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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中的考实性认识(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文史哲》 刘泽华 叶振华 参加讨论

归纳法的特点在于所依据的史料愈充分、愈完备,归纳出的结论就愈可靠。根据这一特点,在应用此法时须注意两点:其一,考实的范围宜窄不宜宽,在较窄的范围内,证据容易搜求完备和充分;其二,归纳出的结论宜有一定的弹性,不轻易作硬性结论。因为史料搜求完备并非易事,如一旦发现一些反面证据,硬性结论就难免偏颇。赵瓯北大概亦明此理,故《廿二史札记》中的一些篇章对上述两点均有注意。
    对于归纳法,梁启超至为推崇,认为应用它“可以发现出极新奇的现象,而且发明出极有价值的原则”(《历史统计法》)。这话的确有一定的道理。通过归纳得出的结论是不同于任何具体史料的新结论,而这些新结论由于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所以往往对我们认识一些个别事物,又起一定的指导作用。例如王引之就通过归纳发现了春秋时期人物的名与字的关系有“同训”、“对文”、“连类”、“指实”、“辨物”五种情况(见《经义述闻·春秋名字解诂》)。陈寅恪先生在名著《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所提出隋唐制度出乎北魏(北齐)、梁(陈)、西魏(北周)三源的说法,也是经过对大量史料的归纳而得出的新结论,这个结论对于今天的隋唐史研究仍有一定的意义。再如,前人将造字原则归纳为“六书”,无疑对今日的文字训诂之学是有指导性意义的。陈垣先生所归纳的校勘四法,亦迄今仍为古籍整理工作所遵循的原则。
    三是类推法。它是根据两类(或两条)史料中已知的部分属性来推知其中一类(或一条)的不知属性的一种方法。如果用公式表达,即是
    已知史料A有属性a、b、c,史料B有属性a、b,A、B二者大体相似,那么,B也有属性C。
    唐长孺先生在《〈晋书赵至传〉中所见的曹魏士家制度》一文中曾运用过这种方法考证赵至之父的身分。其论证过程如次:(1)《晋书赵至传》中记载赵至出身士伍,但未记赵至父为兵,仅记其耕田,这难以说明赵父是屯田兵。(2)赵父系曹魏时人,曹魏时虽有军屯,但见于记载的只有淮北地区,而赵氏却居于河南缑氏。(3)《晋书·食货志》中载有河南新城有屯田兵。(4)已知晋沿魏制,新城与缑氏同属河南郡,据此推知赵父的身分是曹魏的屯田军户(见《魏晋南北朝史论丛》)。
    杨志玖先生在《关于马可波罗离华的一段汉文记载》一文中,考订马可波罗曾经到过中国,也运用了这一方法。其论证过程如次:(1)《马可波罗游记》有波斯三位使臣来华的记载。(2)《游记》又载马可波罗随上述三使一道从华至波斯,而后马可波罗再由波斯返回意大利。(3)《永乐大典》引《元经世大典》中引录的一篇公文中也载有三使拟由华返波斯事。(4)因(1)、(2)、(3)三者相合处推知三使来华为实;(2)、(3)相合证马可波罗的《游记》记载是实;再推证马可波罗确曾来华(见《元史三论》)。
    从已知推不知这点来看,类推法与归纳法相似,但其思维方式却是由个别到个别,这与归纳法又有所不同,这种方法的特点是依据的已知条件与结论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因而它的结论便有一种不确定性。尽管如此,它毕竟为史料中某些不知的属性提供了一点可知的可能性,所以这种方法也不应忽视。
    四是演绎法。它是以某些具有共性的通则推知一些具体属性的一种方法,即从一般引申至个别的方法。
    郑天挺先生在《关于徐一夔〈织工对〉》一文中,为了解决《织工对》的著作年代问题,曾两次运用这一方法。一是发现徐氏文集《始丰稿》系依年序编录,其中第一至第三卷之文皆撰写于元朝至正年间,这是一个通例。《织工对》恰恰收入《始丰稿》第一卷中,据此推知《织》文系元至正时的作品。二是发现元代的货币单位为“缗”,明代用“贯”,这又是一通则。而《织》文记述织工的工值时恰恰以缗为单位,故再推得《织》文撰于元代。
    演绎法的思维过程是所谓的“三段式”序列,即先选定具共性的“通则”为大前提,再以通过核证史料与通则之间的同异关系为小前提,最后得出该史料是否可靠的结论:史料同于大前提者是,异于大前提者非。从这个序列中,我们可以看出,演绎法的前提和结论之间必须具有一致性。违背这种一致性,就会导致前提与结论之间发生矛盾的谬误。在实际考实的过程中,不少史家犯过此弊。比如刘知几将中古时期篡乱成风作为大前提,肯定《汲冢书》中“舜放尧于平阳”为是,而《尚书》所记“禅让”之事为非(见《史通·惑经》)。刘氏的这一演绎过程,大前提是中古,而结论却是上古,实际上就违背了前提与结论一致的原则,犯了以今度古的毛病。另外,由前提与结论的一致性所决定,如果在演绎过程中前提出错,则结论亦会随之而误。不过由于小前提的确定只是直观地比较异同,因而它发生错误的可能性一般要少些,容易失误的是大前提。比如《考信录》一书虽多精当,但书中以“经”为绝对正确的大前提,并由此轻率否定与经不符者的部分论断,终为该书的白圭之玷。因此可以说,大前提的确否是演绎法应用的关键,在确定大前提时,应当有充足的证明。
    与比较、归纳、类推相比,演绎法之长在于其能够作出确证。只要大前提正确,它甚至可以判定“孤证”是否可靠。一些考实大师之所以能“不凭本而凭理”加以“理断”,就是以人所共知的常理作为大前提,依据“孤证”史料与常理的矛盾,从而否定该证的。例如,战国中期的长平之战,从《史记》到《通鉴》均载有赵兵败降而被坑杀四十万一事。但朱熹和胡三省却都敏锐地发现此事悖于常理之处,提出“四十万人安肯束手而死邪”(《通鉴》卷五,周赧王55年系事,胡注)之疑,作出此事“决不可信”(《朱子语类》卷134)的判断。
    五是钩沉法。它是将一些长期以来沉没未彰、零散失绪的史料从纷杂的载籍中钩稽出来,并依照一定的原则排次清楚的一种方法。古书之辑佚、年谱之编制等,基本上是这种方法的实际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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