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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年川边藏区政治经济文化改革述论(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 何一民 参加讨论

三、社会经济改革
    赵尔丰在对川边藏区进行政治改革的同时,也十分重视社会经济的改革。
    川边藏区经济十分落后,故赵尔丰对川边藏区经济进行改革和开发的内容较多,成效也较显著,主要内容有如下几方面:
    1.改革土地所有制和赋税制度。
    改土归流前,川边藏区土地在理论上都是归土司所有,土司、头人、喇嘛占有全部的农业生产资料土地,形成封建农奴领主制,农奴对土司、头人和喇嘛有着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由于大多数藏族农(牧)民与生产资料--土地(牲畜)相分离,生产积极性不高,社会生产发展受到极大影响。因而赵尔丰在进行改土归流的同时,采取了若干措施配套的改革:(1)废除了封建的农奴主土地所有制,将土司、头人、喇嘛的土地余留部分作为赡养地外,其余的全部收归封建国家所有。(2)一般农奴可以领种一块份地,称差地,他们向封建国家承佃,并向封建国家纳粮上赋,这比过去所受的剥削有所减轻,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3)规定土司、头人、喇嘛的养赡土地,只能出租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除扣去种籽外,与佃户均分。(4)废除农牧民与土司、喇嘛之间的依附关系,规定耕种土司、头人、喇嘛的土地,只能称为佃户,不能称为“百姓”。(5)农牧民只能向政府交纳粮税。(6)组织力量清查户口,核实户籍、土地、牲畜等,目的是使农(牧)民与土地(牲畜)相结合,并依据不同的财产征收赋税,让更多的人承担封建的义务。(7)在查丁核产的基础上,以“无论汉蛮僧俗皆应纳正粮”的原则,视各户人丁和财产情况,分别制定相应税额。为避免官吏从中渔利,又明订了《牲畜税章程》和《关外收粮暂行章程》。
    赵尔丰所进行的赋税改革,是建立在查户核产之上,是以耕地、牲畜和收获量的多少为基础,故改革后,一般民众的负担有所减轻,也比较均衡,生产积极性也得到鼓励,农业生产有所恢复和发展,政府的收入也有相当的保证,以至官府粮仓“存粮甚多,一时不能变价清仓,而粮食久存陈朽。”
    经过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改革,土司、头人、喇嘛的主要经济特权被取消,“现在改土归流设为汉官,定有地方章程:凡寺中地土、牛厂以及喇嘛名额造具清册,请地方官立案,照章上粮纳税,同为朝廷百姓。”“如有蒙混地土、牛厂不报者及勒派百姓子弟强作喇嘛增加名额者,一经查出,不但庙产充公,并将执其事者重惩不贷!”
    1911年(宣统三年)赵尔丰进一步进行赋税改革,将实物田赋改为货币田赋“准民间按照定章官价,以藏元铜元折粮上纳。”货币田赋的出现是一种进步的表现,对于生产的发展直接起着一定的推动作用。
    2.禁放高利贷。
    川边藏区,盛行高利贷,“喇嘛、头人向有将青稞强放百姓,每青稞四斗,收利一斗,且收利不收本,百姓苦累难言。”借贷青稞收利,有数十年,十余年,数年不等,不少藏民负债累累,终身不能还清。因此赵尔丰认为发放高利贷有碍川边改革和经济的发展。“应一并革除”,明令禁止土司、头人、喇嘛发放高利贷,并规定了清理高利贷的办法,“如借贷在五年以前者,自本年起,本利均不准收;在三年以前者,准于将本收回,不准收利,作为本利收清;在二年以前者,准收本年之利,并将本收回。”宣统三年,又将清理高利贷的办法改定为:“凡所借之债,已经收过四年全利者,作为本利收清;收过三年全利者,准收本十分之三;收过二年全利者,准收本十分之六;收过一年全利者,准收本十分之九,作为本利收清。”由于采取禁止发放高利贷和清理高利贷,减轻了藏族农牧民的负担,使他们能够重新进行生产和生活。
    3.鼓励垦种。
    赵尔丰在查户核产定税的同时,还积极地扩展耕地面积,鼓励民众垦荒。其时川边藏区荒地甚多,故赵尔规定,如有愿垦此荒地者,无论汉蛮僧俗皆准到官府承领执照,准予耕种。垦荒分官垦和民垦,官垦即由政府在内地招募农民出关垦荒,由政府给路费,住房、农具、耕牛、种籽等都由政府贷给,俟垦民收获粮食后,逐年偿还。如由官日给工食者,其地垦熟,并所出稞麦一律归官;第二年若能自备口食,官只借给种籽,准照五成纳粮外,再将种籽还官,平出平入,不取利息,第三年后即照章纳粮;其自备口食开垦者,第一年免其纳粮,第二年后,即照章按等完粮。惟此项垦田,作为官佃,准其世世耕种。其后赵尔丰在一些地区又规定:谁垦谁有,发给地契,永远耕种。荒地垦出后,垦民如能缴还垦荒所费银两,由政府发给文契,作为垦民永业。民垦即是由村民开垦各村荒地,但垦民须先申报愿垦地若干亩,具结存案,限两年内垦毕。每人每月垦地一亩,至少半亩,始可向政府借贷口粮。开垦之地作为民业,三年之后,勘丈发给地契,按亩计科。1906明赵尔丰首拨银6万两,作为屯垦启动费。1908年,再拨100万两作为川边屯垦、练兵、兴学的费用。
    为加快川边藏区农业的开发,赵尔丰从1906年开始采取移屯和军垦的措施,移屯即是从内地移民前往川边垦荒,“发给地契,永远耕种”。前后曾招募四川内地农民1700余人,另有家属600余人,分发到乡城、康定、雅江、稻城、巴塘、盐井、道孚、甘孜各县。仅定乡一处的垦农有70余户,先后开出水旱地1200余亩。1911年,又拟续招垦夫2000名,以开辟金沙江以西的各县。赵尔丰还鼓励藏族农民就近自行开垦,准作为民业。军屯即是“化关之兵为民,复召关内之民为兵”,前往川边进行开垦。赵尔丰认为,“经营全藏,总宜以殖民为主。川省人多地少,尤以迁民为有益。惟藏地阻奥阻,无论藏民不能容纳,即川民亦不肯移,断操之过急。惟有寓迁民于兵,而兵亦不可骤进。”1908年,赵尔丰在四川内地召募三营边军,皆有家室,略加训练,率带出关,到彼即行屯田、开矿、畜牧等,使见其有利可图,然后招其家属续往,遂化出关之兵为民。这三营边军主要分布在乡城、稻城等县进行垦种。为了解决军队粮饷以及发展个人经济,赵尔丰及其部属也强制性地役使士兵进行生产,士兵大都携其家属同居,一道进行生产,所以形成了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生产形式。由于士兵有相当的经济收入,能养家过活,故生产积极性也较高,从而推动了农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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