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1957年在甘肃武威磨咀子十八号汉墓中曾出土授予老人“王杖”诏令简册共十枚,习称“王杖十简”;1981年武威县文物管理委员会在进行文物调查时,征集到出土于磨咀子汉墓的“王杖诏书令”木简二十六枚,较1957年出土的王杖十简内容更加丰富,编联完整,序号清楚,补充了“王杖十简”的不足。(注: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甘肃博物馆编《武威汉简》,文物出版社,1964年,第140-147页。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王杖诏令册》,甘肃文物工作队、甘肃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61页。 )现即综合“王杖十简”(简称“十简”)和新发现王杖简(简称“新简”)分析汉代养老制度的状况。 按“新简”明确记载三个年号和日期,按原简号顺序排列依次是建始元年九月甲辰、本始二年、无延三年正月壬申。“十简”记载的则是建始二年令和和平元年的一个案例。按历史顺序本始是宣帝年号,建始、和平、元延均为成帝年号。按简文内容的性质来看,简文所述的内容并不相同,本始、和平、元延诸令均指授王杖而言,而建始令则是成帝对传统的养老制度的改进。现在先谈成帝的建始令。武威新简第一至第六号简文云: 制诏御史: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杀伤人,毋告劾,它毋所坐。年八十以上,生日久乎? 第一 年六十以上毋(无)子为鲲(鳏),女子年六十以上毋(无)子为寡,贾市毋租,比山东复。复第二人有养谨者扶持,明著令。兰台令第卅二 第三 孤、独、盲、珠(侏)孺,不属律人,吏毋得擅征召,狱讼毋得(击)。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第四 夫妻俱毋(无)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与归义同;沽酒醪列肆。尚书令 第五 臣咸再拜受诏。建始元年九月甲辰下 第六 成帝即位,按惯例“大赦天下”,(注:《汉书》卷10《成帝纪》,中华书局,1960年,第302页。 )简文所述就是“大赦天下”的惠政之一。建始令强调:一是年七十者即有司法免刑特权,不是首恶和故意伤人罪即不追究法律责任。这是成帝首次把老年人的司法免刑特权由八十岁降到七十岁。二是明确鳏、寡、孤独的含义及优抚措施,鳏夫寡妇免除终身赋役,经商免税,并要有人照顾其生活;孤、独、盲人、侏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官吏不得擅自征召讯问,诉讼时不得刑讯。三是对那些特殊家庭,“夫妻俱无子男”者(这儿是指再婚家庭)“为独寡”,给予更多的优抚,与归附的少数民族一样,免去田租、市税,可以自由开店卖酒。从汉文帝十三年首次明确下诏“赐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数”开始,(注:《汉书》卷4《文帝纪》,中华书局,1960 年,第125页。)赐孤寡粟米布帛者代代多有,据《汉书》诸帝纪, 从文帝十三年到平帝元始年间,赐孤寡布帛粟米者三十余次,成帝建始元年遍赏吏民,也包括了赐“鳏寡孤独钱帛各有差”(注:《汉书》卷10《成帝纪》,中华书局,1960年,第302页。)。但从简文可知, 成帝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并不止《汉书》所记,在赐予钱物时,明令免其税赋徭役。后者比前者更具实际意义,前者只是临时的,后者则是长期的;前者属于治标,后者则带有治本意义。 “新简”的第七到第十一简记述的是宣帝本始二年令,其内容是赐高年王杖的诏令。曾受到论者的高度重视,并将其看作汉代养老制度完善的标志,但若仔细分析,二者虽有联系,还是有所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简文云: 汝南太守谳廷尉,吏有殴辱受王杖主者,罪名明白。 第七 制曰:谳何,应论弃市。去阳白水亭长张熬,坐殴 受王杖主,使治道,男子王汤告之,即弃市。 第八 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怜耆老。高年赐王杖, 第九 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吏民敢骂詈长者,逆不道; 第十 得出入官府节第,行驰道中;列肆贾市,毋租,比山东复。 第十一 这道诏令内容在“十简”的建始令中也有抄录,较之新简本始令在“比山东复”之后多出“有帝人养谨者长养扶持,复除之”的规定,“比山东复”作“如山东复”,(注:王杖十简明确记述发布诏令时间的是建始二年九月甲辰,简文有“制诏丞相御使:高皇帝以来制本二年,朕甚哀老小,高年授王杖”云云。论者结合新简本始二年的记载,认为王杖十简的“本二年”就是新简的本始二年之误,“新简”和“十简”所抄写的同是宣帝本始二年的诏令,见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王杖诏令册》,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61页。)其余相同。 简文中的“朕”系宣帝自称,本始二年,宣帝出于对耆老的同情,实行王杖制度,杖首为鸠,其长九尺,凡年七十以上持鸠杖,相当于节,是权力的象征,可以自由出入官府,行走驰道;经商不征市税;像当年追随汉高祖打天下又定居于关中的关东吏民那样终身免除赋役。(注:笔者以为,这儿的“比山东复”的山东是一个特殊的人群即随刘邦入关反秦打天下定居关中的山东吏民。《汉书·高帝纪》:汉五年诏云“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诸侯子”即山东吏卒。十一年又“令士卒从入蜀汉关中者皆复终身。”这些士卒即五年诏之“诸侯子”。简文“比山东复”即比照这些人蜀汉关中之山东士卒,免除赋役。)吏民如有“骂殴詈辱者”按“逆不道”罪论处。云阳白水亭长张熬“殴抴(击)受王杖主,使治道”,被平民王汤告发,查证属实;大约是新法刚刚施行,地方长吏对“弃市”的判决可能觉得太重,或有争议,故汝南太守上报廷尉,廷尉又奏宣帝;宣帝裁定这没有什么好争议的,“应论弃市”。从此以后,凡犯此令者一律弃市。要说明的是,宣帝所说的“耆老”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年长者,而是高年群体中的一小部分人(详下),宣帝是希望通过授于这一少部分人以王杖进一步提倡良好的养老风气。 制度规定和实际执行总是有距离的,而制度本身再详尽也不可能穷尽所有事物,更何况事物本身是千变万化的。王杖令尽管对非礼杖主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但仍有违犯者。新简第十二至十八号记载了一个上书成帝的自诉性的案例,尽管其中第十五简缺失,案例情节不完整,但大体案情尚明白,颇能说明这一问题。案例云长安县敬上里公乘广是王杖主,广并没有犯过当判处“耐司寇”以上的罪,但乡吏却传召广讯问对质,可能还受到责骂。广认为这是奇耻大辱,而乡吏违背了王杖条令,也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在广看来,王杖既然没有实际意义,不如不要;所以广直接上述成帝“愿归王杖,没入为官奴”。这“愿归王杖,没入为官奴”当然是自诉的策略,成帝接诉状后下诏云: 问何乡吏,论弃市,毋须时。广受杖如故。 第十九按汉制,死刑于秋冬举行,这个乡吏犯了大逆不道罪,故“论弃市,毋须时”,不必等到秋诀,广受王杖如故。正因为地方吏民违反王杖令者时有发生,有损于法律的尊严,不利于尊老养老政策的执行,成帝在建始二年、元延三年又两次下诏重申王杖令。武威新简记元延三年重申对殴辱杖主的惩处云: 元延三年正月壬申下 第七 制诏御史:年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趋;吏民有敢殴辱者,逆不道, 第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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