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论中国历代契约资料的蕴藏及其史料价值(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张传玺 参加讨论

二、金石文字中的契约资料
    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和西汉以后的摩崖、碑记中,有不少记录契约内容的资料或契约录文,都很珍贵。此外,还有一些明器“买地券”,亦有重要参考价值。
    1.铜器铭文契约资料
    在青铜器铭文中,只有西周的载有契约内容,春秋战国以后的不见载有这类内容。至于封建统治者使用的符、节、丹书铁券之类,为政治性的契书,与我在这里所说的主要是经济关系的契约有性质上的不同,不予赘述。
    西周实行土地国有制。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见于《诗·小雅·北山》,即上引:“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又《礼记·王制》曰:“田里不鬻”,即土地不许买卖,因之此时无一般意义的土地契约出现。可是当时的商品经济已有一定的发展,重要商品交易已使用契约,官府并设有“质人”一官,主市场交易和订立契约之事,买卖契约名叫质、剂。《周礼·地官·质人》曰:“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奴婢)、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儥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郑玄注:“大市,人民、马牛之属,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这种广泛使用于民间的契约叫做“万民约”,也叫做“小约剂”。一般用竹木简牍制作。
    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国有制开始动摇,在贵族内部发生了贫富分化现象,并出现了早期的土地转让关系。这种关系主要以土地的赠送、赔偿、抵押、典当等形式出现,还未发展为土地买卖。但在上述土地转让关系中已相应地使用了早期的土地契约,其原件可能也是用竹木简牍或玉石制作的。立契的主要原因、经过、标的及交割等内容,往往刻在重要青铜器上。由于这种契约关系只发生在封君、贵族之间,涉及的是封疆、采邑的土地,因之叫做“邦国约”,也叫做“大约剂”。《周礼·秋官·司约》曰:“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丹图。”郑玄注:“大约剂,邦国约也;书于宗庙之六彝,欲神监焉。小约剂,万民约也;丹图,未闻。或有彫器簠簋之属,有图象者与?”孙诒让正义:“书于宗彝,谓刻铭重器;丹图,则箸于竹帛,皆所以征信也。”
    今天所能见到的这类青铜器为数不多,比较重要的约有十件左右。如周恭王三年(前919年)的卫盉,五祀卫鼎,九年卫鼎(13),恭王时的格伯簋,孝王二年(前883年)的曶鼎,厉王二十五年(前854年)的{K1B709.JPG}从盨,厉王时的矢人盘(散氏盘)等(14),其契约特点都很突出。所记有立契时间、缔约双方或多方的名字、标的状况、契价和交割、见证人等内容,已具备后代契约内容的基本要素。战国以后,土地国有制破坏,土地私有制产生,土地买卖关系发展,参与土地转让关系的人已不限于贵族,一般官僚、商人、地主、农民、手工业者、士人等,都可参与私有土地的各种转让关系,所立契约亦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至此时,”邦国约”之名已不复存在:“万民约”已扩大其使用范围,并进入土地关系之中,取“邦国约”而代之。
    2.摩崖碑记中的契约资料
    摩崖碑记中的契约资料以两汉的为最早,也最珍贵。自汉至清,这类资料中有契约录文,有与契约关系密切的文牒,也有一般契约资料。
    汉代买卖契约性质的录文有两通,但很不典型,文字简单,亦似纪产碑。其一为西汉地节二年(前68年)的摩崖(扬{K1B710.JPG}买山刻石》,其二为东汉建初元年(76年)的摩崖《大吉买山地记》。(15)在碑记中较早而完善的契约录文是《金大定二十八年(1188年)怀州马愈卖地契》。此契作为《金大安元年(1209年)真清观牒》的附件(16)与牒文一起刻在碑上。真清观在金怀州修武县(今属河南)七贤乡马坊村,原名全真道庵,后赐额“真清观”。碑身巨大,“高七尺一寸五分,广三尺八寸八分”,两截书写。上截是牒文,下截就是本地契。契文的格式、内容与明清时的契约无异。在明清时的碑记中也有价值很高的契约录文。如最近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村崇化庄北麓山岩上发现的一处摩崖,刻有《明宣德九年(1434年)城子村里长邓三下等卖基地契约》。摩崖刻字面积横长3米,竖宽1米,距地表3米以上,刻字共30行,每行字数不等,共计约250字。 主要内容有“顺天府宛平县玉河乡城子村里长邓三下、民人姚三等十名,将龙门山清水禅寺古刹以基地一段九十亩,卖与司设监太监吴亮和住持长老及管事僧”及地价计“宝钞三十三万六百贯”等事(17)。此契约为明前期的遗物,所记又是权力极大的司设监太监买地之事,其史料价值极高。
    1973年在河南偃师县缑氏公社郑瑶大队南村发现的《东汉建初二年(77年)侍廷里父老{K1B711.JPG}约束石券》(18)极为罕见。内容为侍廷里里民有资格轮流担任里父老的二十五家集体组{K1B711.JPG},购置田地82亩,作为轮任里父老者使用,还规定有使用办法,二十五家户主并在券上署名。民间结{K1B711.JPG}同于后代的结社,入{K1B711.JPG}者要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研究汉史的学者向来很重视此问题,只是苦于资料缺乏,无法详其究竟。此券之发现,为研究这一问题和契约历史提供了一份宝贵资料。
    与契约有密切关系的文牒,是官府为批准某项买卖关系而颁发的公文。此制主要行于唐朝,和实行均田制、田地不许买卖有关系。《唐律疏议》卷12《户婚上·诸卖口分田》曰:“《礼》云:‘田里不粥’,受之于公,不得私自鬻卖。”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出卖田地时,《唐律》也有规定,就是要“投状申牒”。《通典·食货·田制》(下):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这样的文牒在文献中已不可能见其原貌,在吐鲁番和敦煌资料中,也只有一些残之又残的遗物,所幸在碑记中尚有一《唐大中五年(851年)勅内庄宅使牒》(19)完整地保存了下来。 此牒的全文刻在今陕西西安市碑林的玄秘塔碑碑阴,内容除载有有关的公文及律令之外,还摘录了契约的主要内容,如业主、产业的坐落与四至、契价等。
    碑记中所见一般契约资料,以汉代的为最珍贵。如《东汉延光四年(125 年)买地分界石刻》(20)、《东汉延熹五年(162年)真道冢地碑》、 《东汉熹平四年(175年)郑子真宅舍残碑》、《东汉光和元年(178年)金广延母徐氏纪产碑》(21)等,都很重要。但此类资料与契约文书相去较远。
    3.买地券
    买地券又叫做“地券”、“墓{K1B712.JPG}(一作“莂”)”,始见于汉代。大部分为铅制,形如汉简;少数为玉石、砖瓦制成,文字是刻画的。魏晋以后,人世间逐渐用纸书写契约,纸形近于正方,买地券的质料和形制也相应地发生变化,多仿纸契,用短而广的陶砖、石片、木版制成,文字用刻画或朱墨书写。买地券是随葬品,是葬家为死者虚构的一种置买墓地的契约,这是土地私有制发展在意识形态中的反映。所谓周代的“田里不粥,墓地不请”(22)的时代已成过去。宋人陶谷曰:“葬家听术士说,例用朱书铁券,若人家契帖,标四界及主名。意谓亡者居室之执守者,不知争地者谁耶!”(23)买地券的文字格式和内容要点,都与同一时代的人间契约基本相同。不过东汉时的买地券刚刚行用,所写内容与人间契约几乎完全相同,史料价值很高。东汉末及魏晋以后,卖地券内容的迷信化程度日益加深,其史料价值也相应地降低了。
    买地券盛行时间为东汉至明代。由于形制简易,文字不多,自古即有赝品。现存传世的几件西汉买地券,如《西汉建元元年(前140 年)武阳朱忠卖田铅券》、《西汉建元三年(前138年)宏光□□买地砖券》、《西汉黄龙元年(前49年)南阳诸葛敬买地铅券》等,都是赝品。估计,西汉时期尚无买地券。东汉时期的买地券较多,今能见到的约有二十余种,但有半数以上疑为赝品。魏晋以后的买地券也有赝品。因此,使用买地券,要注意辨伪。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