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本从明治23年起,第一次开设了国会,开始了其立宪民主制的历史时,它首先要 做的,就是以宪法的形式,明确天皇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宪法起草者伊藤 博文说:“我在起草帝国宪法时从一开始就明确一点,即单纯模仿外国宪法是不够的。 我国自有其本身固有的特质,绝不能对此视而不见。例如在我国,皇位有比外国更深的 一种国史上的根据,在国民脑海中也有一种印象。当我国尚未建立立宪政体,尚未实行 封建制度,仍处于神权国家时代时,皇位就是国家的真髓和中枢。”④(注:大津淳一 郎:《大日本宪政史》第3卷,原书房,1969年,第84页。)维新领导者希望天皇在国家 政体中所起的最大作用,就是确立一种无可动摇的核心和枢轴地位,而这种作用的发挥 仅仅靠立宪政体下有限的皇权是不够的,还必须借助一种传统的统治权威,一种其他任 何势力都无法代替的、为天皇本身所特有的统治力量。这种力量与具体的、有限的宪法 权力相比,含有一种无形的、绝对的、超乎物质之上的精神因素。有这种精神因素所依 托的统治权,可以成为一种伸缩自如的力量。它所具有的法外效果在于,对于统治对象 来说,它不仅仅是有形的、物质的、法的统治,而且是一种彻底的、心灵的支配;对于 统治权的行使来说,它自然而然地摆脱了立宪政体的束缚,延伸到它所需要的一切领域 。 对天皇权威的认定,集中体现在明治宪法的第1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 治之”;第3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这些看来不合情理的、近乎神话般的条文规 定,构成了日本的立宪君主制不同于欧洲的明显特点。正是这一特点,对日本国家的政 治发展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第二个突出特点是行政系统的特殊地位。这种特殊地位首先表现为一种根深蒂固的传 统观念,这种观念认为,官吏属于“公家人”;行政官厅是为国家办理“公务”的地方 ,官吏和官厅所代表的“公”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这种观念在立宪政体下便发展成为 行政系统的地位应该在议会、政党等等之上。议会被看作是政党为了一己私利进行争斗 的场所,他们所代表的只是局部的利益,或是某一行业的,或是某一地区的。民选的议 员也缺乏足够的素质。而行政官僚则被认为是超越政党利益的、着眼全局的和秉公办事 的,他们经过系统的教育,严格而正规的选拔程序,业务精通,责任感强,属于社会的 精英集团。 在这种观念支配下,日本立宪政体中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者并非等量齐观,行 政权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司法权只是行政权的一个分支”①(注:清水伸:《明 治宪法制定史》中卷,原书房,1974年,第135页。)。立法权从理论上讲,应该与行政 权并列,并对其起制衡作用,但实际情况远非如此。由于行政系统以其“至公至正”的 国家利益代言人身份,维系着其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传统优势,立法权常常被置于被动 和尴尬的地位,正如伊藤博文在宪政实施后所明确表示的那样:“不可使政府常受党派 之左右”②(注:朝日新闻社编《史料·明治百年》,朝日新闻社,1966年,第413页。 )。 在立宪政治初期,这种政高党低的特点就已经表现得十分明显。明治宪法刚刚颁布, 当时的内阁总理大臣黑田清隆就在地方官会议上发表演说,称:“政府不可不常取一定 之方向,超然立于政党之外,居至公至正之道。各位宜留意于此,以不偏不党之心临于 人民,抚驭得宜,以助国家隆盛之治。”③(注:朝日新闻社编《史料·明治百年》, 朝日新闻社,1966年,第413页。)明治后期行政官僚的典型代表都筑馨六撰文说:“立 宪国之大臣在内治上每以国是为施政之目的,将其意见堂堂正正公之于天下,认准为国 是者即努力贯彻之,若自己坚信为不可变更者,则无论议会或舆论如何反对,也要不屈 不挠奏请贯彻之。若议会不同意,而这种不同意终将给自己认定为国家所必需之事业造 成损害,则必须奏请解散议会,无论解散几次,直至议会同意自己意见为止。”④(注 :由井正臣等编《官僚制·警察》,《日本近代思想大系》第3卷,第171页。)在明治 宪法体制中,行政系统拥有种种优于议会的特权。议会的两大主要权力--立法权和预 算审议权,都由于内阁的特权而打了折扣。对于立法权,内阁虽不是立法机构,但是一 方面,国务大臣拥有法律的副署权,凡是颁布法律时,若无国务大臣的副署可视为无效 。国务大臣通过对重要法律敕令的副署承揽着天皇的行政责任。另一方面,在立法实践 中,内阁提出的法案不但在总量上超过议会,在成功率上与议会相比更是占压倒多数⑤ (注:有马学、三谷博等编《近代日本政治构造》,吉川弘文馆,1993年,第22页。)。 对预算审议,明治宪法也赋予了内阁特殊权力。宪法第67条规定:“凡基于宪法大权已 决定之岁出,以及由于法律之结果或法律上属于政府义务之岁出,非经政府同意,帝国 议会不得废除或削减之。”第71条规定:“议会如未议定预算,或预算不能成立时,政 府可照上年度预算施行。”有了这两条规定,一是压缩了议会的预算审定范围,因为只 要认定是属于天皇大权范围的需要,内阁就可直接决定,无需经议会通过。这样实际运 作的结果,往往“大权所需”占的比例超过需经议会审议的部分。二是年度预算即使议 会不通过也无妨,可以继续执行上一年度预算。三是议会在审定某些预算时,为了能征 得内阁同意,不得不反过来求助于内阁,或是向内阁让步。 这种从理论上进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同欧美立宪政治并无二致,而在观念上和政治 实践中,议会与内阁相比却始终处于从属地位的情况,成为日本立宪政治的一大特点。 综上所述,日本近代民主制的建立,实质上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移入为根本目标 和中心任务,以西方政体模式为参照和手段,对自身传统的政权组织形式进行扬弃的过 程。这是一个伴随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发育成熟的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 ,政治传统中不适应新的时代要求的成分抛掉了,而有助于新的历史任务的完成和新的 经济基础确立的成分则积淀下来,成为新的上层建筑中不可分割的组织部分,同时也成 为反映新的政治体制特点的典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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