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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三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史研究》 吴怀祺 参加讨论

二、马端临评王安石变法
    马端临对王安石变法的看法,受到他对于历史认识的制约。马端临认为自秦汉以后,由于没有“公天下之心”,废井田、封建,行郡县,这是历史的“不容不然”,要想按着三代的制度办事是行不通,“返古实难”。本着这样的观点,他认为王安石变法中很多东西本身并不坏,有的在古代也是“良法”,但是拿到宋代社会中应用,就难以实行,王安石按《周礼》搞改革,行不通。青苗法、均输法即是一例,他说这些法在“三代之时,则非直周公之圣可行,虽一凡夫亦能行之。三代而后,则非直王莽之矫诈,介甫之执愎不可行,而虽贤哲亦不能行。”其原因在于三代时,人有公心,行封建,上下为一体,“良法可世守矣。”自从封建变为郡县制度以后,“而欲以周官之法行之,则事烦而政必扰,政扰而民必病,教养之恩惠未孚,而追呼之苛娆已极矣。”他说:
    以青苗赊贷一事观之,则知《周礼》所载,凡法制琐碎烦密者,可行之于封建之时,而不可行之于郡县之后,必知时适变者,而后可以语通经学古之学也。(15)
    马端临没有看出王安石只是借古人的口号,行变革社会之实,但他提出的历史必变,不容复古的观点,从根本上说,与王安石的“祖宗不足法”的认识有相通之处。
    马端临和王安石对历史上的进步变革,如对商鞅变法的评价,基本上是一样的,肯定这场变革的意义。王安石在《商鞅》诗中说:“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他的变法和商鞅变法精神是一致的。马端临在《文献通考·自序》中说:
    ……秦废井田而始捐田产以予百姓矣。秦于其当与者取之,所当取者与之。然所袭既久。反古实难。欲复封建,是自割裂其土宇以启纷争;欲复井田,是强夺民之田亩以召怨讟,书生之论所以不可行也。随田之在民者税之,而不复问其多寡,始于商鞅。随民之有田者税之,而不复问其丁中,始于杨炎。三代井田之良法,坏于(商)鞅;唐租庸调之良法,坏于(杨)炎。二人之事,君子所羞称,而后之为国者,莫不一遵其法,一或变之,则反至于烦扰无稽,而国与民俱受其病,则以古今异宜故也。
    王安石肯定商鞅,是为变法张本。马端临从“古今异宜”的历史眼光,肯定商鞅变法的合理性。二者的视角不同,但对进步变革的商鞅变法的肯定的立足点则是一致的。
    马端临对于王安石推行的均输法、市易法、青苗法、募役法、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等作了具体的分析,对于学校,选举方面的变革以及对方田均税法实施的效果,他都作出不同的评价。马端临的议论,归纳起来,有这几个方面。第一,肯定王安石变法的目的。马端临说:“荆公新法,主于理财。”(16)“熙宁初,王介甫秉政,专以取息为富国之务。”(17)王安石变法是理财、富国之举。
    第二,从变法的基本精神上,推崇王安石的变革。文彦博反对王安石变法,对宋神宗说:“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马端临评论这件事,说:
    按,潞公(文彦博)此论失之。盖介甫之行新法,其意勇于任怨而不为毁誉所动。然役法之行,坊郭品官之家尽令输钱,坊场酒税之人尽归助役。故士夫豪右不能无怨,而实则农民之利。此神宗所以有‘于百姓何所不便’之说。而潞公此语与东坡所谓‘凋敝太甚,厨传萧然”,云者,皆介甫所指以为‘流俗干誉不足恤’者,是岂足以绳其偏而救其弊乎?(18)
    马端临说王安石推行新法“其意勇于任怨,而不为毁誉所动”,就是王安石自称的“流俗干誉不足恤”。荆公没有这样的气魄,那一场历史上的大变革是很难展开的。士夫豪右的怨气和农民的受益是关联在一起的,“毁”与“誉”由此产生。马端临看到这一层,可说是触到了变法的基本精神。
    第三,具体分析王安石变法的结果。这方面的情况不一样,青苗法不能收到应有的成效,根本原因,如前所说,是王安石不知时变。另外,青苗法在执行过程中,走了样子。根据原先的条文,青苗法不会产生“徵钱”“取息”“抑配”三害的,但在施行过程中另行一套,恰恰是这三方面给百姓带来困扰。(19)均输法、市易法推行的结果,马端临给它做了个总结,说:“均输卒不能行,市易虽行之而卒不见其利。”其中主要原因是以官府行商贾之事,于是弊病出现了。他说:“介甫志于兴利,苟慕前史均输之名,张官置吏,废财劳人,而卒无所成。”市易法是“以县官而下行黠商豪家之事,且贸迁图利,且放偿取息,以国力经营之,以国法督课之,至使物价腾踊,商贾怨讟,而孳孳五年之间,所得子本盖未尝相称也,然则是岂得为善言利乎?”(20)王安石“兴利”,但不善言利,这是马端临对他的又一个评语。
    马端临评论保甲法,说:“按籍民为兵,古法也。虽唐府兵犹然。今熙宁之保甲,则无益而有害。言其无益者,则曰田亩之民不习战斗,不可以代募兵;言有害者,则曰贪污之吏并缘渔猎,足以困百姓。”“盖介甫所行,刻核亟疾之意多,惨怛忠利之意少。故助役虽良法,保甲虽古法,而皆足以病民。”(21)这又指出一点,即使是古法、良法,而推行的人如果是“贪污之吏”,带来的只能是“病民”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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