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由与城邦 随着古希腊人认识能力和改造世界能力的增强,自然力对人的制约作用渐渐退居次要地位,而社会对个人的制约作用大大提升。古希腊人对自由的理解与追求也因此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以城邦生活为中心的社会当中,如何追求自由成为古希腊人新的关注点。 城邦是古希腊人社会生活的重心,古希腊人所追寻的自由的真义随着城邦生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在荷马时代,各个城邦族群之间的战争与掠夺是社会生活中最突出的活动。战争和掠夺的结果是战败的一方或者被掠夺者将失去以往在氏族中所享有的权利或地位,被当作战利品而沦为奴隶。“自由”一词在此时意指与奴隶状态形成对照的另一种状态。自由的生活是古希腊人所珍视的,为了自由古希腊人宁愿付出生命的代价。特洛伊战争当中,勇士赫克托耳“痛心疾首”是由于妻子将因城池的陷落而沦为奴隶:“阿开亚壮勇会拖着你离去,夺走你的自由。……你得劳作在别人的织机前,……违心背意--必做的苦活压得你抬不起头”。为了捍卫自由、确保妻子“不致沦为奴隶”,赫克托耳宁愿“一死了事,在垒起的土堆下长眠”。在古希腊人看来,违背自己心意、在别人的压制下劳作的奴隶生活是极其痛苦和难以忍受的。为了不失去自由、不受奴役,勇士们慷慨赴死;而“兄弟们的悲惨”和“特洛伊人将来的结局”远远不及捍卫自己和亲人的自由重要[6](P182)。在城邦还只是松散利益联盟的荷马时代,保卫城邦只是城邦居民在捍卫个人自由时利益趋同的一种必然结果,古希腊人在战争当中英勇献身的动力来自于对自身自由的向往与追求,而不是城邦的整体利益。这主要是因为城邦结构的松散、在古希腊人日常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还不甚大,也是古希腊人追求自由尚处于一种自发状态的体现。 随着城邦的发展日趋充分、奴隶制度基本成型,奴隶的来源基本上是黑海沿岸的色雷斯、伊里利亚一些部族的战俘,希腊本土的居民沦为奴隶的可能性大大减少。古希腊人的生活也渐渐和城邦密不可分,对自由的追求开始转入自觉状态,“自由”也就作为城邦的一种集体权益而存在。这种“自由”是对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种区分,是受制于人与人之间产生的强制力量。要实现自由,都必须以契约的形式既约束这种“强制”,又要确认这种“强制”,从而使人在自律和他律的限制下实现其在整个社会中的自主状态。斯巴达的来库古立法以及由此而来的斯巴达军事寡头政制的建立、雅典提修斯改革、德拉孔立法以及雅典民主政制的确立,都是以法的形式,对全体公民自由权利所作的一种规约和保证。这种制度下的公民自由只是一种集体意义上的自由,它直接依附于公民身份,没有公民身份就没有自由。 但是这种依附于公民身份的“自由”异常脆弱。斯巴达奴隶制国家以及公民的权益建立在对希洛人的集体奴役之上,主要依靠对希洛人的不断残酷镇压来维持奴隶制度。这种制度使人们认为,“在斯巴达,自由人是世界上最自由的人,奴隶是最彻底的奴隶”。[7](P28)实际上,建立在对希洛人残酷压迫基础上的斯巴达公民的自由,因希洛人此起彼伏的反抗而面临崩溃。为了自由,希洛人不惜以生命为代价,誓死抗争;而斯巴达公民也不断地从军事上强化对希洛人的统治。[8](P81-83)这样不但希洛人无法享有自由,连高贵的斯巴达公民也不得不放弃了个人的自由,全民过着一种缺失自由的军事化生活。而在雅典奴隶制国家里,还存在贵族与平民在自由问题上的分歧。掌握政权的氏族贵族依据军功或者权势获取了良田沃土以及大量的财富,而平民守着薄产艰难度日,两个阶层之间在经济上的差别日趋明显:氏族贵族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以高利贷的形式大肆盘剥平民,积聚了大量的财富;而平民的处境日益恶化,不少平民欠债成为“六一汉”,有的平民甚至将地产和家人都抵押给了债主。[9](P4-5)经济地位的变化直接影响了两者政治地位的变化:许多还不起债的债务人及其家属被债主卖到国外沦为奴隶而失去公民资格,勉强保有薄产和自由身的平民也无暇去参加与其切身利益有关的公民大会,几乎放弃了公民权利;而贵族凭借财力和政治影响力几乎把持了整个城邦。贵族和平民之间的矛盾日渐激化。 围绕这一问题,希腊社会一系列政治变革应运而生。斯巴达的来库古立法不但以铁血的方式确立了对希洛人的统治,也把斯巴达公民的自由权利纳入到城邦的基本运行规则当中。而在雅典,梭伦颁布“解负令”、取消“六一汉”制,确立了以财产为基础的政治军事义务,削弱了贵族会议的权利、加强了公民大会的作用。此后,匹西特拉图僭主统治、克利斯提尼改革等进一步从经济和政治上为雅典平民争取了权益、完善了雅典的政治制度,也以直接民主的形式,从制度上将个人的自由纳入到城邦生活当中。这样,“孤立的个人始终只是一些偶然附带的东西,离开了国家的现实,它们本身就没有实体性”。[10](P234)在这种自由中,城邦的法律是高于个人自由的。在德谟斯提尼的《反阿里司托格通》中有这样的论述,“为什么元老们要有议事会?为什么全体公民都要参加公民大会?为什么人们要上法庭?为什么上一位执政官要自觉地为他的继位者作准备,…原因就是法律。人人都要服从法律,如果抛弃了法律,每个人都为所欲为,不仅政制遭到破坏,人们的生活也会降低到野兽的水平”。[11](P38)正由于认识到城邦共同利益的优先性,古希腊人才如此珍视法律。当波斯王薛西斯打算入侵希腊,曾问达马拉图斯:希腊人那么少,而且又没有统一君主强迫他们作战,他们是否不会抵抗?达马拉图斯说,“他们虽然是自由的,但是他们并不是在任何事情上都自由。他们受着法律的统治,他们对法律的畏惧甚于你的臣民对你的畏惧。……凡是法律命令他们做的,他们就做,而法律的命令却永远是一样的,那就是,不管前面有多么多的敌人,他们绝对不能逃跑,而要留在自己的队伍里,战胜或是战死”。[12](P505) 在城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古希腊人还是有很大自由的。公民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即使是嘲讽城邦所尊崇的神灵,也不会因此获罪。[1](P10)不仅如此,埃斯库罗斯在其戏剧当中对当权人物极尽所能地嘲讽,也没有“因之而有任何禁演戏剧或迫害作者的措施”。[8](P170)古希腊人为自己拥有这种自由权利而骄傲,更愿意为了捍卫这种自由而献出生命。当波斯人统帅劝拉凯戴孟人归顺薛西斯时,拉凯戴孟人对波斯统帅所谓的“被赐以一块希腊的土地而成为统治者”的诱惑毫不在意,甚至嘲笑波斯统帅是“一名奴隶”、“从来没有体验过自由,不知道它的味道是不是好的”,义正言明地表示自己作为自由的希腊人“不单单是用枪,而且是用斧头为自由而战”。[12](P515-516)在这里,古希腊人不光是在谴责波斯人的专制制度,也是对波斯人践踏天赋的自由、人性的一种讥讽。希罗多德对波斯统治者的残忍做法的揭示,一再向世人表明:正是波斯人对自由的不尊重与践踏,激起“自由人为捍卫他们的自由而战的那种必胜的精神”,[13](P126)使希腊人在敌众我寡的情况下同仇敌忾战胜了波斯。可以说,希波战争彰显了古希腊人自由精神的巨大力量:希腊人富于生命力的自由精神远远胜过波斯人在暴力下的团结。 古希腊人珍视集体自由权利,宁愿“在一种民主制度中受贫穷,也比在专制统治下享受所谓的幸福好,正如自由比奴役好一样”。[14](P120)然而雅典民主制度下的集体自由实际上也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漠视。雅典人的陶片放逐法、集体决议对公民个人的宣判与放逐等等,实际上是对公民个人最基本的自由权利的一种践踏。不仅如此,城邦生活当中,民主制度试图把人转化为政治的人,仅仅追求一种狭义的政治自由平等,这样的出发点导致政治权力很容易被一些不太高明的蛊惑者所把持,从而侵蚀了个人的自由与利益。“许多城邦的党派领袖们有似乎可以使人佩服的政纲,他们虽然自己冒充为公众利益服务,但是事实上是为着他们自己谋得利益。……他们既不受正义的限制,也不受国家利益的限制;他们随时准备利用不合法的表决来处罚他们的敌人,或者利用暴力夺取政权,以满足他们一时的仇恨。……但是那些能够发表动人言论,以证明他们一些可耻的行为是正当的人,更受到赞扬”。[12](P238-239)在米提利尼事件当中,自认为享有自由权利的雅典人在民主制度下成了“每一个新怪论的……奴隶,瞧不起熟悉的东西,没有等漂亮话出口就来不及地鼓掌”。[15](P124)在苏格拉底的审判当中,雅典人对敢于冒犯城邦权威、质疑城邦民主制度的苏格拉底的审判,在形式上是最合符雅典人引以为豪的民主,但却剥夺了苏格拉底最起码的生存自由。 就自由的真义而言,“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一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16](P438)对自由的追求就是在现实允许的范围内最大化地实现个人价值。然而古希腊的自由内涵被限制在集体的名义下,个人的自由却在集体当中消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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