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良贱制度,涉及政治、经济、阶级关系、社会结构等诸多方面,是一个颇受中外学者重视的研究课题。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在讨论唐代良贱制度的时候,对于现存唐人判文中所保留的良贱制度资料,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与充分的利用(注:据笔者所见,只有张泽咸先生在《唐代阶级结构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等论著中利用过个别唐代判文。其他中外学者包括〔日〕浜口重国的《唐代的贱人制度》(东洋史研究会1966年版)、〔日〕堀敏一的《中国古代的身分制》(汲古书院1987年版)等论著,都未曾利用这些判文。)。 唐代吏部任用官员,试以身、言、书、判四事。“身”即体貌,“言”即口才,“书”即书法,而“判”则是指唐代官府公文案卷中的判辞--原本是断狱之词,后来广泛用指一个案件或事件的判决、裁决的辞语。该项考试主要考察考生对国家法规政策掌握的程度及判断、处理问题的能力。 现存唐人判文,主要是供考试人员参考的范文及部分考生应试后保留下来的优秀判文,因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与典型性,保留了当时人们对一些社会问题的基本认识和看法。当然,由于判文普遍采用骈文文体,且行文中大量用典,致使许多判词内容显得艰涩难懂,影响了人们对它的利用。但只要经过仔细的分析、推敲,我们仍可以发掘出不少有价值的资料,说明一些为其他史料所不能说明的问题。 一 现存有关唐代良贱制度的判文,大约有十多道,基本都收载在《文苑英华》或《全唐文》中,涉及到了良贱制度的各个方面。 众所周知,传世的《唐律疏议》从立法的角度,对唐代良贱身分制度的各个方面,作了全面、系统、完整的规定(注:据笔者统计,《唐律疏议》502条中,直接涉及良贱身分制度的律文有101条。其具体分布为:《名例》20条;《卫禁》1条;《职制》1条;《户婚》7条; 《厩库》1条;《贼盗》24条;《斗讼》16条;《诈伪》6条;《杂律》12条;《捕亡》6条;《断狱》7条。)。但由于文献中缺少对这些律文实施情况的详细记载,所以有些学者认为,唐律中有关良贱制度的规定,主要是对魏晋南北朝旧律的沿袭,在唐代则缺少现实的社会基础。然而,现存唐人判文说明,唐律中的有关规定,并非徒具虚文,而是有着现实的社会内容的。 《文苑英华》卷五三一载有一道《买奴云是良人判》,判文曰: 题:王丙于赵丁处买奴勤心,至家一月余日,乃自云是良人。丙告县,勘是良人。科赵丁及奴罪。申州,州断科赵丁,其奴无罪。 对:美言可市,老经之格言。聚人曰财,众象之明义。王丙室盈龟贝,持货苍头。虽挟诸庞之规,终成教子之竞。经三十日,非关买者之愆。依三千条,须结鬻良之罪。 赵丁宜从县断,勤心难听州裁。彼此攸同,斯为可矣。该判文作者佚名,《全唐文》卷九八二亦载。判文主题是关于赵丁将一良人冒充为奴,卖与王丙,事发后州县该治何人何罪的讨论。 关于压良为贱,《唐律疏议》明确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和诱者,各减一等。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若和同相卖,谓元谋两和,相卖为奴婢者,卖人及被卖人,罪无首从,皆流二千里。”(注:《唐律疏议》卷二○《贼盗》。) 上引判文中赵丁所卖奴勤心,原为良人,冒充为奴的身分,由赵丁卖与王丙。这里,如勤心是被强迫卖身,赵丁即犯了唐律中“略卖人”之罪,按律当处绞刑。但从判文内容来看,勤心的被卖,显然是事先与赵丁的共谋,因而,他们触犯的是“和同相卖为奴婢”的律条。按律,卖人与被卖人,罪无首从,皆应处流刑二千里。至于王丙,因为事先并不知道勤心为良人,依据唐律“不知情者不坐”的规定,“非关买者之愆”,不负刑事责任。 从判文来看,州府追究了赵丁之罪,却未追究被卖人的“和同相卖”之罪,因而判词作者认为:“赵丁宜从县断,勤心难听州裁。”只有将两人同时科罪,“斯为可矣”。显然,判文作者是依上引唐律的律条作出如此判断的。 以往,有些学者根据武则天时郭元振“前后掠卖所部千余人,以遗宾客,百姓苦之。则天闻其名,召见与语,甚奇之”(注:《旧唐书》卷七九《郭元振传》,中华书局点校本,下同。)一段史料以及唐中宗时安乐公主、长宁公主、定安公主“三家厮台掠民子女为奴婢,左右侍御史袁从一缚送狱。主入诉,帝为手诏喻免”(注:《新唐书》卷八三《安乐公主传》。)等史料,得出唐代对压良为贱的现象,“极少有依律处断者”的结论(注: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426页。),然而,唐代判文及近年出土的吐鲁番文书都说明,唐律中关于严格良贱界限、严禁压良为贱的条文,是得到广泛贯彻执行的。郭元振及三公主掠人为奴婢而未受制裁,属于发生在少数高官、贵戚身上的特殊案件,史家是作为特例而记载的。并不能反映普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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