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辟举问题探讨
东汉辟举是一种官吏选拔制度。文献中,又将其称为“辟选”、“辟除”、“辟召”。这种选举方式在西汉已开始实行。至东汉,在当时的选举活动中,开始占据很重要的地位。因此,探讨东汉辟举的特点,对认识当时的选举制度以及官吏体制的构成都是必要的。 一 东汉的辟举是以选拔中央和地方州郡各官府的属吏为目的的。在对辟举权力的行使上,从西汉至东汉,有一个演变过程。《续汉书·百官志》:“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据此可知,到东汉时期,国家已将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对属吏的选拔权下放至三公。也就是说,三公可以自行辟除属吏。当时与三公地位相差不多的太傅和大将军也都有这种权力。《后汉书·张霸传附张楷传》:张楷“五府连辟,举贤良、方正,不就。”这里提到的五府,李贤注说:“五府,太傅、太尉、司徒、司空、大将军”。当然,与三公具有同样辟举权的尚不限于此。据《后汉书》载,骠骑将军和车骑将军也具有辟举权。《后汉书·朱晖传》:郡吏朱晖在地方声望颇好,“骠骑将军东平王苍闻而辟之,甚礼敬焉”。又《后汉书·崔骃传》:“及(窦)宪为车骑将军,辟骃为掾。”皆其例证。 东汉时代,中央九卿也开始具有辟举属吏的权力。《后汉书·虞翊传》:“诚宜令四府九卿,各辟彼州数人。”李贤注:“四府谓太傅、太尉、司徒、司空府也。九卿谓太常、光禄、卫尉、廷尉、太仆、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等也。”除此而外,据文献记载,执金吾、司隶校尉、北军中侯也都可以辟除属吏。如《汉官》:“北军中侯员吏七人,侯自得辟召,通大鸿胪一人,斗食。”只是九卿及执金吾、司隶校尉、北军中侯拥有的属吏与三公相差甚多,因而,他们辟举属吏的数量自然无法与三公相比。 东汉州郡长官都拥有属吏。《续汉书·百官志》:“(剌史)皆有从事史、假佐。”“(郡守)皆置诸曹掾史。”州郡长官的这些属吏,都由他们自行辟除。《后汉书·郑均传》:郑均“好义笃实,养寡嫂孤儿,恩礼敦至。常称病家庭,不应州郡辟召。”在这里将州郡并提,说明州郡长官在辟举属吏上,具有比较多的一致性。 东汉时期,从中央到地方州郡,国家都赋予了这些官员自行辟除属吏的权力。但这并不是说,国家对各级辟主的辟举就不加干预了。实际上,国家对辟主的辟举有较多的限制措施。 (一)皇帝可以指令三公辟举 《后汉书·寒朗传》载,汉章帝发现寒朗有治理地方的才能,“至梁,召见朗,诏三府为辟首,由是辟司徒府”。可见皇帝确定辟选对象后,三公只能依照皇帝的意志执行。不仅如此,如果中央、地方官员发现人才上奏给皇帝,皇帝也可以命令三公辟举。如《后汉书·张酺传》:张酺 “乃上疏荐青三世死节,宜蒙显异。奏下三公,由此为司空所辟。”这种由皇帝指令三公辟举的行为,当时已有固定的制度来保证。正如《后汉书·杨震传》说:皇帝敕令三公辟举,“宜有尚书敕”。因为这种固定制度的形成,说明东汉由皇帝指令三公辟举并不是个别现象,他是可以随时贯彻其辟召意志的。 (二)国家对辟举的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汉官仪》载光武帝诏令: 方今选举,贤侫朱紫错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系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及剌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覈,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于县邑,务授试以职。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 这就是说,国家要求辟主辟举属吏,必须注意到被辟召者的道德品质、经学水平、掌握和实施法令的状况以及处理公务的能力。这正是四科辟召标准。可以说,国家对被辟举者的要求标准是很高的。光武帝确定这些标准,既是对辟主辟举属吏的约束,同时也是要保证被辟除属吏的质量。 (三)国家对辟主的辟举作出必要的限制规定 这些规定举其大要如下: 一是辟主和被辟召者要在籍贯上回避,也就是他们必须不属于同一郡望。《后汉书·乐恢传》:乐恢“辟司空牟融府。会蜀郡太守第五伦代融为司空,恢以与伦同郡,不肯留,荐颍川杜安而退。”乐恢作为司空属吏,因为与后调任的司空第五伦属于同一籍贯而辞职,这说明三公与属吏任职需要籍贯回避。由这种回避制度的制约,三公辟举属吏时,一般是不能够辟召与其同一郡望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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