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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朝“送故”制度考略(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高敏 参加讨论

    二魏晋时期以财物、人力“送故”的进一步制度化及其表现
        “送故”风气一旦形成,就逐步成为定制。三国时期的曹魏,已有这种定制的出现。《三国志》卷23《魏书·赵俨传》注引鱼豢《魏略》云:
        旧故四征有官厨财籍,迁转之际,无不因缘。而俨叉手上车,发到霸上,忘持其常所服药。雍州闻之,乃追送杂药材数箱,俨笑曰:“人言语殊不易,我偶问所服药耳,何用是为邪?”遂不取。
        按赵俨此事,据其本传发生于“齐王即位,以俨监雍、凉诸军事,假节,转征蜀将军,又迁征西将军,都督雍、凉。正始四年(243年),老疾求还,征为骠骑将军,迁司空”之时。在此之前,四征将军已有专门的“官厨财籍”,官吏“迁转之际,无不因缘”,可见,“官厨财籍”上的财物专充官吏送故之用,已成为当时司空见惯之事。故当赵俨“老疾求还”时,雍州故吏会以官厨财物相送;而赵俨以“不取”,是他个人的清廉品德决定的,并不能否定当时已有以财物送故的定制。
        又《三国志》卷9《夏侯尚传附玄传》引郭颁《世语》云:
        (王)经,字彦纬,初为江夏太守。大将军曹爽附绢二十匹令交市于吴,经不发书,弃官归。母问归状,经以实对。母以经典兵马而擅去,对送吏杖经五十,爽闻,不复罪。经为司隶校尉,辟河内向雄为都官从事,王业之出,不申经意以及难。经刑于东市,雄哭之,感动一市。刑及经母,雍州故吏皇甫晏以家财收焉。
        《世语》这段记载,讲述了向雄与皇甫晏两个故吏在其举主危难之际,不惧安危伸出援助之手和表示效忠之意,这既有政治上的支持,又有经济上的资助。王经之舍弃江夏太守,等于是去职回乡;则所谓“送吏”,只可能是江夏郡的送故之吏,周一良先生在其《魏晋南北朝史札记》“送故”条中直引作“对送故吏杖经五十”,可见,周先生也认为“送吏”应该是“送故吏”之简称。按王业、王经以“坐高贵乡公事诛”,时在甘露五年(260年)。如此,则曹魏末年不仅有以财物送故之制,而且有以掾吏本身送故者,江夏郡之“送吏”即其例证。
        及乎晋代,已经在曹魏时期成为定制的“送故”之制,进一步制度化。这种制度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送故”对象的扩大,其二是“送故”内容的增加,其三是“送故”制度的法典化。试分述于次:
        首先,关于送故对象的扩大问题,从上述的论证可知:东汉时期的送故对象多为州刺史与郡太守;三国时期曹魏的送故对象,仅有四征将军与郡太守二例,县级官吏及一般将军去职时送故者甚稀。然而,到了两晋时期,送故对象却有明显扩大的倾向,县级官吏及一般将军去职时也在送故之列。《晋书》卷43《王戎传附从弟子衍传》云:“(王衍)父乂,为平北将军,……父卒于北平,送故甚厚,为亲识之所借贷,因以舍之。”王衍之父,以一个平北将军之职,死后“送故甚厚”,而且可为亲识借贷,足见送故之物为钱财。至于王戎本人,任“荆州刺史”而“征为侍中”时,“南郡太守刘肇赂戎筒中细布五十端。”南郡属荆州管辖,则肇为王戎之故吏,其贿赂王戎而又在去职之时,其为送故而赂甚明。由此可见,晋时除州刺史去职有送故之外,一般将军也已进入送故之列。《晋书》卷63《李矩传》云:李矩,平阳人,“及长,为吏,送故县令于长安。”此处之“送”虽为动词,但“故县令”去职时,作为原县吏的李矩要护送之于长安,实以人力充其役使,有如曹魏后期之送王经弃官归家时的“送吏”然,故知为县令去职,亦在送故之列。《晋书》卷75《王湛传附述传》云:“初,(王)述家贫,求试宛陵令,颇受赠遗,而修家具,为州司所检,有一千三百条。王导使谓之曰:‘名父之子,不患无禄,屈临小县,甚不宜耳。’述答曰:‘足自当正’。”王述之祖王湛,系司徒王浑之弟,以世袭的世家之后,其所以“求试宛陵令”,在乎获得故吏的遗赠以济家贫,故州司检得其接受故吏的赠遗达1 300多条,而王导不以为罪,足见此类故吏送故之事已不足为怪。又《晋书》卷77《陆晔传附陆纳传》云:“(纳)出为吴兴太守,……顷之,征拜左民尚书,领州大中正。将应召,外白宜装几船?纳曰:‘私奴装粮食来,无所复须也’。临发,止有被襥而已,其余并封以还官。”这是陆纳离开吴兴时的情景。“外白宜装几船”,显系送故之物要几船才能装下。陆纳清廉,把送故之物“并封以还官”。《晋书》卷76《顾众传》云:“父祕,交州刺史。……祕卒,州人立众兄寿为刺史,寻为州人所害。众往交州迎丧,值杜弢之乱,崎岖六年乃还。祕曾莅吴兴,吴兴义故以众轻离寇难,共遗钱二百万,一无所受。”由此可见,两晋时期不仅郡太守、州刺史以上的地方官吏去职时仍有送故之制,而且送故的对象已明显扩大到了县令长及一般将军的级别,充分表明了送故的对象确在扩大之中。
        其次,关于送故的内容也在变化和增加问题,我们根据本文第一部分的论证可知:东汉和曹魏时期的送故,除王经从江夏弃官回家时有“送吏”外,其余送故大者止于土特产和钱财之物。到了两晋时期,“送故”的内容主要还是钱财,如《晋书》卷78《孔愉传》所云:“出为镇军将军、会稽内史,加散骑常侍。……在郡三年,乃营山阴湖南侯山下数亩地为宅,草屋数间,便弃官居之,送资数百万,悉无所受。”又如《晋书》卷90《良吏·邓攸传》谓元帝时邓攸为吴郡太守,“后称疾去职,郡常有送迎钱数百万,攸在郡,不受一钱。”此二人,都是不接受送故钱财的例证,但从会稽郡之“送资数百万”及吴郡之“常有送迎钱数百万”等数字来看,表明两晋时期诸郡仍然都以金钱为送故的主要内容。除以钱物送故之外,以劳动力“送故”的事也开始制度化了。这里所谓以劳动力送故,包括以兵户送故和以郡县吏送故,而且所送之劳动力长期供送故者享受、役使。《晋书》卷82《虞预传》载其为太守庾琛主簿时言时政所失云:
        “军寇以来,赋役繁数,兼值年荒,百姓失业,是轻徭薄敛,宽刑省役之时也。自顷长吏轻多去来,送故迎新,交错道路。受迎者惟恐船马之不多,见送者惟恨吏卒之常少。穷奢竭费谓之忠义,省烦从简呼为薄俗,转相仿效,流而不反,虽有常防,莫肯遵修。加以王途未夷,所在停滞,送者经年,永失播殖。……愚谓宜勒属县,若令、尉先去官者,人船吏侍皆具条例,到当依法减省,使公私允当。又今统务多端,动加重制,每有特急,辄立督邮。计今直兼三十余人,人船吏侍皆当出官,益不堪命,宜复减损,严为之防!”琛善之,即皆施行。
        从虞预所言“见送者惟恨吏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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