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史 > 中国古代史 >

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林济 参加讨论

二、立嗣与财产权习俗制度
    (1)入继范围的习俗制度。继嗣系指继承宗祧,取得血缘家族谱系身份,供奉祖先血食。每一个亲子都与父亲构成继嗣关系,非亲子关系也可通过立嗣构成继嗣关系。
    立嗣以解决宗祧继承为目的,本不以有无财产继承为转移。宗祧继承以长房为重,即使长房没有家产,其亲族也应为其立嗣,如“萍乡习惯,凡行次或房分居长者,无子中家产净绝,而为其弟或次房者必设法为之抚嗣接传,若非长兄,则在所不论,俗所谓长房不绝嗣”。(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966页;1930年印本。)长子并不得出继,如“永顺县人民泥于古来大宗小宗之义,对于长史长子均不准出继他支,盖恐乱宗也,该项习惯为该邑人民所公认”。(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513页;1930年印本。)立继着眼于死后的血食,对于没有财产权的未婚夭亡人,一些地方也有立嗣的习俗,“汉阳、竹溪、麻城三县习惯对于寻常夭亡未婚之人均得为立后”。(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93页;1930年印本。)一些地方不但为男子立嗣,而且可以为妻妾各立嗣子,以供香火,“京山、谷城、潜江三县有姜妾均未生子,得为其妻妾各立一子为嗣”。(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34页;1930年印本。)
    但立嗣又与财产继承传递有密切关系。供奉牌位与继承财产是相辅相存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嗣关系为财产继承传递的基本渠道,立嗣实际上就是规定财产继承人。已立为嗣子者,大多有其财产继承权,如“竹山、通山、巴东三县习惯立嗣后复生子,其亲生子与原立之嗣子分产一律平分,京山、谷城两县嗣子多系酌提产业”。(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46页;1930年印本。)以宗祧继承而论,各子与父构成独立的宗祧继承关系,立嗣应不以已有亲子或已有嗣子为限,但立嗣往往受财产的限制,多数地区已有亲子或嗣子者不得再立嗣子,“汉理县习惯已有亲生子者,不得入继嗣子,已立一嗣子者,不得再入继嗣子”(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52页;1930年印本。),“巴东县习惯有子者不得更立嗣子,已立一嗣子者不得再入继嗣子”。(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25页;1930年印本。)
    依照“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祖”的祖先崇拜观念,入继承祀以同姓同宗为限,反对异姓乱宗。在近代长江中游多数地区,立嗣仍以同姓同宗为限,如九江,“本市尚重血统,凡无子者必由侄或至亲爱之族房人等继承,买子或收养子者绝少”(注:《九江县公安局风俗调查纲要》,第二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二档):十二(6)全宗,18272卷。),道县“有子者即由其子继承,倘无子者则由家族继承,外姓不能继承”。(注:《道县风俗调查表》,湖南省档案馆33-1-270卷。)嗣子的血缘谱系身分以入祠登谱为标志。在长江中游一些地方,在正谱与副谱或附录之分,以区分正式的血缘谱系身分与非正式的血缘谱系身分。如“赣南人民最重血统,凡乞养子不准入祠登谱,私生子亦然,较他处将养子、私生子列入附录或加特殊标记者不同”。(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48页;1930年印本。)如浏阳“修谱之时,分为正副二种,除本支各派得入正谱外,所有抚入异姓之子概行列入副谱”。(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501页;1930年印本。)异姓父子的地位得不到家族承认,其财产继承也得不到保障,如长沙、湘潭、衡山、湘乡、攸县、湘阴、宝庆等县“至于义子,则准修入零谱,然其效力亦有不能及于养亲之死后者,故凡养亲死后,义子非遭嫡庶子之苛待,即遭亲属之干涉,甚或夺其财产而逐之”。(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99页;1930年印本。)
    在某些地区,也存在着以异姓为嗣,但这种违犯血缘关系法则的立嗣安排,多以亲族承认为要件。如“麻城、竹溪、兴山、郧县四县抱养异姓子承嗣,须先得亲族会之同意,否则族人不予承认”(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80页;1930年印本。),“竹山、谷城、巴东三县习惯抱养异姓子亦得认为嗣子,但不得仅以养父母之意思为凭,必须取得亲族会之同意,通山县军籍人民抱养异姓子承嗣虽仅以养父母之意思为凭,亦必须通知亲族会”。(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26页;1930年印本。)异姓子只有经亲族同意取得嗣子地位,方能继承财产,宣恩县“最近亲族无子可继,则于远族中接子承继,若远族亦俱无子可继,始能接异姓之子为嗣,当其抱继异姓子之初,须已得亲族中之允许,方能承受其产业,若未得亲族之允许,经承继亦不得承受其产业”。(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55页;1930年印本。)
    汉人的血缘宗祧关系强调男性父系原则,女子不得继承宗祧,不具有入继权与继承财产权。但在湖北的某些地方,亦有女子为嗣子的习俗,如“潜江县习惯凡无子无女,亲房又无昭穆相当之子侄可以入继者,得入继女子为嗣子,并为之招婿,竹山县习惯亦大致相同”(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73页;1930年印本。),“汉阳、竹溪、兴山三县习惯,凡无子无女而其同亲属又无昭穆相当之男子可为入继者,即得入继昭穆相当之女子为其嗣子”。(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53页;1930年印本。)是不是当时的习俗调查者将女子招婿生子承嗣与女子为嗣子相混淆呢?看起来并非如此,当时的习俗调查者对两者作了清晰的区分,在同一节里又记载道:“五峰县习惯则有入继女子为女,以便招入赘婿承嗣者”。(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25-1626页;1930年印本。)
    这里涉及到女子的家族地位问题。某些地区存在着女子为嗣子的习俗并不能简单视之为少数民族习俗的影响,应与长江中游家族社会的女子父家族地位观念有关。在长江中游地区,女子虽然不能构成继承父家族宗祧的独立房地位,也不能简单认为其仅为“父亲家族中的依赖人口”。(注:陈其南《家族与社会--台湾与中国社会研究的基础理念》,第169页;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版。)据笔者的调查,长江中游一些地区的家族在作“丁”统计,均将未嫁女子算入家族男丁数;女子在父家族也与男子统一排行,实际上视未婚女子为父家族成员。(注:参阅拙著《长江中游宗族社会及其变迁》,第311-32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当然以女子为嗣习俗相当罕见,但女子的此种父家族地位也反映在长江中游普遍存在的外甥入继习俗中。
    在长江中游地区,外甥被视为舅家的“发圈”,外甥与舅家祖先有血缘关系,应为舅家祖先所亲,立外甥为嗣符合汉人祖先崇拜的基本观念。同时,外甥又是家庭最亲密的亲属,为家庭意愿中财产传递的最佳人选。“江西各县民俗,凡无子孙可以承继者,例得招外甥来舅家承祀宗祧,并得袭受其遗产,改从舅氏之姓,其亲房人等并无干涉者,盖以血统关系论究,以异姓之子有别,此种通融办法,遂为同宗族者所公认矣”(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25-1626页;1930年印本。),“竹山、麻城两县只有舅以甥为子之习惯”。(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500页;1930年印本。)虽然习俗上承认外甥入继的合法性,但异姓入嗣仍然会遭到家族势力的歧视,所以近代实际发生的外甥入继现象并不多见。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