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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律疏议》看唐礼及相关问题(续)(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湖南大学学报:社科版 陈戍国 参加讨论

上引疏议解释“违律为婚”举了一个例子:“假如杂户与良人为婚”。请问还有哪些情况属于“违律为婚”呢?《律疏》卷十四又云:
    (1)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问曰:……未知同姓为妾,合得何罪?
    答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取决蓍龟,本防同姓。同姓之人即尝同祖,为妻为妾,乱法不殊。《户令》云:“娶妾仍立婚契。”即验妻妾俱名为婚。依准礼令,得罪无别。
    (2)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 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注:谓妻所生者,……),亦各以奸论。
    (3)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 已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
    疏议曰:……自“同姓为婚”以下,虽会赦,各离之。
    (4)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 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
    疏议曰:高祖亲兄弟,曾祖堂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四从兄弟,三从侄,再从侄孙,并缌麻绝服之外,即是袒免,既同五代之祖,服制尚异他人。故尝为袒免亲之妻,不合复相嫁娶,辄嫁娶者男女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谓同姓缌麻之妻及为舅妻若外甥妻而更相嫁娶者,其夫尊卑有服,嫁娶各徒一年。……
    (5)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离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加上监临之官不当娶所监临女为妾,亦不当为其亲属娶所部人女,更不当枉法娶人妻妾或女子子(因人犯法而娶其妻妾或其女,许以枉法处置),以上凡八条,属“违律为婚”者。加上“和娶人妻及嫁之者”非法,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婚姻者(包括奴娶良人之女者)非法,奴婢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非法,杂户、官户、部曲与良人婚姻者非法(注:《律疏》卷十二、十三(属《户婚律》)。言及部曲客女。),大约十一二条,皆在禁婚之列。
    用现在的眼光来看,于唐代禁婚种种,吾人不应一概否定。其有基本合理者,如(1)(2)(3)(4)。有全无道理者,如禁止杂户与良人为婚。禁止同姓为婚本来有利于提高民族人口素质,但若并五服之外者一概禁止,则未免过苛。李唐《律疏》强调“当色为婚”,依令禁止“异色相娶”(注:《律疏》卷十二言及“从其本色”。),实质上就是规定贵贱不相混杂,也就是前朝门阀观念的传统。
    关于婚制婚礼,《律疏》如下两条也不容忽视:?
    (1)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 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问曰:妻无子者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
    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卷十四)
    (2)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
    疏议曰:……又准别格,诸蕃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妻妾,并不得将还蕃内。……(卷八,属《卫禁律》)
    前一条显然继承了古代妇女“七出”“三不去”之制(注:看小戴辑《礼记·内则》、大戴辑《礼记·本命》。)。把无子者听出的年龄规定在五十以上,可算是唐人的“贡献”。前引《律疏》卷十二谓“妇人年五十以上不复乳育”,殆为唐律规定妇女“无子者听出”之年龄界限的根据。后一条则是对涉外婚的限制始见于明文者。
    上文已经将唐代宗法制度与祭祀、丧葬、婚姻诸方面仪制在《唐律疏议》中的反映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其实,《唐律疏议》关于饮食、学校、仪卫、宗教、外交诸方面的礼制也有一些重要规定,不过没有呈现相应的系统罢了。譬如:
    (1)“非应食官酒食而辄食者”,……谓辄食者坐赃论, 弃毁者亦同,持去者准盗论,……(见《律疏》卷二十七,属《杂律》疏议)
    (2)……即殴伤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死者各斩。 (注:谓伏膺儒业而非私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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