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这一要求当时尚不是各村镇的普遍呼声,而大议会对此也没有加以理会。1777 年6月17日,大议会启动制宪工作,于1778年2月28日完成了宪法定稿,随即交付人民审 议,结果遭到多数村镇的否决。波士顿市镇会议重提召开专门制宪会议的主张。(注:Returns of the Town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1778:Boston.In Oscar Handlin andMary Handlin(eds.),Popular Sources,p.309.)1779年2月,众议院再度征求本州居民 对制宪的意见,并要求各村镇就是否同意召开专门制宪会议进行表决。1779年9月1日, 由各村镇选出的近300名制宪代表在坎布里奇开会,(注:关于制宪会议代表的人数有几 种意见:莫里森认为有312名(Samuel E.Morison,A History of the Constitution ofMassachusetts.Boston:Wright & Potter Printing Co.,1917,p.19);道格拉斯认为只 有293名,而且会议上的最高表决票数只有247票(Douglass,Rebels and Democrats,p.1 89);彼得斯提供的数字是至少297名(Peters,The Massachusetts Constitution of 17 80,p.24)。值得注意的是,许多村镇派出的代表人数少于其在大议会的议员名额(Brown ,Middle-Class Democracy,p.391)。另外,由于天气恶劣等原因,会议代表人数一度减 少到三十多人。)是为“西方历史上第一次真正的制宪会议”。(注:Willi Paul Adams ,The First American Constitutions,p.92.)制宪会议任命了一个30人委员会起草宪法 ,起草委员会又指定了下属委员会,而实际的执笔者则是约翰·亚当斯。亚当斯起草的 文本经过大委员会的修改,提交制宪会议讨论。会议对宪法草案逐条加以审议和修改, 于1780年3月2日形成定稿。此前各州的制宪工作大多匆忙仓促,而马萨诸塞制宪会议则 有比较充足的时间来集中商讨和修改宪法文本。 这次制宪会议的参加者有不少人曾经是议员或政府官员,许多人后来也在政府中任职 ,但他们在当时均未担任其他文职和军事职务,仅仅是由于选民的选举,才使他们成为 与政府完全分离的制宪者。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也是一次专门的制宪会议,但其民主 性不及马萨诸塞制宪会议:制宪代表乃由各州委派,而非经人民选举产生;制宪活动在 秘密状态中进行,事后外界对会议辩论的详情也长期不甚了然。(注:Thornton Anderson,Creating the Constitution:The Convention of 1787 and the First Congress.University Park: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3,pp.8- 12.)马萨诸塞的制宪代表系各村镇居民选派,而且制宪过程中存在着活跃的信息交流和 互动。 马萨诸塞不仅召开了首次专门的制宪会议,还率先将宪法提交人民审议和批准。人民 批准宪法的要求并非最早出现于马萨诸塞。在纽约州立宪时即有人提出,人民公决乃是 “能够赋予人间制度以合法性的惟一特征”。(注:Elisha P.Douglass,Rebels and Democrats,pp.61-62.)但这种在其他州偶尔可闻的声音,只有在马萨诸塞立宪运动中 ,才真正成为强烈的呼唤,成为一种来自基层民众的自觉要求。1776年5月,马萨诸塞 西部村镇皮茨菲尔德的居民在请愿书中提出:“人民的多数对这部根本宪法的批准乃是 绝对必要的,将赋予它生命和存在”。(注:Pittsfield Petiton,May 29,1776.In Oscar Handlin and Mary Handlin(eds.),Popular Sources,p.90.)诺顿、阿特尔伯勒 、达特茅斯、列克星敦等村镇也明确提出了相同的主张。人民代表制定的宪法仍须经人 民批准,这种主张反映了人们对代表制的复杂心态。一方面,许多政治文献都反复强调 ,在新兴的美利坚各共和国(当时各州的称谓)中,代表和人民在利益上是完全同一的; 另一方面,人民对于代表又不能绝对信任,否则就会使他们获得损害人民自由的绝对权 力。虽然代表受人民的委托而制定宪法,但人民对于他们的工作成果仍须加以仔细审查 。 民众提出的要求得到了大议会的采纳。在1777年制宪工作启动之前,大议会就表示要 将宪法草案提交各村镇居民审议和批准。1778年宪法在人民的审议中以10716票对2093 票遭到否决。(注:对1778年宪法的表决结果有不同的看法,此处依据历史学家罗伯特 ·泰勒的计算。参见Robert J.Taylor,Western Massachusetts in the Revolution,p. 88。)人民的意向决定了这部宪法的命运。1780年宪法定稿后,被印成1800份,(注:Ronald M.Peters,The Massachusetts Constitution of 1780,p.21.)发送到各地供村 镇会议审议和批准。为了避免宪法从整体上遭到否决而使立宪进程再次受挫,也便于根 据村镇意见对具体条文进行修改,制宪会议对审议和批准方式做了改革:要求各村镇逐 条审议,逐条表决,对于不同意的条款可以提出修正案。其时马萨诸塞有居民363000人 ,约16000人参加了宪法投票,参与人数超过了此后6年的州长选举。(注:Samuel S.Morison,A History of the Constitution of Massachusetts,p.21.)当时马萨诸塞有2 90个村镇,从现存档案中发现了181份村镇反馈意见。(注:Robert J.Taylor(ed.),Massachusetts,Colony to Commonwealth:Documents on the Formation of Its Constitution,1775-1780.Chapel Hill: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 961,p.113.)这说明民众对这次宪法讨论的参与达到了相当广泛的程度。6月15日,经过 艰巨繁难的计票工作后,制宪会议宣布宪法的每一条都得到了三分之二多数的同意。 于是,马萨诸塞1780年宪法就成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批准的成文宪法。塞缪尔 ·亚当斯在1780年7月10日致约翰·亚当斯的信中写道,立宪这件“伟大的工作是在人 民的美好心情中进行的”;“在这个关口最需要一部良好的宪法”。(注:Samuel Adams to John Adams,July 10,1780.In Taylor(ed.),Massachusetts,Colony to Commonwealth,p.166.)第一届议会的州参众两院在致州长的答词中说,新宪法生效后的 第一次选举是在“至为完美的秩序与和谐中举行的”。(注:Answer of a Committee of Both Houses…In Robert J.Taylor(ed.),Massachusetts,Colony to Commonwealth,p.162.)可见,马萨诸塞人民接受了这部由专门制宪会议制定、经村镇居 民批准的新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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