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2)
(2)财产祖有观念与家庭私产。照民间社会关于田地财产性质的划分,长江中游的家庭田地产业可分为祖业与己业两类产业,个人购置或开发的田地为己业田,此种产业所有者拥有较多的个人处分权;祖遗田地产业为祖业,其处分则受到家族关系的约束。无论是祖业或己业,其财产使用、收益均由父家长支配,“家有家长,管理家产收支事宜,家人均听命于家长”。(注:《道县风俗调查表》,湖南省档案馆33-1-270卷。)而儿子并不能行使财产权,“萍乡俗例凡系为父者所欠之债,该债权人有证据可凭,无论在该债负者之生前或死后,对于其子有要求清偿之权”,“至于债系子欠,为父者可不负偿还之责,故谚曰父欠债,子当还,子欠债,父不知”。(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010页;1930年印本。) 家庭私产处分的家族习俗制度亦根源于财产祖有的观念。父家长对家庭祖业并不享有完全的财产权。如父家长绝卖祖业,在习俗也被视为一种不孝卖祖、祸及子孙的行为。直到近代,乡村家族的土地绝卖也受到此项家族财产习俗制度的制约,“土地的最后绝类,特别是世代相传的土地的绝类,虽然不是绝对禁止的,但被认为很少可能。这种土地,在理论上的确没有被认为完全是占有者或所有者的个人财产,而一般都认为它是占有者的家庭或宗族的遗产。土地虽然由他终身管业,但他们中间的每个人或多或少者有合法的继承权;同时,在他死的时候这种土地必须随着以后的继承权转给他们中间的某一些人。但是,这种理论到现在为止,事实上并没有用来完全禁止土地占有者出卖土地。如果生活十分困窘,他可以用他的土地筹划钱,但他应当可能考虑到整个家庭的权利,或者出典土地保留回赎权,或者让他的族人优先购买。”(注:《英国皇家亚洲学会中国分会会报》,卷二十三,1889年,上海,转引自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58-59页,三联书店1957年版。)财产祖有观念制约了土地的自由买卖,近代长江中游土地关系仍然较为稳定。 对于土地绝卖,家族财产习俗制度有种种限制规定,如赣南各县有买回的规定,“凡不动产之卖主于出卖时与买主订有买回之特约者,其约定之期间虽久暂不一,然期间经过后,若卖主请示买回,买主亦不拒绝”。(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514-1515页;1930年印本。)对于典质物的回赎期限也有比较宽泛的规定,“汉阳之典当契约须注明某某之田或屋坐落某处,出典与某某,管业耕租或租佃期以何年何月为满,凭中某某云云,如限满不赎,受典人只可继续耕种或租佃,不能藉口限满因而取得所有权”,“麻城之典质权俗谓之当约,有不限年岁者永久可以回赎”。(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964页;1930年印本。)实际上也是限制家庭土地的绝卖。 祖业为祖先遗留的产业,同一祖先的子孙对于祖业又有一定的责任与权利,因而祖业的出卖,各地习俗以取得亲族同意为契约要件。长沙县“买卖田产、须问亲房,得其同意而后契约乃能成立”(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第584页;1930年印本。),辰沅道所属各县买卖田地“必须亲房到场划押方能相绝后日亲属先买特权之主张而生买卖之效力”。(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183页;1930年印本。)刘大钧《我国佃农经济状况》(民国十八年八月太平书店版)介绍湖北买卖田地情况:“田主出卖田产,先请中人向卖主商定价值后,再由买主集合中人及族人,更由中人邀卖主及族人列席。卖主出字据,说明亩数、坐落、税额,税册中之户名,灌溉之塘堰,田价若干,当面领讫,永无异言等字样。中人及双方之族人列名于卖字上作证”。(注: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下),第1127页,华世出版社1978年版。) 家族财产习俗制度鼓励祖业在家族内部流通,财产在同一祖先名下子孙的家庭间流通,在观念上仍然为同一祖先名下产业,此所谓业不出户。亲族内部的财产转移与卖产异姓有完全不同的说法。在江西宁都,亲族内部的土地财产转移称之为归并,“即同族或田地毗连者一方因他方之请求,受价将土地所有权转移,谓之归并,与卖也无异,此归并之情形也”。(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165页;1930年印本。)亲族内部的土地财产转移,以书立品字或砍字字据为根据,在石门、慈利等县,“例如甲乙兄弟二人业经析产,嗣后甲房之产移转于乙房,则立品字以示其原系一家之意,又如甲有田百亩,以其半数或过半数移转于乙,则立砍字,以示划分田产之意,石门慈利及滨湖各县移转不动产所有权多有书立品字或砍字之习惯”。(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第440页;1930年印本。)品字契及砍字契在长江中游族谱中较为常见,房分之间的土地财产转移也多立品字契等。 亲族优先权是一种保护土地财产在同一祖先名下家庭流通的习俗制度。在西湖地区,私产买卖中普遍存在着亲族优先的习俗,如湖北各地“凡出卖产业,须先尽亲房,亲房不买,始能卖与外人”(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第612页;1930年印本。),江华县“家族界限极严,如本族房屋甚少佃与异姓,即田地售卖亦须尽问本族”。(注:《江华县俗调查》(1948年),湖南省档案馆33-1-270卷。)近代长江中游各地亲族优先习俗有种种不同。在萍乡,亲族优先权为无条件优先权,“萍乡风俗,凡属土地房屋田业系祖先遗管而欲出售者,须先向亲房人等召卖,必亲房人等无资认买,方可听业主另卖于他人,若亲房人等有承卖者,即其价额虽较廉于他人,业主不能以有出高价者为理由而对抗之,必卖与亲房人,方无异议,故俗谓之业不出户。此较他处视契载先尽亲房字样为具文者不同”。(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第569页;1930年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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