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美国科罗拉多学院曾经举行过一次国际性的讨论会,会议的题目叫“中国党国和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研讨会”(Conference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arty-State and State Socialism in China)。会议的论文,后来出过一个集子,主要讨论中国1949年之后各个时期的历史问题。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会议题目中“党国”(PARTY-STATE)这个字眼,无论从字面还是内涵上理解,都有些不那么“顺耳”。 什么叫“党国”?美国学者曾经在他们的著作里给出过定义。由伯克利加州大学出版的《中国研究专刊》第37种《建设民族国家--四十年后的中国》一书,辑录了一篇名为《中国:党国对社会》(Party-St-ate versus Society in China)的文章。文中对“党国”的解释是这样的:“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可以被看做是党对国家在限制和自由两极中施控的变动过程。”“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党就是渴求一种极权性的控制。也就是说,它的目标就是主宰经济、政治和上层建筑生活包括教育、文化、传媒、社会规范、价值观以及宗教等一切方面。它的活动凌驾于社会和法之外。它宣称,这样做不是由于自己权力的原因,而是向光明的共产主义未来前进的必要措施。”用通俗的和我们听得懂的话说,所谓“党国”,其实就是共产党对国家与社会的“极权”(有时被翻译成“全能主义”)和“专制”。它凌驾在法之上,对国家和社会实行独断的控制。除了党的指挥和安排之外,国家和社会生活等于零。在西方人眼中,这是与所谓民主背道而驰的。 尽管我们并非不熟悉这些“弦外之音”,但它们仍然值得我们认真思量。在现代社会里,执政党和国家与社会,究竟应该是怎样一种关系?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中,党对国家的领导应该通过什么方式来进行?党的活动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占有什么样的位置等,都需要我们作出研究和解答。这就涉及到了我们的党史和国史,作为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活动的记录,党史应该把着重点放在什么地方?或者说,党史的研究对象,要不要有自己特定的范围?怎么界定这个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党的生活当然不能代替国家和社会的生活,党的活动也绝不是所谓“全能”的。那么,怎样科学而有说服力地阐述党的活动与国家及社会生活的界限?另一方面,作为国家和社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活动记录的国史,当然是要记述对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发生影响的重大国务、政务,那么在这其中,怎样把党领导和参与这些重大国务和政务的活动,同国史所记述的内容加以划分?而后,又怎样将国家和社会的具有某种属于自己的独立活动的规律,加以系统完整的描述和记录?这的确还是要下一番功夫去琢磨的。 遗憾的是,自美国科罗拉多会议之后,我还没有在中国的任何书籍和刊物上,发现对“党国”说法(尽管这在西方可能并不是新的说法)的澄清或回应。这件事情在脑际盘桓了多时,现在终于有了某种觉悟:如果我们的党史和国史真的难分你我,写成大致一个样子,那么,它正好成了“党国”的一个证明。 其实,随着改革开放的发生,我们身处的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其中影响最大最深刻者之一,就是党和国家的关系。如何认识这种变化,以及根据这种变化的认识,研究党史与国史的不同概念,是我们历史学者的任务。 还在20世纪80年代初,在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时,这个认识问题就已经提到了人们面前。胡乔木大约是在理论上最早阐述这个问题的人,1980年9月21日,他在一次讲话中说:“我们应该确定,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生活中究竟占什么地位,应该给它明确的规定,不能给它笼统的规定。所谓笼统的规定,就是说工人阶级经过中国共产党领导什么什么,或者说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什么什么的领导核心。这个话是不错的,但是是不够的。”他说:“因为要领导,就发生几个方面的问题:究竟是怎么领导法?究竟领导到多大的范围?有一些范围党确实是有必要去领导的。纯粹学术性的问题,党怎么去领导呢?何必去找这个麻烦呢?”他还说:“另外一个方面,党的一切活动,都是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不能够超出这个范围之外。……我想,我们过去已经在这个问题上犯了严重的错误,所以需要说得更加具体。”(注:胡乔木:《胡乔木谈中共党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126页。)这里谈到的党的领导范围、领导方式、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以及党的活动与宪法、法律的关系等等,在概念上过去是没有精确解释的。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而重要的是,我们现在不得不对它们加以“具体”的解释。因为无论现实生活还是学术研究,都有了这个必要。 所谓精确“具体”的解释,是指两个问题:一、做概念的划分,即党和国家的生活到底应包括什么不同的东西?一般说来,党史研究的对象,不应超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党的决策过程和它的机制,以及党在相应问题上思想活动的范围。这就是胡乔木所说的,党在国家生活中的位置和它“究竟怎么领导?”而国史则主要是研究国家的活动与状况(主要还是政治、经济、军事、外交这些“大”的方面),这其中应该包括国家的权力构成,法的制定,政策、方针的制定实施过程,以及国家行政管辖的基本面貌等。至于社会层面的东西,在改革开放前,社会活动较为单一。改革开放后,由于社会生活趋于多元化,其情景也变得复杂起来,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史,显然不可能把对象包罗得太广。 其二,是限度问题。无论党史国史,都有一个对象限度的把握。就党史而言,正如胡乔木所说,究竟党领导到多大的范围?这是需要研究的。事实上,党的领导并不是无限制地延伸到所有方面和所有细节,因此党史研究也是有限度的,不能把历史叙述无限制地推进到一切方面去。同时党的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党的活动的限度,也不能超越这个界限。甚至对于那些超越了限度的历史教训,还应该给予总结。同理,国史研究也不应该是无限度的,它的限度应在中央国家政权的活动范围。超过了,也会导致失范的问题。 再一个问题,即是叙史的区别。党史与国史,都是历史,都离不开对已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描述。但党史的叙史,应把社会的历史(这里取广义)动向,有意识地作为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制定的背景来写。也就是说,党史的叙史,不是要表现社会历史的全貌,党史的任务,是把党对社会历史进程的认识和所作出的反应,真实地、逻辑地表现出来。它对社会历史的关照,只是因为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受到了前者的限制或推动,而不是相反。此外,由于党的行动,给社会生活带来重大影响,这亦应包含在党史的叙述范围之内,但不是主体。党史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有目的和有选择地进行叙史。 而国史的表现恰是相反的。社会历史(这里也用它的广义)应是国史的主体。它的叙史,主要是准确而逻辑地勾画出一个历史时期中,国家和社会所发生的重大事件以及这些事件内部的联系。由于国家的大政方针,是接受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和指导的。因此,国史的叙史,实际是展示、记述这些政策对于社会历史所产生的作用。在这一点上,党史和国史的叙史,在“方位”上面应有明显区别。 我不能肯定,上述这番议论有否价值或是妄议?不过在最后,我仍愿意重复开篇的话题:党史与国史的区别,在现时代已经不仅仅是学术问题了。它既反映着我们对于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现代性认识,也是对某些“专制论”、“全能政治论”的必要回应。因此,我们或许应该在政治和学术的双重意义上讨论两者的区别。同时,在这种讨论中,不断成熟我们的学术见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