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作为定义项的“本质的”一词含义模糊,其明晰性不大于被定义项。而在一门科学理论中,任何一个定义项都应当在被定义项之前定义清楚。换言之,我们要解释一个名词,首先要把用来解释名词的名词搞清楚,否则就会越解释越糊涂。而在传统的理论中,如果说“规律”一词的解释至今不能令人满意的话,那么“本质”的情况就更糟,是一个概念更加含混不清的多义混同词。撇开古今中外许许多多哲学家对“本质”所做的各不相同的解释不谈,其已经被一般所承认的最基本含义就至少有三种: (1)逻辑本质。即逻辑学中用“种加属差”方式下定义时, 给某类事物所规定的、能够区别此一事物与其它事物的特有属性。 (2)认识论本质。即与“现象”相对而言的本质。 传统理论给“现象”下的定义是: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的外在表现。现象“是个别的、片面的和表面的”,是“多变的、易逝的”,是“形于外,可以为人的感官直接感知的”,等等。与此相反的则是本质。 (3)价值观本质。即把我们认为意义更重大的、 因而更值得重视的东西称为“本质”。如说某人“本质”如何,等等。 价值观本质的判断更加复杂,必须考虑到影响和决定这种判断的认识角度、功利动机、感情因素等各方面的作用。除去这个意义上的“本质”,仅就认识论本质与逻辑本质的关系来说,二者的判断往往就是互相矛盾、截然相反的。从逻辑本质所规定的事物的特有属性来看,它们完全可能是“多变的、易逝的”,也完全可能是“形于外,可以为人的感官直接感知的”,而这些本质从认识论来看恰恰是与本质相对立的“现象”。例如,某些衰变期很短的基本粒子的存在就是“易逝的、多变的”,黄种人的黄皮肤这种特有属性就是“形于外、可以为感官直接感知”的。那么,“规律”中的本质,究竟指的是哪一种本质呢? 首先,如果说“规律”所指的“本质”是与现象对立的本质,即认识论本质,那么规律显然包含现象。例如:冬暖夏凉,是人们感觉到的四季温度变化的规律;太阳东升西落,是人们看到的太阳运动规律;它如月面盈虚、草木枯荣、月晕而风、础润而雨,它们都是“形于外,可以为感官直接感知的”,都属于“现象的联系”。当然,在导致这些现象出现的背后另有本质的原因,但我们却不能否认这些现象本身也是一种规律。因此很显然,规律不仅仅是指事物“本质的联系”,同时也包括“现象的联系”。 关于这一点,列宁早就作过论述。例如他说:“规律是现象中巩固的(保存着的)东西”④。所谓“现象中巩固的东西”,我们理解,它并非是指现象背后的本质,而是指现象中的一部分即“巩固的现象”,亦即那些反复出现的、稳定的现象,而不是偶然的现象。由于我们一直把规律定义为“事物本质的联系”,“规律就是揭示本质”的认识长期以来深入人们的头脑,已经形成根深蒂固的“认知定势”,所以才会发生这种误解。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迄今出版的绝大多数词典中,都把“规律”仅仅定义为“事物的本质联系”;只有在近几年出版的个别词典--如《哲学词典》⑤中,才开始注意到规律包括“现象”的问题,在首先肯定规律是事物内部的本质联系的前提下,同时指出规律包括“现象中相对同一、相对静止、相对稳定的方面。”其实关于现象也有规律的问题,以往的哲学家早就做过论述。例如黑格尔的《逻辑学》中有一小节的题目就叫“现象的规律”,他指出:“现象交替中自身等同、长留不变的东西--即现象的规律。”⑥另一方面,“现象”与“本质”从来又都是相对而言的。某一意义上的本质,在另一意义上则是现象。同样,某一意义上的现象,在另一意义上则是本质。所以,现象与本质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其区别是含糊不清的。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列宁既说“规律就是关系……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⑦,又说“规律是现象中同一的东西”、“规律是现象中巩固的(保存着的)东西”,而且还说“规律是本质的现象”⑧,“现象是本质的”⑨,等等。 正因为规律包括现象,而现象与本质在概念上又难以确定区别,所以,用“本质的联系”来解释规律,就失去了意义;而且这样做,还容易造成误解:对于现象来说,必须是“同一的”、“巩固的”、“自身等同、长留不变的”、“相对静止和相对稳定的”才能构成“规律”,而对于“本质”来说则并非如此,因为事物的“本质联系”本身就是规律。于是合乎逻辑的推理便是:既然任何事物--即使是极其偶然的事物--都有它的“本质”,那么当然任何事物都有“规律”。以往人们之所以常常把事物的原因与过程都解释为规律,毛病就出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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