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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家产继承方式述略(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 邢铁 参加讨论

    多数家庭析产时都要订立文书,称分书、阄书、合同等。一次性析分时随分随立,多次性析分时在最后一次分清时订立。具体程序是:先把家产按诸子数平均分为若干份,编以字号;然后请族中长辈主持,族中近亲和儿子们的舅父作见证人;(注:如斯2174号文书《天复九年董加盈兄弟三人分家契》中的见证人有“阿舅石神神”,见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46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这也是历代分家时的传统习惯,社会学上称之为“舅权”行为。)诸子当众拈阄分定,填写文书,诸子与见证人签押。民间保存下来的最早的分家文书实物多是明代以后的,宋元时期的已经很少,敦煌石窟残卷中幸有几件唐代的分家文书。这几件文书有的是分家时实际订立的,有的是当时的“通用格(样)式”,其中一件比较完整的分家文书格式为:(注:斯4374号文书,转自《敦煌资料》第一辑第431-432页。原件为竖写。)
        兄某告弟某甲□□□忠孝千代同居,今时浅狭,难立始终。□□子孙乖角,不守父条,或有兄弟参商,不□大体。既欲分荆截树,难制颓波,□领分原,任从来意。家资产业,对面分张;地舍园林,人奴半分。分枝各别,具执文凭,不许他年更相斗讼。乡原体例,今亦同尘,反目憎嫌,仍须禁制。骨肉情分,汝勿违之。兄友弟恭,尤须转厚。今对六亲商量底定,始立分书,既无偏坡(颇),将为后验。人各一本,不许重论。
        某物某物某物某物某物
        车牛羊驼马驼畜奴婢
        庄园舍宅田地乡□渠道四至右件家产并以平量,更无偏党丝发差殊。如立分书之后,更有喧悖,请科重罪,名目入官,虚者伏法。
        年月日
        亲见(下略)分家文书标准格式的出现,表明当时分家析产过程中订立文书已经相当普遍,并且已经规范化了。从格式内容看也已经相当完备了,个别地方甚至比后来明清时期的文书更为详尽周到,如这件文书格式中的见证人连“妹”都请到了,后来则只请本家男性了。
        二、妇女的继产权
        诸子平均析产是男子单系继承,这是基于家庭门户延续的社会性需要,并不完全符合人的自然本性。本来,女儿和儿子的血缘关系相同,继承时应当机会均等,为了通过家产的析分来保证家庭门户的延续,则不能男女同时继承,只能采取单系继承的方式;在一般家庭中儿子要承担祭祀祖先、赡养老人和继立门户的义务,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才把继产权限定在男系一方了。不过,家庭中不仅有义务和权利,更有血缘亲情,从家庭感情结构来说,父母不可能只顾儿子,无视女儿的利益,男子的单系继承因此就不可能是绝对的唯一的,只能是“单系偏重,”(注:参费孝通先生《生育制度》第13章,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在诸子均分的同时也煞费苦心地给女儿留下了一些继承家产的机会。唐代也是如此,并且富有特色。
        首先是可以继承户绝财产。唐代的《丧葬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外,余财并与女。”(注:《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户绝资产”条引。)按历代的习惯做法,即使对户绝财产,女儿也不能简单的继承,要通过招婿入赘的方式在继承家产的同时承担起继立门户的义务;但与前后的秦汉和宋元时期相比,唐代有关赘婿的记载明显稀少,这可能是唐代女儿继承户绝资产时缺少义务约束的反映。上引户绝资产条例及开成年间关于“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资产”的补充规定,都没说继承部分还是全部,(注:《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户绝资产”条引开成元年敕文。又,《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凡食封皆传子孙”条说分家时“其应得分房无男,有女在室者,将当房分得数与半”,是就诸房中一房无子而言,不是本文所说的无子嗣的户绝之家。)由《宋刑统》卷十二追记此条文时北宋臣僚才建议加上“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入官”的内容可知,唐代尚无此类规定,无子嗣之家的女儿不论出嫁还是在室,都有权继承全部财产,所以就没必要通过招婿入赘的方式了。开成年间的补充规定接着说:“其间如有心怀觊望,孝道不全,与夫合谋有所侵夺者,委所在长吏严加纠察,如有此色,不在给与之限。”这是针对已出嫁的女儿说的,尽“孝道”的具体所指应该是给父母养老送终,似不包括继立门户、传宗接代的内容。如这个分析符合实际,那就说明,与前后各个朝代相比,唐代女儿在娘家继承户绝财产时义务少而权利大。
        其次,在娘家因无子而立嗣时女儿也可以介入,因为外甥是仅次于本家侄儿的立嗣候选人,并且在实际选立时不一定排在侄儿后面。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舅舅立外甥、外祖父立外孙,属于“隔代母系继替”,(注:参费孝通先生《生育制度》第158页。 )等于是让已出嫁的姐妹或女儿的代理人回娘家继立门户、继承家产了。这也是给女儿保留的一种间接继承娘家家产的机会。
        在娘家有子嗣的情况下,女儿一般不能直接参与家产的析分,但可以用无继产之名而有继产之实的方式间接参与,这方面最常见的方式是获取奁产陪嫁。奁是古时候妇女的梳妆匣,因为奁匣是陪嫁女儿的必备之物,所以习称娘家陪送的所有贵重物品为奁产。奁产中有日用品、首饰之类,也有随嫁田地,只是因各家贫富不同而数量不一。按唐代习俗,订婚时女方先后给男方“草帖”和“定帖”,上面除开列三代、姑娘的生辰年岁外,最重要的内容便是陪嫁物品的种类和数量,有“奁产房卧若干”一项,(注:转自仁井田陞《支那身份史》第631页座右宝刊行会1942年版。)并且是要兑现的。按民间的习惯做法,如果诸兄弟最后一次分清家产的时候还有弟妹未婚嫁,则要留出将来需用的聘财和奁产,“食封人身没以后,所封户随其男数为分。……其姑姊妹在室者,亦三分减男(聘财)之一。”(注:《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凡食封皆传子孙”条。)这是食封之家,因为这类家庭富有所以在室女的奁产达到其未婚弟弟的三分之二,普通民户则少些,“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注:《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卑幼私用财”条引唐《户令》。)敦煌文书中有一道“遗嘱样式”说父亲晚年将自己的“舍田、家产、畜牧等”分配给了“长男某甲、次男某甲、某女,”(注:斯6537号文书,转自《敦煌资料》第一辑第441页。)这里的“某女”所得很可能就是在室女的预留奁产,已经与儿子析分家产并列了。并且,嫁到婆家后奁产作为自己的私房财物,不归入婆家的家产之中,丈夫与兄弟析产时“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注:《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律》“卑幼私辄用财”条疏议。)离异或改嫁时还可以随身带走。形成这种专门习俗和规定的原因在于,奁产是女儿参与娘家家产析分的权利的体现,所以应该永远归其本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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