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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律疏议》看唐礼及相关问题(续)(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湖南大学学报:社科版 陈戍国 参加讨论

(3)……但父母之丧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丧, 若释服求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内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名为“冒哀”,合徒一年。若释去禫服而求仕,自从释服从吉之法。(《律疏》卷十)
    (4)小功之亲多是本族,其外姻小功者唯有外祖父母; 若有嫁娶,一同奸法。(《律疏》卷十四,属《户婚律》)
    (5)诸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徒一年,伤者徒二年, 伤重者加凡斗二等。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死者斩。(《律疏》卷二十一《斗讼律》)
    上引五条,前四条皆出自疏议,后一条出自律文。这五条足以说明唐代国民处理婚丧、求仕以及斗殴之事的各种关系,皆当依服制行礼,否则违法。第(1)条说的是李唐服制中“小功尊属”的范围。第(2)条说的是闻丧之哭依五服而不同。第(3 )条为惩处释服与冒哀求仕者而立法,以二十五月与二十七月为界,二十五月内释服者为不孝,二十五月大祥后未满二十七月者为冒哀,二十七月后求仕可也。第(4 )条谓小功之亲不当有嫁娶。第(5)条立意在保护皇家亲属的特权地位, 不准伤害。这些人受保护的程度亦以其与皇家服属关系之亲疏决定之。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第(3 )条说“父母之丧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丧”,为父为母守服年月相同,此说与《大唐开元礼》所记唐代服制相合。第(4)条说“外姻小功者唯有外祖父母”, 无舅,与其他文献所载唐代服制不同,这是何故?唐太宗不是已经指示魏征、令狐德棻等人修改古丧服制度了吗?(注:看《旧唐书·礼仪志七》、《新唐书·礼乐志十》。)窃尝臆测为长孙无忌以国舅之尊自抑而不肯高自位置之故,旋即以为此说不尽然,知者,《新唐书·礼乐志十》云:“初,太宗尝以……舅与从母亲等而异服,诏侍中魏征、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议:……舅服缌,请与从母增以小功。然《律疏》舅报甥,服犹缌。显庆中,长孙无忌以为甥为舅服同从母,则舅宜进同从母报。”这里言及《律疏》所谓“舅报甥服犹缌”,则据报服制度(详后)可推知其时甥当为舅服缌,而“长孙无忌以为甥为舅服同从母”,则并未一贯自抑。他奉命与同僚撰定《律疏》在永徽四年之前,而《新唐书·志》说他同意“甥为舅服同从母”在“显庆中”(注:据《唐会要》卷三十七《服纪上》,此“显庆中”当即“显庆元年九月二十九日”。其日长孙无忌等上奏,谓“今《律疏》舅报于甥服犹三月”,“今请修改《律疏》,舅报甥亦小功”,又谓“修《律疏》人不知礼意”,云云。从知流传至今之《律疏》,改之犹未尽也,无忌殆非自始至终修《律疏》者。),则其撰定《律疏》之时尚未持甥为舅服小功之议可知也。窃尝以为此议足可解释《律疏·户婚律》谓“外姻小功者唯有外祖父母”一说,旋又以为此议不妥,知者:上引第(1 )条所谓“小功尊属”不是明明有“外祖父母,舅姨之类”嘛?《名例律》小功尊属有舅,有外祖父母,有姨,与上引第(4 )条《户婚律》所谓“外姻小功者唯有外祖父母”一语显然前后矛盾。由此可以推断:一,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疏》之时已持甥为舅服小功之议,太宗、魏征、令狐德棻诸人改“舅服缌”而增以小功之议在永徽年间有效;二,《律疏·名例律》“小功尊属”有舅,而《户婚律》谓“外姻小功者唯有外祖父母”,对于唐代而言,前者是而后者非,后者若非传世版本之误,则当为长孙氏们撰修《律疏》之时校改未尽所致;三,上引《新唐书·志》谓“《律疏》舅报甥,服犹缌”,恐不然也。但是,假如有可靠无误之文物古本证明《律疏·名例律》“小功尊属”之“舅”为衍文,则上述三条推断也可能被基本否定,而前文说长孙无忌等人永徽显庆持论不一云云可备一说矣。
    又按:敦煌写本P3637《新定书仪镜》有三幅丧服图, 其中《外族服图》记为外祖服大功,为姨服小功或大功(视在室与否而定),为外甥服小功,而于甥为舅服无说。唯据《礼经》报服之例(注:《仪礼·丧服》贾疏:“感恩者皆称报。”敖继公《仪礼集说》:“报者,以其服服之之名。”张稷若《仪礼郑注句读》:“报者,两相为服也。”将《丧服》之“报”解释得最为明晰者,曹谷荪先生之前有程瑶田。程氏《仪礼丧服足徵记》(见《清经解》卷五百二十五至卷五百三十四)中有两篇专论报服,《报服举例述》云:“报者,同服相为之名。……是故以期报期,以大小功报大小功,以缌报缌,无此重彼轻之殊,故谓之报。”《丧服报例皆报其所施说》云:“人必有所施,而后如其所施以答之,斯之谓报。”),为外甥既服小功,为舅自当服小功。《新定书仪镜》作者杜友晋生活在唐开元天宝年间(注:参看周一良、赵和平著《唐五代书仪研究》一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的两篇文章:《杜友晋〈吉凶书仪〉及〈书仪镜〉成书年代考》,《敦煌写本书仪中所看到的部分唐代社会文化生活》。),其书虽曰“新定”,实则前有所承,可作唐显庆后为舅服小功之旁证,然则上文三条推断应该是可以成立的。
    五《唐律疏议》中的婚礼
    唐代婚礼,《律疏·户婚律》多有反映,他如《斗讼律》《卫禁律》《名例律》也有一些记载。
    卷二十二(属《斗讼律》)云:
    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
    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注:须夫告乃坐),死者斩。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注:加者加入于死),过失杀伤者各减二等。即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若妾犯妻者与夫同,媵犯妻者减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杀者各斩。
    疏议曰:……依令,五品以上有媵,庶人以上有妾。……
    上引《律疏》明白无疑地告诉人们,唐代五品以上官员有妻有媵有妾,五品之下至庶人一般有妻有妾,夫妻媵妾四者地位依次降低,当时法律有明文规定。《律疏》卷十三(属《户婚律》)云: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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