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革命在每一阶段以某些地主阶层和集团作为主要攻击对象,虽然是自发的,但它反映了封建生产力和封建生产关系每一阶段的矛盾特殊性,暴露了经济领域矛盾的特点,这就叫做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所以,将农民革命主要攻击目标和主要打击对象作为划分农民战争阶段性的标志,应该说反映了历史冲突的深刻根源,可以说明农民的革命实践自发地表现了生产方式内部的矛盾运动规律。 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农民的主要攻击目标是土豪劣绅,不法地主,旁及各种宗法的思想和制度”④。 恩格斯在《德国农民战争》一文中,也一再指出:农民“一般针对封建制度发出的一切攻击必然首先就是对教会的攻击”,⑤“遭受农民战争的打击最大的是僧侣。”⑥ 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在分析到二月革命和六月革命时也指明:二月革命中无产阶级主要打击的对象是掌握七月王朝的金融贵族。 从中外古今的革命实践证明,每一次大规模的革命运动,那怕是自发的革命,都有主要的攻击目标和主要的打击对象,这是阶级斗争的一个共同规律。用这一共同规律来作为划分自发的农民革命阶段性的标志,是符合农民反封建斗争实际的。 就我国农民反封建斗争的实践而论,情况也是如此。 从战国到隋末农民大起义,是我国农民战争的低级阶段。在这一大阶段中,以秦末农民大起义到绿林、赤眉农民大起义为前段;黄巾农民大起义到隋末农民大起义为后段。 战国到西汉,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初期。在这一时期里,农民革命的主要攻击目标,是以国家劳役制和旧制度残余为表现的生产关系环节,主要打击对象是代表这些环节的各级军功贵族地主。 在封建社会初期,主要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还不是封建制度的基础--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而是农奴式的奴役形式和旧奴隶制度的残余。 封建生产关系是从奴隶制生产关系脱胎而来的,所以恩格斯说中世纪初期的农奴制生产关系中“包含着古代奴隶制的许多成分”。⑦其中,最原始的劳役地租形态就是“奴隶制以另一种形式即农奴制的形式重新出现,……”⑧这种奴役形式是以野蛮的人身奴役和超经济强制为前提的,本身就是奴隶制的变种,所以与奴隶制残余有千丝万缕联系,奴婢制度的保存则是必然的事了。如果说劳役制是奴隶制成分渗透在封建生产关系之中作为胎痕保留下来的话,那么奴婢制度则是把奴隶制残余直接依附于封建生产关系作为辫子拖在后面了,当然就更表现为奴隶制成分。 劳役制度和奴婢制度在封建社会上半期是生产力发展的主要阻碍,但其表现的情况是不尽相同的。决定这种差异的是封建制度的基础--封建土地所有制。在秦和西汉,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在此基础上是强有力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因此,这些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环节主要表现为国家劳役制度和国家奴婢制度。封建国家把农民视为国家的农奴和随意没为奴婢,农民对国家是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暴力的手段对农民实行超经济强制,以此来保证无限的劳役和兵役的征发,而各级官吏则野蛮地执行这种强制。所以,秦代“戍徭无已”是和“法令诛罚,日益深刻”⑨相伴随的;西汉农民同样深受“苛吏徭役”⑩之苦,“漕运转输”之劳,而且“愁于征伐”(11)。由于这样,秦末农民起义和新莽末农民起义则自发地以国家劳役为主要攻击目标,以国家权力系统的各级官吏,即军功贵族地主为主要打击对象,形成“县杀其令丞,郡杀其守尉”(12),“攻郡县,杀长吏及府掾史”(13)的革命运动,把斗争矛头指向封建国家机器。 东汉到隋,是我国封建社会上半段的后期。这一时期,农民革命的主要攻击目标是部曲、佃客、荫户农奴式的人身奴役制度,即私家劳役制度;主要打击对象是代表这一制度的世家豪族地主。 封建生产关系中某些没落、腐朽和反动的环节,可以集中表现在国家制度上,也可以主要表现在农民和地主的普遍关系上,秦和西汉就是前者,东汉到隋则是后者。东汉到隋,封建地主大土地所有制恶性膨胀,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在这种土地所有制基础上,是劳役地租为主的奴役形式,农民以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受世家豪族“役使”、“役属”。这种情况是相当普遍的,如东汉马援就“役属数百家”(14)。被“役使”和“役属”的农民虽然称为佃客,但并非自由的租佃关系,而是“历代为虏”的农奴。这样的农民,不但要向地主“输其赋太半”的实物地租,而更要“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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