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现存唐人判文,有些还反映出,唐代前期,政府仍以战争俘虏作为奴婢。而在唐中期以后,这种制度与观念都已发生一些变化。 《全唐文》卷九七八载有一道《对还生口判》,判文曰: 题:得甲为平卢小将军,军中有擒得生口者,尽还之。节度使欲加以罪,云古之名将,亦有如此者。 对:获则必取,兵家旧法。舍之从权,伐国新意。惟甲早从师旅,久戍边庭,将立大勋,以图贵位,爰从是役,得展其谋。于万众之中,力能获丑……节度使属当戎行,未知军要,此宜论赏,反欲加刑。由是观之,罪有所在? 平卢节度使是唐中期设立的十节度使之一(注:《新唐书》卷五○《兵志》。)。故该判文的写作年代一定在唐中期以后。判文的内容虽是虚指,但其透露的信息却值得重视。 该判文涉及的是如何处置战争俘虏即“生口”的问题。按唐代正常制度,对外战争中获取的俘虏,尤其是那些敢于反抗唐军者,被俘后都要被没为奴婢。此即判文中所说“获则必取,兵家旧法”。秦汉以来,这种将战俘没为奴婢的现象一直未曾间断。尤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以战俘为奴婢已成惯例。最著名的是梁承圣三年,西魏攻占江陵,梁军民被没为奴婢者多达十余万人(注:《周书》卷二《文帝纪》。)。北周时期,“故事,获生口,并囚送京师”(注:《周书》卷三七《韩褒传》。)。隋代以战俘为奴婢的事例,更是史不绝书。 据《新唐书·兵志》记载,唐朝战争中的“入钞之俘,归于司农”。既然战俘归于司农,显然是被籍没为官奴隶了。突厥人曾称,与唐人交战,被俘后“(突厥)贵族子弟陷为唐奴,……女子降作唐婢”(注:见岑仲勉《突厥集史》所载《厥特勤碑》。)。此言是有根据的。唐政府中主管奴婢事务的刑部都官,职责之一便是“掌配没隶,簿录俘囚”(注:《唐六典》卷六《刑部都官郎中员外郎》。)。典型的具体事例则如唐太宗时,“初攻辽东城,其有抗拒王师应没为奴隶者一万四千,……将分赏将士。太宗愍其父母妻子,一朝分散。令有司准其直,以布帛赎之,赦为百姓”(注:《旧唐书》卷一九一《高丽传》。)。有的学者认为此段史料说明唐朝统治者不再将战俘没为皂隶,此说显然不妥。实际上,唐太宗赦免了这些战俘,并没有改变“抗拒王师应没为奴隶”的制度。正是因此,唐太宗要赦免的这些辽东战俘,也必须令有司以布帛赎买。甚至到了唐德宗时,四川地方上获取的“戎俘”,有司还建议“准旧事颁为徒隶”(注:《旧唐书》卷一九六《吐蕃传》。)。“旧事”,显然指得是唐前期的制度。 关于唐代存在的以战俘为奴婢的制度,唐人判文中也可以得到证明。如有一道《对旋凯献俘判》曰: 题:军旋凯,献俘毛有二者,执法止而劾之。军司云:拔巨石者。 对:兵居死地,百战功宣……我师告捷,收属获多。斯举故得系颈,请命不以悬首。……二毛就擒,征古可纵。在今莫舍;既负投石之力,允当操袂之来。执法劾止,未谐通议。请依军见,得谓其宜。(注:《全唐文》卷九七八。)该判文的主题,是该不该将年老的俘虏即“二毛”(人老头发斑白,故称“二毛”)押回献捷。 在中国古代,俘虏不取老人,即《左传》僖公二十二年所言:“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判文中执法者欲以擒归老人之罪名弹劾有关人员。军司则辩解称此人力大能拔巨石,不应视为老俘。判词作者同意军司的看法,而认为执法的意见“未谐通议”。 所谓“通议”,显然是指将有战斗能力的俘虏,一概押解回朝的制度。 《全唐文》卷九七八还载有《对克狄孥来判》及《对获五甲首判》。前者的判题是:“甲克狄邑长孥来,有非寮者,以其孥行,军吏执之,云非事士也。”后者的判题是:“景获五甲首,请隶五家,御史按景干赏蹈利,诉云锐士。”前者的“克狄孥来”,反映的是以少数民族战俘为奴的情况。“孥”字,汉语中通“奴”字,可以用为动词,即使某人成为奴隶之意。另外通“挐”字,拉曳牵引之意。此处显然两种意思都有,即将战俘系颈孥来,使之成为奴婢。判文争论的问题在于,甲将“非寮者”也当作俘虏孥来了。反推之,只要是“寮”的战俘,都是可以押回朝廷作奴婢的。 《对获五甲首判》,题意是引用《荀子·议兵》中的典故,意为战争中斩敌五人,便可相应地役隶五家。在唐代,不存在斩敌五人役隶五家的制度,但出征将士因战功受赐俘虏的制度是存在的,例如随唐太宗征辽东的将士,不少就曾获赐“辽口”,这些“辽口”系辽东战俘无疑。吐鲁番文书中也有府兵军官获赏口的反映(注:如元仁基从太宗征辽东,便获赐“辽口”五十人。见《旧唐书》卷一九一《高丽传》。再如高宗永徽元年,校尉张怀囗曾获赏口一人为奴。见《吐鲁番文书》第五册,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108页。)。因此, 该判文所反映的以杀敌立功大小而决定获赏战俘奴婢多少的思想观念,在唐代依然是存在的。 前引唐中期以后的《对还生口判》,所反映的主导思想,则已与唐前期的观念有所不同。唐前期的“旧事”、“通议”都认为以战俘为奴婢乃理所当然,而《对还生口判》却认为“获则必取”,已是“兵家旧法”,而放还生口,则是“伐国新意”,不仅不应得罪,反之应当论赏。 同样是论及战争的俘虏问题,现存的唐人判文却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思想倾向,这说明唐代人们对处理战争俘虏的看法已在改变。这与唐朝政府在唐前期还经常以战俘为奴婢、而唐中期以后很少以战俘为奴婢的史实是完全吻合的(注:参见拙作《唐代的官奴婢制度及其变化》,《兰州学刊》198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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