其身份不同,赏赐的性质不同。对高年而言,是对老年的尊敬与优抚;三老本来属于高年之列,因其受王杖,已有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对其另加赐财物属于对其教化乡里的褒奖,故要与赐高年财物分开下诏;而孝悌、力田不一定是高年,他们是因垂范孝行、劝课农桑,善化乡里风俗而受到赏赐慰问。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建立和固化亲亲尊尊的伦理价值观,稳定基层社会秩序。 明白了这一点,以往关于上举两幅汉画像性质的争议就清楚了。图中的荷杖老人本是县乡三老或里父老,就是乡里的富户;而在东汉时代,特别到了东汉后期宗族大姓操纵乡里已普遍化,无论是乡三老或里父老都出自地方大姓,因而父老们是不存在贫穷问题的,更不至于乞贷为生;图中的王杖主跪坐于地手扶粮袋,面对官吏承接粮食,并非因其贫穷而露出的“乞怜”状,而是出于对皇恩的感谢所取的谦卑之姿而已;该墓的主人不是端坐图左的官吏模样的人,而是鸠杖老人;描述的是王杖杖主谨守礼法、教化乡里的德行,以垂范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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