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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以来唯物史观理论研究述评(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理论研究》 仲伟民 孙竞昊 参加讨论

2、人类社会发展到底经历了几种社会形态,学术界一直有争议。传统的“五形态”说仍有不少人坚持,但学者又提出许多新见解。“三形态”说认为,在马克思的原著中,并没有认为人类社会发展是五个阶段,而认为是三个形态:原始社会、阶级对抗的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而三大奴役形式即奴隶制、农奴制和资本主义制度只是欧洲第二大形态这个大系统内的小系统,硬把它们拉出来独立为三种社会形态,显然是对马克思原意的误解(黄松英:《是解不开的谜还是历史的误会--论人类社会发展三形态说》,《福建论坛》1989年第1期)。另一种“三形态”说是根据未来学家丹尼尔·贝尔的理论提出来的,认为社会发展经过了这样三个阶段: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这种理论有其合理性,可以生产力为标准,能够从一个角度说明历史的发展,能说明当代世界新出现的许多现象和问题(黄顺基:《科学技术革命与历史观》,《文史哲》1986年第6期)。有人还提出了“六形态”说,认为在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之间,有一个以私有制和公有制并行发展为特征的“私有财产第一形态”,即亚细亚生产方式。人类社会不是五种形态,而是六种形态(梁作干:《私有财产形态--关于中国古代分期的若干理论问题》,《暨大学报》1979年第1期,1980年第1期)。在“五形态”与“三形态”的关系上,一些学者认为,两种划分方法并不矛盾,三形态划分侧重于生产力与人的个体发展方面,五形态划分侧重于社会关系的运动,即社会不同利益集团的对抗和冲突的客观运动(肖毅强、包秋萍:《历史主体的自觉运动与客观规律--论历史发展中的超越性与不可超越性》,《宁波师院学报》1989年第1期)。更有人指出,五形态说与三形态、四形态、六形态说都不矛盾,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罢了,因为社会形态的发展是一般性和特殊性、统一性和多样性的辩证统一(刘志芳、邵晓慧:《再谈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山西师大学报》1989年第4期。经过争论,“五形态”说一统天下的格局已被打破,这本身就说明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一个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过程,也说明原来由斯大林和苏联史学界提出的五种生产方式学说存在很多问题,需要重新加以论证和澄清。
    3、人类社会是否必然经过奴隶社会,一直是社会形态理论争论的核心问题,也是中国古代史分期中的一个大问题。坚持“必经”说的学者认为,马克思在一系列著作中,反复论证过奴隶制社会存在的物质条件及其特征,肯定它是存在于封建社会之前的一种社会形态;恩格斯在晚年著作中也肯定了古代东方“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周自强:《社会形态理论与历史发展规律》,《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3期)。有人主张马、恩所说的奴隶制只有一种类型,但更多的人则主张奴隶社会存在两种类型,一是古代东方型,一是古代希腊罗马型(金景芳:《马克思关于奴隶社会的科学概念与中国古代史分期》,《社会科学战线》1985年第1期;王治功:《关于奴隶制的几个问题》,《汕头大学学报》1985年第2期)。具体到中国有没有经过一个奴隶制阶段,学术界在80年代中期后多倾向于中国没有经过奴隶社会。陈剩勇认为,中国文明从萌生起,社会结构就显示出迥异于古希腊罗马社会的特征,即整个社会结构机制运行的连续性或非突破性,根本不存在一个奴隶制社会阶段(《文明与演化:对中国传统社会的重新认识和评价》,《学习与探索》1989年第4期)。沈长云也认为,解放后在涉及中国古代社会性质讨论取得较为一致的问题上,恰好都为中国无奴隶制社会的论点提供了依据(《关于奴隶制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商讨》,《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研究结果表明,公认经过奴隶社会阶段的只有以雅典为代表的部分希腊城邦和罗马极少数的民族和国家,而没有经过奴隶社会的民族和地区在当代世界各民族各地区占大多数,如日尔曼民族、斯拉夫民族、非洲、美洲的大部分地区及澳大利亚等。既然世界上多数文明民族都没有经过奴隶社会阶段,那么就没有理由再说奴隶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了,五形态说自然也就成为包含着谬误的结论了(纵瑞华:《从1984年关于古代社会性质的理论研究中提出的两种观点谈起》,《青海社会科学》1986年第1期)。吕丹指出,唯物史观创立者虽然对“奴隶制”这种前资本主义形式作过许多精辟的论述,但在他们的思想中从未有过奴隶制这种生产方式在全人类社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奴隶社会”的概念,更未将其发展为一般性的历史哲学(《人类社会是否普遍经历过“奴隶社会”》,《贵州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
    四、亚细亚生产方式
    亚细亚生产方式是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一直引起争论的问题,观点分歧也最大。到目前为止,大致经历了三次大的论争,第一次论争是在二三十年代,第二次是在50年代,第三次是在1978年后到80年代,与此相对应的大背景则分别是社会史大论战、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讨论和新时期史学理论研究的全面反思。从争论和观点看,尽管每一时期都有发展,然而总的来说,有一以贯之的特点,1981年召开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学术讨论会”,就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由于这方面的论述太多,不可能一一列举,我们在这里只选取几种新见解和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
    从辩论的情况看,可分为两大阵营。第一大阵营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的一部分,但具体指哪种形态则有争议。一是原始社会说,以志纯、学盛的《怎样理解马克思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世界历史》1979年第2期)和《世界上古史钢》编写组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不成其为问题的问题》(《历史研究》1980年第2期)两文为代表,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具有原始性和普遍性两个特点,是指人类历史上最初的一个社会经济形态,即原始社会。田昌五在《中国古代社会形态析论》一书中,也把亚细亚生产方式归结为原始社会。二是古代东方奴隶社会说,50年代日知、王亚南、侯外庐、吴泽等持这一观点。林甘泉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可以说是奴隶社会的形态,在这一方式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奴隶制的剥削、压迫与公有制的财产形态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古代社会》,《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3期)黄松英在《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东方诸国的奴隶制占有形态》一文中,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东方的家庭奴隶制”。(《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3期)。三是封建社会说,这种观点是80年代新提出的。庞卓恒、高仲君认为,马、恩多次论证过亚细亚生产方式或东方社会的主要土地关系是个人占有制和村社所有制以及国家的最高土地所有制,主要的剥削关系是贡赋关系,产品地租或地租与赋税合一的关系。因此他们指的主要是不同于“拉丁--日尔曼”型封建制的东方型封建社会形态(《有关亚细亚生产方式几个问题的商榷》,《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3期)。四是混合或特殊经济形态说。朱家桢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对残存在具体阶级社会中的原始生产关系的理论概括,而不是各该社会的具体社会形态,不能把它与奴隶制度或封建制度等同起来(《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研究中的几个问题》,《经济研究》1982年第6期)。宁可、王敦书认为,古代东方从远古时代到19世纪初,一直保存着原始的公社所有制,但在东方进入阶级社会后,这种农村公社已不同于原生的农村公社,同时还存在专制君主的最高所有制等因素,这样的社会形态,即不是原始社会,也不是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论马克思心目中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文史哲》1986年第1期)。项观奇持特殊生产方式说,他认为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中,既有公社,又有国家;即有公有制,又有剩余劳动;既有平等,又有对抗,等等,都是马克思的原意(《论马克思心目中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文史哲》1986年第1期)。沈长云从战国土地制度、农村公社、专制主义、公共工程等几个方面论证了亚细亚生产方式在中国确实存在过,不过这种生产方式产生的时代并不很早,大约到战国时期,我们才明显感觉到它的存在。那种把西周以前的社会称作亚细亚社会的观点是缺乏说服力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在中国的产生及相关历史问题》,《天津社会科学》199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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