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家产继承方式述略(2)
无论多次性还是一次性析分,都以“平均”为首要原则。男子单系继承家产是历史上各民族的通常做法,相对于古代日本和西欧各国的长子或幼子一人继承制,“诸子平均”才是我国家产继承制度的特征,其中“平均”是最主要的特征,因为“平均”已经包含了“诸子”析分的意思,一个人继承即“整体性继承”是无所谓平均的。《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律》具体规定了分家产不均的处罚方法:“同居应分,不均平者,计所受,坐赃论,减三等”,多占家产被视为与偷盗相近的罪过。唐代的“律”主要是从防范的角度制订条例,唐“令”则相应地从正面规定“应分田地及财物,兄弟均分,”(注:《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卑幼私用财”条引唐《户令》。)都是强调必须平均。在具体析分时,田地不仅数量要相同,而且要肥瘠搭配,往往因此把田地分割得很细碎。(注:杨际平先生等《五一十世纪敦煌的家庭与家族关系》第199页对此有论述,岳麓书社1997年版。 )敦煌发现的唐末分家文书格式在罗列完毕所分开的家产之后,都有这样的句子:“右件分割,……以诸亲一一对直,再三对折均亭,抛钩为定。更无曲受人情,偏藏活叶(什)。”(注: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敦煌资料》第一辑第435页,中华书局1961年版。抛钩也称投钩, 据明人乐韶凤《洪武正韵·尤韵》释曰“钩与阄同,投钩,今俗谓拈阄。”战国时期的《慎子·内篇》已有“投钩以分田”之法。)抛钩即拈阄,是古老的保证公平的办法,表面上是断之以天意,实际是杜绝人情之偏私。 所谓“平均”亦暗含有“公平”的意思,不只是数学意义上的相等,还体现着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即在平均的原则下给个别对家庭尽义务较多的子孙以适当倾斜。具体的习惯做法是在分家时专门留出一部分田产,称作“特留分”,作为长子长孙田和墓田。对负责主祭祖先的长子长孙加一份田产,作为祭祀时的费用。《唐六典》卷三在“凡食封皆传子孙”条下有一个注文:“食封人身没之后,所封物随其男数为分;承嫡者,加与一分。”德宗时一个叫段秀实的人在泾原兵变中有气节,死后朝廷奖赐有加,让其儿子入仕时“长子三品,诸子五品,”(注:《新唐书》卷一五三《段秀实传》。)承嫡的长子高两品,也反应出这种习惯。墓田也称祭田,用作修缮坟茔的费用,多由主祭的长房子孙掌管,事实上常与长子长孙田合一。这种习惯不只是为了体现合理的差别,往深处看一层,则体现着家产继承与宗祧继承重合的整体性继承原则,长子长孙多得一份家产的理由,是在继承家产的同时还继承了父祖的家长身份和责任。 所谓“诸子”即同父之子,因各自母亲的身份不同而有嫡庶之分。嫡庶之间的地位差别很大,尤其表现在继承权方面,宗祧继承一直系于嫡长子,庶生子无缘得与;家产继承上庶生子的权利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变化过程。(注:拙文《我国古代庶生子的继产权》,《文史知识》1995年2期。)秦汉时期庶生子没有继产权, 到明代的《大明律令》卷十则规定分家时“不问妻妾所生,止(只)以子数均分,”唐代正处在这个变化的过程中。前引唐《户令》说应析分的家产由“兄弟均分”,只讲兄弟,没说明嫡庶。唐代律令的行文措辞很严谨,称“妻妾”则明确表示区别,通称“妇人”时则是概指妻妾;同理,称嫡子、庶子的时候区分嫡庶,通称“兄弟”时只从一个父亲所出的角度看,不再从生母的身份方面区分了,所谓“兄弟均分”应该包括庶生子在内。唐中叶陕虢观察使卢岳之妻“分赀不及妾子,妾诉之,”(注:《新唐书》卷一六三《穆宁传》。)透露出按律令应该分给庶生子家产的信息。但在庶生子分家产的具体操作中,还有两个具体标准:一是庶生子必须是在本家庭中入籍方可继承,如果一直在外单立门户则不行,天宝六年的一条敕文说:“百官、百姓身亡殁后,称是别宅异居男女及妻妾等,府县多有前件诉讼。身在纵不同居,亦合收编本籍;既别居无籍,既明非子息。及加推案,皆有端由:或其母先因奸和,或素是出妻弃妾,苟祈侥幸,利彼资财,遂使真伪难分,官吏惑听。”为统一令制,专门规定这类子女不得入籍分家产。(注:《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卑幼私用财”条引唐《户令》。)二是贵族家庭和平民家庭不同,在贵族家庭中爵位身份的继承只归嫡长子孙,庶生子无缘介入;家产的继承则相应地规定袭爵的嫡长子孙单独继承永业田,(注:《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载“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受之”;《通典》卷二载“诸袭爵者唯得父祖永业”;世业即永业,承户者和袭爵者都是指嫡长子孙,两处记载相同。《户令》则说“其父祖永业及赐田亦均分”,似乎永业田也由诸子均分,不确。按《户令》已佚,这句令文是《宋刑统》卷十二转引时的夹注,可能“永业”二字是多余的衍文,也可能是把贵族永业田和平民永业田混同了。实际上贵族的永业田与爵位合为一体,是不能分割的。)庶生子只允许参与赐田和一般田产的析分。 用法律术语讲,亲生儿子不分嫡庶都是家产的“第一继承人”,在唐代似乎除了“逃亡经六年已上”一条外,没有什么理由能取消亲生儿子的家产继承权,(注:《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卑幼私用财”条引唐《户令》。)甚至犯了不孝之罪也不剥夺其继产权,这显然是为了保证家庭门户的正常传承才特有的宽容。为了保证继承过程的顺利进行,还编制了继承人的顺序,当小家庭中的第一继承人缺位时,则由后一层次的人即孙子来代替前一层次的人来继承,称“代位继承”。唐《户令》规定:“兄弟亡者,子承父分”,是以小家庭的家长(父亲)为第一代往下排,如果第二代(儿子)在第一代之前去世,第三代(孙子)便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代替其父亲参与家产的析分。代位继承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注:《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卑幼私用财”条引唐《户令》。)这里的“兄弟”仍指小家庭中的第一继承人即家长的儿子,“诸子”指家长的孙子;当家长的儿子们全部在家长之前死去时,孙子们便直接从家长即其祖父手里继承家产,在这种情况下孙子们实际上已经被当作第一顺序继承人看待,已经越过儿子的位置来继承家产了,所以有的法律史书称之为“越位继承。”(注: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第四章第五节,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代位继承和越位继承都是孙子们直接从祖父手中析分家产,区别在于,前者按家中的第二代儿子数计算,后者则是按家中的第三代孙子数计算;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通常会使第三代孙子辈每个人分得的数量有很大差别,只有在各房的第三代男子数相同的特殊情况下才没有这个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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