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联邦立宪也采用了人民批准的程序。詹姆斯·麦迪逊在1796年谈到,制宪会议 代表制定的宪法“不过是一些死的文字”,是“人民在各州批准宪法大会上所发出的声 音,将生命和效力注入到它当中”。(注:Quoted in Bernard Bailyn,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Enlarged Edition.Cambridge,Mas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2,p.321.)实际上,在马 萨诸塞立宪运动中,人们就对人民批准宪法的意义做了类似的强调。“伯克希尔立宪派 ”宣称,立法者“不能赋予宪法生命,惟有广大人民的多数的批准才能赋予它生命和存 在”。(注:Statement of Berkshire County Representatives,November 17,1778.InHandlin and Handlin(eds.),Popular Sources,p.375.)更为重要的是,马萨诸塞的人 民批准程序,是人民直接参与立宪的一种方式,他们拥有充分的机会来发表意见和表达 意愿;而联邦制宪中的人民批准则主要是联邦主义者的一种策略,旨在避免各州当权者 对新宪法可能实施的阻挠。根据麦迪逊的想法,要确立联邦宪法在各州的权威,就必须 通过人民批准来使之获得高于各州宪法的地位。(注:Jack N.Rakove,Original Meaning,pp.100-101.)可以说,联邦宪法的批准程序偏重实用的一面,而马萨诸塞的 立宪则更多地体现了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崇奉。 人民直接参与立宪的最大意义,在于使宪法体现人民的意愿而成为至高法,将自然法 理论、人民主权理论和根本法观念转化为一种立宪实践,有助于防止立法机构违反和随 意更改宪法。(注:美国学者爱德华·S.考文写道:“仅仅因为宪法植根于人民的意志 就赋予其至上性,这只是美国宪法理论相对新近的一种产物。”(参见爱德华·S.考文 《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年,第Ⅳ页)揆诸马萨诸 塞立宪中的有关史实,可知这种说法并不确切。)马萨诸塞的经验为新罕布什尔所仿效 。在1778年6月以后,新罕布什尔召开数次专门的制宪会议,但提出的宪法草案在村镇 审议中屡遭否决,直到1784年6月宪法才最终获得了批准。 马萨诸塞在立宪方式上的革命,首先是民众大力推动的结果。人民对立宪的推动主要 是通过三种机制实现的:选举制宪代表组成专门的制宪会议;向制宪会议代表发出有关 宪法问题的指令;对宪法进行仔细审查和批准。通过这些机制,马萨诸塞立宪运动的民 主性得到了充分展现。无论是民众参与的广泛性还是参与途径的多样性,马萨诸塞立宪 都超过了革命时期的任何一次立宪活动。在1780年宪法中,出现了“我们马萨诸塞人民 ”的表达方式,(注:The Constitution of 1780.In Oscar Handlin and Mary Handlin(eds.),Popular Sources,p.441.)这自然使人联想到1787年美国宪法中“我们 合众国人民”的字样。然而,两部宪法中的“人民”存在很大的区别。在1787年联邦立 宪中,“人民”既未参加制宪会议代表的选举,也不知晓宪法文本的起草过程;批准宪 法辩论之广泛和激烈诚非各州立宪所能比拟,但参加者多为各界精英,其言论可能表达 了普通民众的情感和意见,但他们毕竟不是“人民”本身。因而联邦立宪中的“人民” ,与洛克理论中的“人民”一样,多少带有抽象性。而马萨诸塞立宪中的“人民”,乃 是在村镇会议中直接就宪政理论和宪法条文发表见解的普通人,是通过指令和制宪代表 直接交流沟通的村镇居民。 由此可见,马萨诸塞的村镇政治传统,在立宪运动中也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无论 是立宪要求的提出,专门制宪会议的组成,还是宪法的审议与批准,都是依托村镇自治 机制而进行的。在马萨诸塞,具有政治意识的社会成员,可以借助村镇会议的机制影响 本州政治,通过村镇派到大议会的代表来表达其意愿和要求。几乎所有的宪法主张都不 是个人或一般群体的看法,而是作为马萨诸塞政治社会基本单元的村镇的意见,其分量 和影响就非同一般。于是,革命时代的政治变动和村镇自治传统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 而塑造了马萨诸塞立宪运动的鲜明特征。 不过,参与立宪的“人民”并非各村镇的所有居民,而仅只是政治社会的成员。18世 纪美国的政治社会,是基于共同的政治观念、宗教信仰和财产关系而结成的共同体,对 其成员通常有年龄、种族、性别和财产的限制。在马萨诸塞,政治社会成员乃是拥有一 定财产、支持独立事业的自由成年男性,而居住在各村镇的印第安人、黑人、妇女、未 成年人和效忠派则不在其列。用贝灵汉村镇会议的话说,“人民”就是“所有年龄在21 岁以上、在各个村镇集会并在会议中行动的男性”;这些人“联合起来采取的行动,构 成全体人民的行动”。(注:Returns of the Towns(1776):Bellingham.In Oscar Handlin and Mary Handlin(eds.),Popular Sources,p.161.) 而且,在立宪运动中发挥关键作用者,归根到底乃是社会精英。在马萨诸塞制宪会议 代表中,有138人一生中担任过众议员,39人一生中担任过参议员,7人后来成为马萨诸 塞州长;有54人受过一定程度的高等教育,38人的学位得自哈佛;有律师和法官31人, 商人和实业家39人,农场主22人,医生18人,牧师21人,官员18人。(注:Ronald M.Peters,The Massachusetts Constitution of 1780,p.24.)其中不少人还有各式各样的 头衔。(注:Robert E.Brown,Middle-Class Democracy,p.392.)宪法文本出自约翰·亚 当斯、塞缪尔·亚当斯等人的手笔,更多地反映了约翰·亚当斯、西奥菲勒斯·帕森斯 、托马斯·艾伦等知识精英的思想,而人民的审议和批准则是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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