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历代契约资料的蕴藏及其史料价值(4)
南宋和元代的契约原件在其他地区发现极少。因此,徽州这些宋元契约原件就成为珍品。在这些契约中,最早的一件为《南宋嘉定八年(1215年)吴拱卖山地契》,最晚的一件为《元至正二十七年(1367年)吴凤郎卖山地契》。总数大约不超过六十件。其中安徽省博物馆的藏品中有两件是用元末农民起义军红巾军首领韩林儿所建的国号(宋)和年号(龙凤)书写的。其一为《宋龙凤五年(1359年)谢志高卖山地契》,其二为《宋龙凤十年(1364年)谢公亮退地契》。此类契约之出现,有其原因。即朱元璋自起义以来,一直奉韩林儿为主,并用其年号。宋龙凤二年(元至元十六年,1356年),朱元璋攻占集庆(今江苏南京),改名应天府。次年,又派部将胡大海进攻徽州地区,并长期占据。正因为这样,“宋”这一农民革命政权的国号和“龙凤”年号就为当地居民所承认并采用。在徽州的契约资料中,还有一些“税给”,是由税务部门掣给税户的收据。这是迄今所见最早的税给原件。明清时,此类税给叫做“契尾”,因都要粘连在有关契约的正件之尾部。 5.各地明、清、民国契约 明、清和民国时期的契约原件的发现最多,现在的大多数省级以上的图书馆、博物馆、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高等学校图书馆等,或多或少都有所收藏。收藏千件以上的单位不在少数。近十几年来,各县(市)普设档案局(馆)、博物馆、文管所等,并多次对文物资料进行征集收购,也集中了不少残存在民间的契约原件。总的说来,契约原件在北方的农村中已很稀少,而在江南的广大农村中保存的比较多。这些契约以清道光以后至民国时期的为最多,清前期和明后期的较少,明中期以前的更少。明代的契约大量是用白毛头纸手写的,少数是木版印制的。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印制契约大增。盖有官印的红契约占多数,有的还连有契尾。这些情况说明了输纳契税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由于明、清和民国契约发现的地域范围广大,其数量也较多,契约内容所反映的问题也很多,而且有地区特点。如在北京地区发现的明代后期的契约原件多是官印契约,而且几乎都连有官印契尾。在这些契约和契尾的印文中,大讲农民反叛,女真扰边,军费开支浩大,辽饷、练饷、剿饷孔急,严申征收契税之重要。其文字之冗长是空前的。所发现清代后期的契约原件中,有很多是满洲贵族或旗人出卖房屋、田地给汉族商人、地主的,反映了这些贵族和一般旗人开始没落及工商业在北京地区有所发展的情况。内蒙古大学图书馆藏有收自呼和浩特和包头等地的契约数百件,为清朝后期和民国时期的遗物。多数为蒙古人出租、出典或出卖房地产给汉族商人的契约。这些商人几乎都是内地“走西口”来的。此类契约对研究内蒙地区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民族关系等都有重要参考价值。江南地区的土地关系比北方复杂,田地分为田骨(田地所有权)、田皮(耕种权)等,有所谓一田二主、一田三主之说。田地买卖关系分杜卖(绝卖)、活卖(类似典当)、卖田骨、卖田皮等,活卖主还可向买主一再“找价”,直到卖绝为止。拥有耕种权的佃户不像北方的佃户,他们可以出卖田皮。田皮可以一卖再卖,谁种田皮谁给田主(田骨所有者)纳租。天津和广东、广西的近现代契约中,有不少外国教会、商人恃强侵占中国居民的田地、房屋。突出的事例是天津图书馆藏英、法等国的教会和商人在本国政府的支持下,强买强租天津的紫竹林、望海楼、崇禧观等中国僧俗人民的地产、寺庙和房屋等的契约。人们今天看到此物,犹感愤怒。 6.宋、元以来少数民族契约 宋元时期,在今新疆、甘肃、宁夏一带有一些畏兀儿(回鹘)人、吐蕃人和西夏人留下来的契约原件,有用汉文写成,亦有用民族文字写成;有用中原王朝的纪年,亦有用民族政权年号或干支纪年。如为斯坦因得者,有15件汉文西夏天庆十一年(1204年)用衣物典麦契,收入上述马伯乐书,亦收入《敦煌资料》第一辑(五)之“附录”。苏联科学院东方学研究所列宁格勒分所藏有俄国学者柯兹洛夫所得西夏文《西夏天盛二十二年(1170年)寡妇耶和氏宝引母子卖地房契》和《西夏光定未年(1211年)耶和小狗山借谷物契》。(11)此外,还有回鹘文(畏兀儿文)元龙年(1280年)的卖奴契、卖田园房屋契、藏文卖牲畜契等。我国前辈学者黄文弼、冯家昇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的专家们对古代民族契约做了大量的收集、整理、转写和考释等工作。 我国现在的民族地区也有很多契约原件保存下来。自1956年开展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以来,已有收集。大部分地区的契约已与汉区的无异。但有些后进民族地区的就很有特点。如解放前云南的景颇、佧佤等十几个民族及海南岛的黎族、大兴安岭的鄂伦春、鄂温克等,尚处在原始社会末期,四川大凉山(凉山彝族自治州)和云南小凉山(宁蒗彝族自治县)的彝族尚处在奴隶社会,西藏和青海的藏族、云南的傣族、彝族和新疆维吾尔族的一部分,尚处在封建领主制(农奴制)社会,他们的契约关系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着他们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如云南西双版纳傣族有“澜召领召”的话,德宏傣族有“拉早法”的话,武定彝族有“库底促芒拜”的话,都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12)的意思,这是封建领主制在土地所有制观念上的反映。到民国时期,此所有制开始破坏,土司或贵族们开始出卖田地。但田地卖给当地百姓或附近汉族时,土司贵族们都保留着随时收回田地的特权,当地叫做“卖马不卖笼”。有些地区直到解放前夕或民主改革之前,仍未发生土地买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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