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过渡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汇流而发生的。所谓人类社会的汇流,指的是人类社会在彼此离散的孤立的点上各自诞生以后,由于每个点上人群的数量增加,活动范围扩大,而与别的点上的人群接触,通过交往而融合的过程。各个点上的人群在互相接触前,本身既是一个独立的群体,又是一个完整的社会。汇流后,如果说原来的群体仍然带有独立性的话,那么这个群体已经不再是整个社会,而只是由数个群体汇成的整个社会的一部分了。人类社会汇流的过程越发展,原来的各个群体在整个社会中所占的比例就越小,从而整个社会的群体性质就越弱。 同时,这个过渡还是伴随着人类生产力的提高而发生的。在母系氏族后期,人类发明了青铜器。使用青铜工具使人类可以生产出剩余产品。这样,就为私有制的出现准备了条件。在对偶婚制使男子的子女可以辨认和男子在生产中的地位提高(包括通过作战保障本族不被外族掠为奴隶并能俘获外族人为奴隶)的基础上,为了确保私有财产可以传给男子的子女,男女之间的对偶关系就逐渐固定下来,成为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关系。这样,父权制和夫权制的个体家庭就取代了氏族组织,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这个时期,出现了铁器。铁器的出现使一家数口可以独立完成的个体劳动不但成为可能的事情,而且稳固地确立了下来。个体劳动的产生使个体家庭获得了可靠的生产力基础,终于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在生产力处于铁制手工工具的阶段上,由个体家庭从事小块土地的耕作和手工业生产是当时最适宜的生产方式。在群体本位社会向个体本位社会过渡时期,每个个体家庭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不论个体家庭是耕种自己的土地,还是租种别人的土地,都不改变它具有的独立经济主体的性质(契约只能在各自独立的经济主体之间签订)。在这个阶段,也曾经先后存在过其他经济主体,如奴隶主庄园、地主庄园、作坊等等,但个体家庭则是所有各种经济主体中最基本的也是最小的经济主体,是社会的基础。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是,起初社会与群体完全同一,社会由一个混沌的群体组成,以后,随着原来彼此离散的人类社会的汇流,社会越来越大,而原来的群体却通过分化而越来越小,直到经过个体家庭而分解为一个一个的个人。 在个体家庭作为社会基础组织的阶段,在家庭之外还存在着地区性的组织,起初是农村公社,继之而起的有城市公社和国家。国家出现以后,地缘性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远远超过了血缘组织,并且可以越过血缘组织,对血缘组织内部的个人进行直接支配。然而,这种情况并没有改变个人对血缘组织的从属状态,并没有改变个人受血缘群体支配的状态,只是后来的血缘群体已经缩小为家庭而已。在古希腊的斯巴达国,斯巴达人相对于俘获来做奴隶的异族人来说是自由人,但是对于自己所从属的斯巴达族群体来说,却是不独立、不自由的,个人的一切直至生命都要由群体支配。在中国,自个体家庭成为社会基本组织以来,个人不但婚姻要由家庭或家族中的长辈来决定,而且连生命都可以由家长或家中长辈来任意处置。由于这种个体家庭是父权制或夫权制的,所以女人在家庭中所受的束缚就比男人更深了一层,几乎处于半奴隶地位。中国古代商周以来的一系列伦理观念和制度都在维护着血缘群体的这种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地位,而扼杀着个人的独立性。就个人对于血缘群体来说没有独立地位这一点而言,由群体本位向个体本位过渡时期的社会与原始时代的群体本位社会是一致的。这种社会虽然已经不是群体本位社会,而是群体本位社会向个体本位社会的过渡形态,但是所奉行的指导思想却是群体本位主义。 就个体家庭由若干个体以血缘为纽带组合而成这一点而言,个体家庭本身仍然是一种群体,它是一切群体形式中规模最小的群体形式。就个体家庭再分解就不再具有群体性质这一点而言,个体家庭又是群体的最后一种形式。因为个体家庭处在群体与个体之间的中介位置上,所以,尽管个体家庭本身还是一种群体,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序列中却具有不同于历史上其他群体形式的独特地位和特殊意义。它已经不是群体本位社会的组织形式,而是由群体向个体的过渡形式了。 人类初期以群体的形式生存,是人类生产能力低下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类不维持群体的形式,那么无论是个体还是整个类都难以生存。只有生产能力发展到人类能够进行个体生产的阶段,人类才能够摆脱群体的形式,通过群体的分化,转变为以个体家庭的形式存在,进一步转变为以个体的形式存在。因此,群体分化的过程,也就是人类生产能力提高的过程,因而是一种进步的过程。马克思说过:“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⑤。我认为,这种个体发展既包括个体能力的发展,也包括个体从群体中的解放,就是说,个体发展应该包括个体与社会整体相互关系的演变在内。我们应该把个体在社会整体中的地位即个人解放的程度看成社会进步程度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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