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之交中国古代史研究的几个热点问题(3)
第三,关于中国早期国家形成的具体途径。 从文献记载来看,夏朝已经是比较成熟的文明社会,不但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 力,而且这种公共权力已经由“禅让”制转变为世袭制。在文明与国家起源的讨论中, 大多数学者都肯定了恩格斯所说的“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这个重要观点。也就是说 ,国家是已经产生私有制和阶级矛盾的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但国家并不是凭空冒出来 的,它是由氏族制度的机关转变而成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分 析了雅典、罗马和日耳曼人从氏族制度机关演变为国家的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中,雅 典和罗马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日 耳曼人则是在征服罗马帝国的广大地区后,氏族制度机关转化为国家机关的。恩格斯依 据摩尔根对易洛魁人部落联盟制度的研究,认为雅典、罗马、日耳曼人的国家都由部落 联盟演变而成。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学者关于中国古代国家起源的研究,基本上 也是认同部落联盟转变为国家的模式,把尧、舜、禹以至黄帝、共工、颛顼这些传说中 的人物,都看作是部落联盟的首领。但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外现代人类学关于酋邦 的理论介绍到我国来,关于中国国家起源问题也开始有了不同的意见。 最早提出“酋邦”是人类社会早期政治组织的一个重要阶段的学者是塞维斯(Etman R. Service)。他在上世纪60年代根据民族学上可以观察到的人类社会组织,提出“群队” →“部落”→“酋邦”→“国家”这样的演进模式。这个模式在国外的文化人类学者中 有相当广泛的影响。在塞维斯的上述模式中,没有部落联盟的位置,他认为酋邦是由部 落到国家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发展阶段。有关酋邦的专著,我们国内还没有看到中译本。 个别学者在自己的著作中,对酋邦的基本特征曾有所介绍。为了节省篇幅,这里我不准 备引用我国学者有关的介绍,而是把《简明不列颠大百科全书》中“酋长领地”(即“ 酋邦”)条的有关内容摘录如下: “酋长领地Chiefdom文化人类学理论上的人类社会的一种组织类型。其特征是社会具 有等级性质,领导职位和权力都是世袭的。酋长领地有常设的领袖和正式律法,但是在 实际管理上,传统习惯、社会与宗教制裁都比政治力量更重要些。酋长领地通常是神权 政治的社会,个人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和酋长有何种亲属关系。在文化进化论者 看来,酋长领地是一种原型社会制度,它代表介于原始社会与原始国家之间的一个发展 阶段,或者进化上的连续体。酋长领地与原始社会的区别在于,它是具有等级的社会, 而且已有法律的雏形。酋长领地与原始国家的区别在于,它对社会的控制,不是基于暴 力,而且它的行政管理机构也不如原始国家的那样复杂。”[1] 我国学者比较早对部落联盟提出质疑而肯定酋邦说的,是已故的童恩正先生。他认为 中国古代前国家的社会组织是酋邦而不是部落联盟。其后有些学者也赞同此说[2]。但 也有些学者认为酋邦说只是通过对一些特定的民族和地区考察研究后归纳提出的,它并 不具有普遍性,难以从考古学的遗存得到印证。从考古学材料提供的信息来看,不同时 期的聚落形态的特征,体现了社会生产、社会结构、社会形态的推移和发展。因此,用 聚落形态的演进来说明中国国家的起源,比起用酋邦说更符合中国历史的实际。[3] 我个人认为,探讨中国国家的起源,既要重视考古发掘所提供的文化信息和参考国外 现代文化人类学的最新成果,也不能忽视文献记载中有关原始社会向早期国家过渡的古 史传说所隐含的历史素材。部落联盟说、酋邦说和城邑聚落说都只是国家起源的几种理 论模式。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准确地揭示中国从原始社会向文明社会过渡的政治组织的基 本特征及其形成的具体途径。我们不排斥把外国学者所提出的几种模式作为参照系,但 从中国的历史实际出发,无须在这些理论模式中决定取舍,也可以作出既符合人类历史 共同规律又显示中国历史特点的自己的理论概括。 历史文献说,尧“协和万邦”,舜“班瑞于群后”[4]。又说舜继尧帝位,是由“四岳 ”推荐的;舜死后,“禹辞辟舜之子商均于阳城,天下诸侯皆去商均而朝禹,禹于是遂 即天子位”。[5]这些古史传说所反映的历史内容,表明我国在夏代之前,已经开始了 从氏族部落向早期国家过渡的过程。尧、舜、禹是传说中的部落首领。他们担任部落联 盟的最高首领,要得到其他部落首领的同意,这说明中国古代前国家时期确实存在部落 联盟的政治组织。认为中国前国家时期的政治组织是酋邦而否定有部落联盟,这种观点 缺乏足够的根据。但是尧、舜、禹在部落联盟中的地位和作用,显然又不同于摩尔根所 描述的易洛魁人部落联盟的首领。摩尔根说,易洛魁人的首领“在大会上和他的同僚平 起平坐。联盟根本没有最高行政长官”。[6]而尧、舜、禹已经是部落联盟的“帝”, 他门可以任命职官,并且可以惩治不服从自己命令的部落首领。也就是说,他们已具备 酋邦论者所说的酋邦首领所具有的个人性质的权力。这样,我们所看到的中国古代前国 家时期的政治组织,就既不同于易洛魁人的部落联盟,又不同于现代人类学家所调查的 酋邦。或者可以说,它既具有部落联盟的形式,又带有酋邦的某些特点。根据中国的历 史实际,我们可不可以在摩尔根概括的部落联盟和西方现代人类学家概括的酋邦之外, 概括出介乎二者之间的另一种理论模式?易洛魁人的部落联盟经历了许多代,其内部组 织几乎没有什么改变;现代西方人类学家所调查的一些酋邦,也以稳定的形态长期存在 。中国古代尧、舜、禹时期的部落联盟,则很快实现了向早期国家(夏朝)的过渡,并且 确立了君主世袭制,这也说明它与摩尔根所观察的易洛魁人部落联盟和现代人类学家所 观察的酋邦都有所不同。 与中国早期国家产生有关的一个问题是,它与阶级的形成孰先孰后?恩格斯在《家庭、 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国家是阶级矛盾的产物,“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 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 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 可见恩格斯是认为阶级形成之后才有国家的。但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谈到原始公社 的某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时,又说“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当原始公社的社会 职能逐渐独立化而上升为对社会的统治时,起先的“社会公仆”也就逐步变为“社会的 主人”。这种主人可以是“东方的暴君或总督”,也可以是“希腊的氏族首领”或“克 尔特人的族长”等等。恩格斯把这种由于执行某种社会职能而演变成统治集团的历史事 实,看成是阶级和国家形成的又一种途径。综合恩格斯前后的论述,我们似乎可以得出 这样的认识:他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的产物,但阶级的形成并非完全由私有制的发展引 起的贫富分化所决定的,原始公社中某些担任社会职位的“公仆”由于被赋予的权力逐 渐膨胀和独立化,也可以集结为统治阶级而变成社会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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