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齐书》把豫章王嶷上此表的时间书于永明二年之后与三年之前,《南史》卷42《豫章文献王嶷传》载此事仅开头与结尾数句,简省不当,且书其时为永明元年之后,更为不妥。故《南史》所载豫章王嶷之上表,无所资于参考者。据《南齐书》此条可知,自刘宋以来州郡县吏的“秩禄”及“杂供给”没有统一的规定,因而萧嶷建议诸州郡县“各条公用公田秩石迎送旧典”之外的一切费用,然后“精加洗核”,凡“损公侵民”者“一皆止却”,从此“明立定格”,“永为恒制”,而武帝“从之”。可见,萧嶷的建议显然得以付诸实际。虽然萧嶷此举没有从根本上废除送故之制,但属于杂供给的费用,必在“洗核”之列。故武帝永明六年六月的“省州郡县送故输钱者”之诏,很可能是接受萧嶷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因而,梁、陈以后之所以少见以钱送故者,可能与开始于萧齐武帝永明六年的有关改革有关。果如此,则送故之制从萧齐时期开始已受到一定限制,此乃南朝送故制度的变化之一。 其次,南朝刘宋时期,以土特产及“事力”送故者虽然仍不少,但已有役使事力过期要受到惩罚的规定: 《宋书》卷87《萧惠开传》云:(泰始)五年(469年),“除桂阳王休范征北长史、南东海太守。其年,会稽太守蔡兴宗之郡,而惠开自京口请假还都,相逢于曲阿。惠开先与兴宗名位略同,又经情款,自以负爨摧屈,虑兴宗不能诣己,戒勒部下:‘蔡会稽部伍若借问,慎不得答’。惠开素严,自下莫敢违犯。兴宗见惠开舟力甚盛,不知为谁,遣人历舫讯,惠开有舫十余,事力二百百人,皆低头直去,无一人答者。”萧惠开之“事力”二三百人,必为送故者。“事力”之名,屡见于南北朝诸史,《隋书·百官志》载北齐有给各级官吏按官品给“事力”若干名的规定,且“事力”还可称为“兵力”或“手力”,表明萧惠开“事力”的来源,同晋时“方镇去官,皆割精兵器仗以为送故”者一致,足见刘宋时期仍有以兵户送故之制。但是,遍查南朝史籍,除此条外,已不见有以大量兵户送故的记载,所见多者为土特产等实物送故。如《宋书》卷92《良吏·阮长之传》云:长之“初发京师,亲故或以器物赠别”;又如《梁书》卷36《江革传》云:“乃除(革)折冲将军、东中郎武陵王长史、会稽郡丞、行府州事。革门生故吏,家多在东州,闻革应至,并赍持缘道迎候。革曰:‘我通不受饷,不容独当故人筐篚’”。这显然也是以实物赠送。又《宋书》卷56《孔琳之传》载琳之上表云:“今仪从直卫及邀罗使命,有防卫迎送,悉用袍袄之属,非惟一府,众军皆然。……愚谓若侍卫所须,固不可废,其余则依旧用铠。小小使命送迎之属,止宜给仗,不烦铠袄。”此则军队迎送多用铠袄等实物之证。 南朝中后期的史籍,虽然很少见到以大量兵户送故的事实,但以故吏送故者依然有之。如《宋书》卷53《谢方明传》云:“(方明)加晋陵太守,复为骠骑长史、南郡相。……时晋陵郡送故主簿弘季盛、徐寿之,并随在西。”这里的“西”,是指南郡,即谢方明从晋陵太守调为南郡相以后,原晋陵郡之主簿弘、徐二人也因送故随谢方明到了南郡,故名之“送故主簿”。又《宋书》卷77《颜师伯传》谓宋世祖以颜师伯“为徐州主簿”,及世祖“去镇,颜伯以主簿送故”。又《梁书》卷49《庾於陵传》云:“既长,清警博学有才思。齐随王子隆为荆州,召为主簿,使与谢胱、宗夬抄撰群书。子隆代还,又以为送故主簿。”这些例证,都系以故吏本身送故。可见,以故吏送故之制,自刘宋时期直至萧梁都曾流行。 但是,自宋以后,送故的故吏为其主人役使的时间已有限制。如《宋书》卷48《毛修之传》谓东晋末年,“坐长置吏僮,免将军、内史官”。《宋书》卷60《王韶之传》谓韶之本为吴兴太守,元嘉十年(433年),“征为祠部尚书,加给事中。坐去郡长取送故,免官”。这两件因“长置吏僮”和“长取送故”而被罢官的事,都发生在范宁奏请“送故之格,宜为限制,以三年为断”以后。可见,范宁的建议不仅东晋在实行,刘宋也在实行,故有因“长取送故”而免官的事发生。南朝时期对送故者时间的限制,是送故之制的变化之二。《隋书》卷26《百官志》载梁制曰:“郡县吏有书僮,有武吏、有医,有迎新送故等员。各亦因其大小而置焉。”同书又载陈制曰:“陈承梁,皆循其制官……郡县官之任代下,有迎新送故之法,饷馈皆百姓出,并以定令”。这一方面说明梁陈时期同样实行了“送故”制度,甚至连官吏的设置亦有“迎新送故”之员;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有关送故制度的法典已经固定化,这就改变了萧齐之前那种“杂供给”没有定制和东晋之前送故兵吏没有期限的状况。 其三,刘宋时期以后,对送故的对象也有了加以限制的规定:前云两晋时期,送故对象有扩大的趋势,即由东汉时期只给州刺史、郡太守及四征将军送故,扩大到了县令长及一般将军去职也享受送故特权。以致萧齐武帝永明六年有“省州郡县送故输钱者”之诏。在这个诏令中,正式把县级官吏列入可以送故之列。但是,早在刘宋时期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即对送故对象加以限制的立法。如《宋书》卷6《孝武帝纪》大明五年(461年)八月庚寅制云:“方镇所假白版郡县,年限依台除食禄三分之一,不给送故。”《南史》卷2《宋本纪》世祖孝武帝大明五年八月庚寅条,亦载此制,内容全同。据此,知从宋孝武帝大明五年开始,把所假“白版郡县”长官排除在享受送故特权之外。何谓“白版郡县”,《资治通鉴》卷109《晋纪》安帝隆安元年(397年)四月条“版(王)廞吴国内史”句下胡三省注曰:“以白版授官,非朝命也。”由此观之,所谓“方镇所假白版郡县”,乃是未经朝命的郡县长官。对这种白版郡县,除食禄只给朝命官吏的三分之一以外,还“不给送故”,即去职时不能享受朝命官吏能够享受的“送故”优惠。这一立法,即把享受“送故”作为朝命官吏的政治、经济优惠政策特权化,又把非朝命的白版郡县官吏排除在“送故”优惠之外,从而限制了送故的对象。此南朝送故制度变化之三。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变化,使得南朝的送故制度既有进一步制度化和法典化的一面,又有不得以钱财送故、统一送故的“定格”和“恒制”、限制以兵力送故的数量与时间、取缔白版郡县官吏的送故特权等新的立法,从而使送故制度日益趋于被削弱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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