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历史学 > 学习心得、资料 >

魏晋南朝“送故”制度考略(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高敏 参加讨论

常少”的话来看,可知“吏、卒”已是送故的主要内容。又《晋书》卷75《范汪传附子宁传》载宁陈时政曰:
        又方镇去官,皆割精兵器仗以为送故,米布之属不可称计。监司相容,初无弹纠。其中或有清白,亦复不见甄异。送兵多者至有千余家,少者数十户。既力入私门,复资官廪布。兵役既竭,枉服良人,牵引无端,以相充补。若是功勋之臣,则已享裂土之祚,岂应封外复置吏兵乎!谓送故之格宜为节制,以三年为断。
        据范宁所云,除“米布之属”外,以精兵器仗送故已成为普遍现象。送故的兵士多者千余家,少者数十户,兵士都以户、家计算,可见都是兵户。再加上《世说新语》卷中上《雅量篇》记载褚裒“于章安令迁太尉记室参军”时,有“名字已显而位微,人未多识,公东出乘估客船,送故吏数人,投钱塘亭住”的事实;及同书卷中下《夙惠篇》记载有“桓宣武薨,桓南郡年五岁,服始除,桓车骑与送故文武别,因指与南郡:‘此皆汝家故吏佐。’玄应声恸哭,酸感傍人”的故事,更证明晋时诸县以“故吏”、“故佐”送故者不少。由此可见,魏晋南朝时期的送故,从曹魏末年开始已有给官吏去职者赠送兵户、故吏、故佐等劳动人手的制度。如果结合当时最高统治者不断给诸王公权贵“给租牛客户”、“给兵力”、“给吏童”等事实去考察,可知此时的送故制度已成为统治阶级内部分割劳动力制度的组成部分。
        其三,送故制度的法典化:从上述《晋书·孔愉传》及《邓攸传》的情况来说,可知诸郡都设有专门的经费,叫做“送资”或“送迎钱”,这等于诸郡的经费开支中有专门的预算用于“送故”(也包括迎新),可见送故之制已有经济上的立法保证。又从上引《晋书·虞预传》所载情况来说,虞预所在之郡,对于送故迎新之事本来是有规定的,但在“受迎者惟恐船马之不多,见送者惟恨吏卒之常少”的情况下,“转相仿效,流而不反”,以致“虽有常防,莫肯遵修”。于是虞预建议:“若令、尉先去官者,人船吏侍皆具条列,到当依法减省,使公私允当”,即以新的规章制度以加限制。由此可见,原来的送故“人船吏侍”都有“条列”的规定;此后的“依法减省”,更具法律性质。这表明这时的送故之制已经法典化了。
        再从上引《晋书·范宁传》所载送故的情况而言,知“方镇去官,皆割精兵器仗以为送故”,“力入私门”之后,仍然“资官廪布”;即送故兵户的费用仍由国家负担,以致成了“封外更置吏兵”,而且还专立“送故之格”,即关于送故的立法。这些被送故的吏兵长期供送故者役使,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范宁也不敢建议取消这一制度,而只是略加“节制”,即以“三年为断”。可见,限制之前被送故的兵户与故吏被私家役使的时间绝对不止三年。
        所有这些事实,都表明两晋时期有关送故的做法,已经在正式形成定制的基础上法典化了。也就是说,送故制度不仅给各级官吏、将领带来土特产和大量钱财,而且可以给他们带来役使兵户和故吏的特权。曹魏时期特别是两晋时期的“送故”之所以进一步制度化和获得发展,并固化为法典,都在于适应了门阀世族政治、经济特权的需要。反过来,由于此制的确立与发展,又促成了该时期封建依附关系的发展和等级制度的巩固,或者说是门阀政治的配套制度。
        三南朝时期“送故”制度的逐步削弱
        由于南朝时期依然存在着门阀世族,虽然政权有宋、齐、梁、陈之嬗递,但门阀世族的政治、经济基础并未消失,故为其服务的送故制度依然存在。然而,随着门阀地位日益从顶峰坠落下来,到南朝后期,有关送故的记载在减少中,也不再有以大批兵户送故之事出现,似乎反映出送故制度在逐步萎缩之中。综而言之,南朝送故制度表现出如下特点:
        首先,以钱财送故者,宋齐时期较魏晋时期大为增加,梁陈以后以钱财送故已受到限制。
        《宋书》卷75《王僧达传》云:“(僧达)迁太子洗马,母忧去职。兄锡罢临海郡还,送故及俸禄百万以上,僧达一夕令奴辇取,无复所余。”《宋书》卷57《蔡兴宗传》谓:“(蔡)轨罢长沙郡还,送钱五十万。”《宋书》卷87《萧惠开传》云:“泰始四年(468年),……惠开自蜀还,资财二千万,悉散施道路”,如此处理钱财,其中应有送故之钱。《南齐书》卷22《豫章文献王嶷传》谓嶷自荆州还京师后,“斋库失火,烧嶷荆州还资,评值三千万”,所谓“荆州还资”,必是包括送故钱在内。《南史》卷77《吕文显传》谓南齐时,因送故迎新而造成“四方守宰饷遗,一年咸数百万”;仅以四个中书舍人来说,一年之内的饷遗便有“百万”之多。《梁书》卷53《良吏·范述曾传》谓齐明帝时,述“出为永嘉太守……征为游击将军,郡送故旧钱二十余万”。这些例子表明:以大量钱财送故之事,都发生在晋末及宋齐时期,而且在钱财的数量上有超越魏晋之势。但是,梁、陈以后,史籍不再见有以如此大量钱财用于送故者。除了史书有可能漏载的原因外,可能是梁、陈时期已经取缔了以大量钱财送故的做法,这也许同南齐武帝永明六年(488年)之诏令有关。《南史》卷44《齐本纪》云:“(永明)六年辛末,诏省州郡县送故输钱者。”按此条《南齐书·武帝纪》不载,至为宝贵。而武帝永明六年之所以下诏“省州郡县送故输钱者”,应与豫章文献王萧嶷于齐武帝即位之初建议取缔杂供给有关系。《南齐书》卷22《豫章文献嶷传》云:
        宋氏以来,州郡秩俸及杂供给,多随土所出,无有定准。嶷上表曰:“循革贵宜,损益资用,治在夙均,政由一典。伏寻郡县长尉俸禄之制,虽有定科,而其余资给,复由风俗,东北异源,西南各绪,习以为常,因而弗变。缓之则莫非通规,澄之则靡不入罪。殊非约法明章,先令后刑之谓也。臣谓宜使所在各条公用公田秩石迎送旧典之外,守宰相承,有何供调,尚书精加洗核,务令优衷。事在可通,随宜开许,损公侵民,一皆止却,明立定格,班下四方,永不恒制。”从之。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