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丁”的实质(6)
仔细比较,我们发现清代初年畿辅地区的“丁”是这样编纂的:保定、真定、广平、大名、保安等府、州的“丁额”大体与明代末年的“口”数相同或相近。由于表2所据已经不是“原额人丁”而是顺治十八年的“丁”数,因此,出现偏差是可以理解的。即便如此,直隶各府中,真定府的“丁”额几乎与明代万历六年的“口”数完全相同,表明在直隶,清代的“丁”额与万历六年的“口”有着某种联系。 尽管表2中的数据不是清初的“原额”,但对于顺天府、永平府和延庆州来说,其“丁”额的下降幅度也实在是太大了。这三地深受明代末年战争和瘟疫的影响,人口死亡甚多,加之邻近京畿,顺治元年开始的丁口编审正是从这一区域开始的。因此,顺天、永平、延庆三地的人丁数可能正是16-60岁的成年男子数。但这只是特定区域的一个特例,并不具有推广的意义。 五、审丁的过程 早在乾隆时代,就有人正确地指出册籍中“丁”的含义。乾隆十年《丰顺县志》卷三说: 向例志户口者,即以编征丁口数目载入。查此项丁口,即归地亩均摊,事属田赋;且编征丁银,原非户口实数,应以烟册编造之数为准。 可见,就是在当时,“丁”也不完全是一笔无人明白其底蕴的糊涂帐。正因为编审丁口即是编审田赋,所以,审丁的过程就与人口无关。何炳棣曾引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任北直隶正定府灵寿县令的陆陇其对省级官员的一份请求来说明当时的审丁: 审丁不宜求溢额也……窃观直隶各州县现在之丁已不为不庶,但求无缺亦足矣,不必更求溢额也……总之,宽一份在州县,即宽一份在穷民。(注:陆陇其:《三鱼堂文集》卷三。) 审丁的目的,竟然是不使实在之丁突破原额。为此,何炳棣无可奈何地评论道:“这类政治伦理尽管会使现代的人口统计学者头疼,却正是中国人民在历史上少有的太平盛世受益的因素之一。”(注:何柄棣:《1368-1953中国人口研究》,第32页。)福建莆田人陈鸿、陈邦贤在《清初莆变小乘》中则议及审丁的过程: (康熙九年)十月,审丁。王公着照丁自填图冬,年貌、流寓、土籍俱不许遗漏。溢额甚多。未审,每丁三钱可以赂脱;既审,每丁五钱方能摘出。官吏分肥。 一旦出现了溢额,未审入的“丁”可以交三钱“赂脱”,而已编审成“丁”者则要交五钱方能除名。这些钱落入了官吏的腰包。陆陇其所说北直隶的审丁和福建莆田的审丁如出一辙,可以反映中国大部分地区的“丁”之编审。这也正是何炳棣强调“丁”只是一个纳税单位的理由。 于是,在有些地区,溢出来的“丁”可能作为“私丁”记录在案,他们和“注籍”的官丁不同,不是国家掌握的纳税单位。 嘉庆《泾县志》卷五《食货·户口》称: 先是泾有官丁,有私丁。私丁无额,官丁注籍。不易计甲坐丁,征银无定式。有田连阡陌者,丁无一二者;有消乏之户,仍先人故册,粮去而丁尚存者。浮减隐匿,苦乐不均。绅民公吁知县,傅泽洪申请定制,丁派于田,以田之多寡限丁之数目,每田二十九亩零科征实在官丁一名。田如别卖,丁随田转。凡值编审之年,按册投送,制甚善也。雍正元年,通行丁随田办,而泾已久行之。 “丁”与田亩挂钩,与田赋互折,与实际人口毫无关系。在陕西,我们也见到类似的情形。光绪《凤县志》卷三《赋役·户口》称: 境内土著甚少,其先年丁名虽产业变卖殆尽,仍留丁名,不肯除籍,为子孙应考计。丁名亦不常分,有同户分居多年共一丁名者,亦有偷卖丁名于邻邑,为隔县冒籍之渐。 “丁”成为一种户籍的代名词。“丁名”成为科举的资格,成为土著的一种权利。在这些地区,“丁”不仅仅是一个“纳税单位”,而且有着更为丰富的社会内涵。进一步加强对“丁”的研究,有助于深化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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