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丁”的实质(3)
三、“食盐课”与妇女统计问题 洪武年间,政府按口配给食盐,征收盐课。以后,民户放弃支盐,而政府坚持收钞。食盐课因此而变成一项与盐无关的税。开初,这一名义上与盐有关的税是计“男子成丁妇女大口”的数量而征收的,为了征收食盐课,政府有必要对成年妇女也进行统计。有人因此认为征盐课而进行的女口统计能够反映女性人口的真实情况。 以江西为例,康熙《西江志》卷二三《附考》中记载全省各朝户口数。关于明代则有: 明太祖洪武初江西布政司总计官民田地山塘……,男子成丁壹百伍拾捌万叁千玖拾柒丁,妇女柒百玖拾贰万伍千壹百捌拾伍口。(林志) 查林庭主编的嘉靖《江西通志》卷一《藩省户口》,知此条记载中的“男子成丁”数即为洪武二十四年江西省的总户数,而所谓“妇女”数则为这一年的全省总人口数。同书同卷还记载神宗万历年间的男子成丁数和妇女数,也与上同。 万历《江西省大志》卷二《均书》: 丁口:如男子成丁、妇女大口各若干是也。下款匹差银于□丁内起派,□项盐银于丁口内带征,半解南京,半存司库支放官军折钞等项之用。 男子成丁壹百肆拾捌万肆千肆百壹丁,妇女大口壹百叁拾壹万肆千陆百零陆口半。 可以看出万历年间江西的男子成丁数是从明代初年的158万“户”变化而来的。妇女数则是按每户一口的比例编派的。男子成丁和妇女大口数的比例类似于真实的人口性别比。这似乎告诉我们,在江西,明初政府是按照每户一丁的标准确定成年男子的。在确定了男子成丁之后,再按照每户一个成年妇女的比例确定妇女大口。据此可以说,明初江西的男丁和女口与江西的户口呈某种结构性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江志》将明初江西的户数作为男丁数并不能算是一个错误。 民国《庐陵县志》卷六《政要·盐钞》对此作了以下解释: 明初计口食盐,岁纳米八升,官支与食盐三斤。盐法既通,民复攸利。后乃盐数不支,纳米如故,而旧制废矣。天顺七年,奉户部江字号勘合,始改折钞,每里报名纳钞。无闰年有闰年纳钞有差。载王奎刊册。(《万历盐法志》) 旧案户口盐钞,其初为计口授盐之课,其后逐为里甲坐派之额,故王宗沐《大志》七书编入里甲均书之内,今并录上二条可以考见户口盐钞之原委也。此项今编入地粮实征。 明代初年计口食盐,每口岁纳米八升,官支与食盐三斤。以后官盐不支,但纳米如故,后改折钞。这样,到明代中期,食盐钞成为一种与盐无关的赋税,即名义上对女口征收的赋税。入清此税仍然保持,康熙《西江志》卷二三《田赋》称: 原额人丁壹伯伍拾叁万陆千贰百肆拾玖丁伍分外……自顺治拾四年至康熙伍拾年续增人丁壹拾柒万壹百壹拾贰丁伍分。 原额食盐课玖拾捌万捌千捌百贰拾口伍分,自顺治拾四年至康熙伍拾年续增陆万肆拾捌口。 实在人丁壹百叁拾万捌千柒百贰拾伍丁伍分,食盐课捌拾陆万叁千伍百陆拾□伍分外,原招棚民人丁壹百捌拾柒丁,食盐课壹百壹拾肆口。 康熙伍拾伍年编审滋生增益人丁伍千柒百捌拾柒丁,食盐课叁千叁百捌拾肆口。清代江西人丁数接受了明代的原额。其本质仍是洪武年间的户数,与实际人口毫无关系。在经历了明代末年的社会动乱之后,无论是人丁还是食盐课都有所减少,其中食盐课的减少幅度较大。这一切,只能说明战乱之后,政府控制的纳税单位减少了。 对于清代新招的棚民,江西地方政府仍然按照与明代相同的口径来进行男丁和女口的编审。令人不解的是,江西土著人丁是土著食盐课的1.5倍,而棚民人丁居然是棚民食盐课的1.6倍。地方政府对于食盐课的编审,可能也是按照某种比例和规定来进行的。只是无论如何,这些数字都与明代后期至清代前期真实的户口数没有关系。按照本文第一作者在移民史中的研究,此处棚民,也仅仅是入籍的棚民,而非棚民之全部或大部。 总之,上引资料说明,在江西,只有明初的食盐课具有统计妇女大口的意义。以后,这一编审也转变成为与人口(或妇女)无关的赋役征收。 再看福建。乾隆《福建通志》卷一三《户役》称: 福建布政司旧管原额人户丁口共一百四十四万七千九百五十三丁口五分,内民户男子成丁六十八万八千三百九十六丁,盐户男子成丁四千六十三丁五分,灶户男子成丁七千七百六十六了,民户幼丁六千二十丁,食盐课并不成丁七十四万一千三百九十六丁口,小口三百一十二口…… 上引资料中不仅记载了民户的男子成丁数,而且记载了盐户、灶户之男丁。此外,“民户幼丁”及小口都不包括在“食盐课并不成丁”之内。这种人口分类的方法,从逻辑上讲是说不通的。造成这种混乱的原因,是由于“丁”已转化为纳税的货币。在这里,“丁”的人口意义已经褪去了,但由于不影响丁税的征收,也就不为人们所注意。 同治《广东通志》卷九○《户口》称: 原额人丁一百三十三万六千九百三十九……实编一百一十二万四千八十八。康熙元年至十一年实在人丁共五十四万七千一百六十五丁四分四厘四毫二忽九纤,食盐课银四十九万一千三百一十口零七分三厘八毫五丝七忽二微三纤。 在这里,“人丁”具有二种含义,一是全体纳税单位,一是食盐课以外的纳税单位。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广东户数为五十三万余,令人联想到康熙元年的“实在人丁”就是万历六年的户数。一户即为一丁,并且每一户再编派一口,此情形与江西同。 江西、福建和广东三省的例子说明,清代初年的“丁”的含义是相当复杂的。在有些地区,丁是包括食盐课的,在有些地区,则不包括食盐课。同样,明代后期的“户”变成了清代初年的“丁”,其中不包括食盐课。而在另一些地区,明代后期的“户”变成了清代初年“丁”,其中却包括食盐课。明确了这一点,才能更好地理解清代的“原额人丁”与明代后期“户”、“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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