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3)
但在多数地区,亲族优先是有条件的,即亲族不得故意掯价,“远安县买卖田产均系先立水程字(一作许成字)交付中人,由亲及疏有愿买者照时价成交,如族内无力承买或故意掯价,然后卖与外姓”(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994页;1930年印本。),“汉阳县先尽典户亲房,次疏房,再次邻里,郧县兴山竹溪三县先尽亲房,次抵押户,再次邻里,五峰县先尽本族由亲及疏,次尽姻戚,亦由亲及疏,如均无人承买,即应由承典或承租人先买,但各种先买权人如有故意掯价之事实,即得不拘顺序径卖他人”。(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第563页;1930年印本。)然而在与外人购买同样价格条件下,一般人多不从亲族中购买土地,因为从亲族中购买土地亦算在同一祖先名下的祖业流通,其性质对其个人支配权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在近代长江中游相当多地区,亲族优先在私产买卖过程中只是一个过套。“赣南各县凡出卖不动产者,其卖契内载有先尽亲房人等,俱各不受等语,是从表面上观之,几似亲房人等有优先承买权,然实际则皆以出价之高价而定,且亦不先尽亲房人等也,盖在昔有此优先权,现仅成为契约上之一种具文而已”。(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第578页;1930年印本。) 但是,即使在亲族优先已成套文的地区,亲族优先权仍然被视为买卖土地财产契约成立的要件,如益阳、宁乡、宝庆、泸溪、常德“各县民间买卖产业必先由卖主尽亲房,如亲房无人承买,始可另卖他姓,故往往于卖契上载明尽问亲房叔伯人等,俱称不受”。(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964页;1930年印本。)于是,这种亲族优先权就表现为某种经济利益权利,如沅陵辰溪等县的亲族划押费,“不动产买卖契约既经……书妥后方由卖主及亲属划押以示成立,但卖主亲属人等每以价值不满意或祖业外出,不愿意划押者甚多,于是买主各与以金钱为划押费,社会沿用已久,遂为通行常例”。(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159页;1930年印本。)在其它地区,也存在着出卖祖业必须对亲房及房族长有所分润的习俗,近代恶霸乡绅往往借业不出户及亲族优先权对农民进行敲榨,严仲达《湖北西北农村》介绍说:农民的“产业变卖,要给他们‘中钱’”。(注:原载《东方杂志》第十四卷第十六期,民国十六年八月,见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1129页。) 以家庭财产祖有观念为核心,家庭财产分析依照宗祧继承的原则,实行诸子均分制度。根据陈其南先生的解释,诸子均分制度源于中国人的宗祧观念,“同属一父之诸子彼此之间必须分立,而在系谱意义上各自独立成一系,这就是汉人所特有的宗祧观念”。(注:陈其南《家族与社会--台湾与中国社会研究的基础理念》,第136页;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版。)每个儿子均可与父系形成个别的联系,继承祖先的宗祧,平均享有父系祖先的产业。此种所谓诸子,即不分嫡子与庶子,亲生子与过继子,婚生子与私生子,均以继承父系宗祧为条件,享有均分财产的权利。儿子作为祖先宗祧的继承人,必须享有祖先遗留的一分产业,如黄梅县“迷信析产制,因子死而始卖产者亦有之,即譬如有田六斗,子三人,殇其一,必出卖该殇子应得二斗之部分,以为丧葬超度费”。(注:陈赓雅《赣皖湘鄂视察记》,第110页;申报月刊社1934年版。) 诸子均分制度凌驾于父家长权力之上,不以父家长死亡为前提,也不以父家长意志为转移。以财产祖有观念而论,父家长只不过是父系家族血缘链条中的一环,其对财产的占有也只不过是暂时的,他必须遵循诸子均分制度将财产传递给儿子。而家庭财产均分意味着家庭的分孽,父家长再也不能支配儿子家庭的财产,因而就有提留赡养田的习俗。湖南“凡家族常当析产之际,有父母及祖父母在者,多另提产业全部中之一部为父母及祖父母老年人养膳,无论何人不得私为处分,须待父母及祖父母亡故后,承继之子孙始得享有利益,但经父母及祖父母可于养膳全部中提出一部为子孙必要之费用者不在此限”。(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169页;1930年印本。)某些地方的赡养田产永远归于父母名下,父母死后拨作其祀产,供其血食,横峰县赡养田“其子不能主张均分或变卖,如父母均故,则拨作父母祀产者居多”,(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76页;1930年印本。)但是随着近代乡村贫困化的加深与近代社会文明的传播,提留赡养田已不多见,以赡养田作祀产则更少。 传统宗法制度以嫡长子为大宗,民间习俗则不分嫡生或庶生,以长子承重,长子有永远延续父系谱系的义务,通城县“初生子,名曰‘嗣’”,初生子出世还要“具酒馔醮祖”。(注:《通城县志》(同治六年活字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第374页,书目文献出版社版。)家族财产关系附着手血缘谱系关系原则基础之上,长子在血缘谱系关系的重要地位,必然反映为家庭财产分析方面的特权,“竹山、京山、通山、巴东、潜江五县长子与众子分产有提长房田习惯”(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517页;1930年印本。),“汉阳、竹溪、麻城三县习惯,凡诸子分产,其长子必另提长房田,以示与众子有别”。(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58页;1930年印本。)长孙是抱祖父母木主者,在家庭财产分析方面也有其特权。江西“萍乡民间惯例,恒优待长孙,如某甲有子数人当分析家产时,除平均分配于诸子外,并酌量其财产之多少提出若干给予诸子中最先所生之长孙,以示重爱初见三代之意,其给予之田产称曰长孙田,其余各孙不得争论,此项办法或用遗嘱为之亦可”。(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38页;1930年印本。)但长房田与长孙田的数额均有限,家庭财产分析仍然以诸子均分习俗制度为基本依据。 父家长在诸子均分之外又有特殊的财产安排,则须采用书面遗嘱形式,如常宁县“于病势危急时邀集亲生儿女或至亲族戚,口头嘱咐,如关于财产有特殊情形者,则自书遗嘱”。(注:《常宁县风俗调查汇编》(1948年),湖南省档案馆33-1-270卷。)九江县“将生前所有财产用皮纸令亲属或血亲代书遗嘱于其子,如子有出继过房者,亦间有提出少数付与出继子作为遗念”。(注:《九江县公安局风俗调查纲要》,第二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二档):十二(6)全宗,18272卷。)萍乡的书面遗嘱也是因为立遗人对财产有某种特殊的安排,其内容为“今将遗留财产平均品搭划分几部分,以某部分留作祀会,以某部分为地方教育慈善公益经费,其余某某部分汝兄弟等各得一部分”。(注:《江西省萍乡县风俗调查纲要汇编》(1932年),二档:十二(6)全宗,18271卷。)此种书面遗嘱应凭亲族书立,大多还须亲族划押方能生效。也就是说,对家庭财产非诸子均分的分析安排是违犯家族习俗制度,必须得到亲族特殊的同意。 近代的家庭财产保护仍以家族力量为主,乡绅及房族长在家庭财产买卖中能够起到公证的作用,家庭财产买卖契约成立往往以乡绅及房族长作中人为要件。家庭财产分析的关书得到家族力量的保护,如广济黄林户的《凡例十七条》规定:“兄弟既分,总以关书为定,不得以好丑藉口生端再分。……倘恃刁强欺凌弟侄者,一经发觉,不但不予以另再品分,并得公同责罚”。(注:广济《黄氏宗谱》,卷首,凡例十七条,1947年印本。)家庭土地财产的纠纷,家族调解为主,“赣南中处乡民,凡因权利争执往往投请中族理处,书立合同字据(有称为劝释字、言明字或判明字),由双方代表在场划押息完案,彼此遵守,认为绝对有效,法至良,意至美也”。(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514页;1930年印本。) 财产祖有的观念当与传统的祖先崇拜有关,人们将一切归之于祖先,其土地财产亦归之祖先;同时,农业社会的土地财产增值有限,多属祖传产业,更增强了人们的财产祖有观念。财产祖有观念为家族社会最基本的财产观念,它外化为种种家族财产习俗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支配了家族社会的财产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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