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宪政思想的突破 马萨诸塞立宪运动同时也是一场长达数年的宪法讨论,其中包含的政治思想、尤其是 宪政理念,和1780年宪法本身一样富有价值。在此前各州的立宪过程中,均未出现类似 规模和深度的宪法讨论。马萨诸塞作为反英运动的中心和独立战争的策源地,在独立前 夕的政治辩论中扮演了积极的角色。在1776-1780年间,关于宪法的讨论在马萨诸塞政 治生活中占据中心位置,可视为此前政治辩论的延续,也是政治自由主义进一步常识化 的重要侧面。以托马斯·艾伦为首的“伯克希尔立宪派”,在西部到处宣讲立宪政府的 要义;在东部则有所谓“埃塞克斯帮”,他们在审议1778年宪法以后提出了《埃塞克斯 决议》,系统地表述了他们的宪政思想。(注:Ronald M.Peters,The Massachusetts Constitution of 1780,pp.29-31.)此外,在波士顿出版的小册子、用笔名发表在报纸 上的政论文章、牧师的布道词、村镇会堂的讨论、村镇会议给代表的指令以及政治人物 之间的通信,都生动地显现了宪法讨论的热烈程度。 这种讨论并非以理论创新为指向,而是运用现有的概念和话语来讨论具体问题,因而 相似的观点和主张,也可见之于其他州和其他场合。也就是说,马萨诸塞的宪法讨论展 现了革命时期美国政治文化的一个基本特征:人们用他们所掌握的理论资源来解释传统 、国情和形势,或用理论为制度设计提供合理性依据,或将理论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设 计。但是,这场宪法讨论也有引人注目的独特之处。普通民众和社会精英使用同样的话 语和逻辑,来讨论同样的问题,这表明,自独立战争前的政治辩论以来,政治理论的常 识化进程在不断走向深入。一些村镇提交的宪法意见,拼写很不规范,语法也多有讹误 ,但其理论前提和具体建议却与公开出版的小册子大致相同。举凡自然状态、社会契约 、人民主权、自由、权利、平等、分权、平等代表权等理论和概念,在村镇的意见书和 指令当中随处可见。有些居民不过几百人的偏远小村,人们讨论的问题、使用的话语以 及论说的方式,均与波士顿居民如出一辙。经过革命前夕的政治辩论和革命时期的宪法 讨论,马萨诸塞民众不仅熟悉了各种政治理论,而且能有选择地运用这些理论,以解释 他们的政治经验,表达他们的现实要求。来自书斋的高深理论变成了民众口头的常识, 并能为其日常政治生活提供合理性的有力支持,这确实是革命时期美国政治文化的一个 突出特色。 研究美国早期政治思想的学者大多认为,从独立战争前的政治辩论开始,经过革命时 期的立宪运动,美国人的宪法概念在不断演变,所达到的思想高度为当时的英国人所不 及。在18世纪的英国政治思想中,宪法尚未取得根本法和至高法的地位。北美殖民地居 民在与母国的政治辩论中逐渐意识到,宪法是不同一般制定法的根本法。有的学者断定 ,到1776年,宪法的观念已不需要任何讨论,几乎取得了“不言自明的真理”的地位。 (注:Willi Paul Adams,The First American Constitutions,p.22.)但实际情况并非 如此。在马萨诸塞立宪运动中,人们就宪法的概念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从而使宪法的内 涵更加明确和完整,更接近现代的宪法理念。而且,通过这种讨论,宪法的概念深深嵌 入大众意识之中,为宪政文化的形成做了观念准备,而宪政文化对于宪法的实施具有不 可或缺的意义。 在马萨诸塞的宪法讨论中,宪法被视为稳定和长久之法。“伯克希尔立宪派”表示, 他们希望新宪法“具有公民自由和宗教自由的广泛基础,这一基础无论时间多久都不会 受到腐蚀,将与日月一样永世长存”;(注:Pittsfield Memorial,December 26,1775. In Handlin and Handlin(eds.),Popular Sources,p.64.)因为只有基础稳固才能保证 宪法的固定性和永久性。布斯贝村镇居民在1778年提出,用一部宪法来“保障个人的权 利,确立权力的最平等的分配,规定权力的最忠实的运用,同时自身又具有稳定性和长 久性”,这是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注:Returns of the Town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1778:Boothbay.In Handlin and Handlin(eds.),Popular Sources,p p.245-246.)在1779-1780年制宪会议的主席詹姆斯·鲍登看来,“会议面前的这件工 作不是临时性的,而是长久性的,是旨在为这个共和国最久远的时代谋求利益的工作” 。(注:Quoted in Marc W.Kruman,Between Authority & Liberty,p.19.)这些言论都 涉及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长久性,而这两点正是宪法区别于一般制定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不仅高于制定法,而且还是制定法的基础和依据,这种至高法和根本法的观念, 在马萨诸塞宪法讨论中得到了清晰的阐发。“伯克希尔立宪派”指出,在“自由政府” 中,“根本宪法是立法的基础和平台,它确认人民的权利、豁免和自由,规定人民选举 文职和军事官员的方式和频率,限制和界定统治者的权力,由此提供一个反对暴政和专 制主义的神圣屏障。……立法者站在这一基础上,制定与之相符的法律”。(注:Statement of Berkshire County Representatives,November 17,1778.In Handlin and Handlin(eds.),Popular Sources,p.375.)有的村镇居民还谈到,宪法作为根本法 和至高法,是绝对不能由立法机构制定和修改的。人们意识到,一部可以由立法机构改 动的宪法,就不能很好地保障人民的权利和特权免于权力的侵夺。(注:Returns of the Towns(1776):Acton.In Oscar Handlin and Mary Handlin(eds.),Popular Sources,p.158.) 这也就是说,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宪法首先是对权 力和掌权者的约束。用一个马萨诸塞人的话说,宪法乃是“掌权者应当时时遵守的规则 ”。(注:Quoted in Marc W.Kruman,Between Authority & Liberty,p.19.引文中的黑 体字系原文所有。)宪法既是人民自由的保障,就必然对政府权力构成限制。康科德村 镇会议对此有明确的认识:“就确切涵义而言,宪法旨在确立一套原则,以保证居民拥 有和享有他们的权利和特权,免受政府方面的任何侵夺。”(注:Returns of the Towns(1776):Concord.In Oscar Handlin and Mary Handlin(eds.),Popular Sources, p.153.)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宪法必须包含权利宣言。许多村镇之所以拒绝1778年宪法 ,主要是因为它缺少一份关于人民权利的宣言。(注:Returns of the Town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1778:Greenwich,Lenox,Brookline,Spencer,Boston,Lexington.In Oscar Handlin and Mary Handlin(eds.),Popular Sources,pp.212,257,269,302,309, 317.)西部村镇莱诺克斯居民希望,借助一部宪法而“将政府的基础牢固地建立在纯粹 自由的原则之上,人民的权利和特权由此获得保障,并能传之后代”。(注:Returns of the Town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1778:Lenox.In Oscar Handlin and Mary Handlin(eds.),Popular Sources,p.253.)1778年的《埃塞克斯决议》也表达了相似的 观点,并明确指出,立宪政府的最高目的,是使人民“成为自由而幸福的人民”。(注 :The Essex Result,1778.In Oscar Handlin and Mary Handlin(eds.),Popular Sources,pp.332,339,365.)1780年以前的各州宪法是否包含权利宣言,完全取决于制宪 者对这一问题的态度;而马萨诸塞宪法的权利宣言则是民众自觉争取的结果。(注:一 些村镇在1779年给制宪代表的指令中,要求他们努力促成在宪法中加入一份权利法案(See Choosing Delegates:Lunenburg.In Oscar Handlin and Mary Handlin(eds.),Popular Sources,p.415);艾萨克·巴克斯牧师在1779年向制宪会议的一位代表提出了 类似的建议(See Marc W.Kruman,Between Authority & Liberty,p.38)。)至此,宪法 的内涵变得更加明朗和清晰:它不仅仅是“政府的构成”,而是由权利宣言和政府框架 两部分组成的根本法。(注:马萨诸塞1780年宪法的前言中有这样的句子:“特同意、 制定和确立以下的权利宣言和政府框架作为马萨诸塞共和国的宪法”。参见The Constitution of 1780.In Oscar Handlin and Mary Handlin(eds.),Popular Sources ,p.441。) 立宪权由谁来行使,也是宪法概念的重要成分。这个问题虽然在其他一些州也有讨论 ,但只有在马萨诸塞立宪时才得到切实的解答。人们在宪法讨论中不断强调,权力最初 是属于人民的,只有经过人民以适当方式委托的代表才能为他们制定国家的宪法;合法 的代议机构本是宪法的产物,而这样的机构在宪法问世之前不可能合法地存在,自然就 更不可能制定宪法。(注:Opinions of Hampshire County Towns,March 30,1779.In Oscar Handlin and Mary Handlin(eds.),Popular Sources,p.386.)按照“伯克希尔立 宪派”的说法,立法机构的权力来自宪法并以宪法为基础,故不能赋予宪法生命;否则 就会赋予任职者及其继任者无限度的权力;每个自由之邦的宪法必须被多数人采纳。( 注:Statement of Berkshire County Representatives,November 17,1778.In OscarHandlin and Mary Handlin (eds.),Popular Sources,p.377.)专门制宪会议和人民批 准的程序,就是落实人民立宪权的基本方式。 1784年,南卡罗来纳的托马斯·图德·塔克对美国人关于宪法的新认识做了如下归纳 :“宪法应是全体人民的公开宣布的法令。它应是国家第一位的和最根本的法律,应当 规定所有授予出去的权力的限度。它应当被宣布为高于立法机构制定的一切法令,除非 按照宪法规定的常规方式而收集的多数公民所表达的同意,任何权力部门不得对它加以 撤销或变更。”(注:Thomas Tudor Tucker,Conciliatory Hints,Attempting,by a Fair State of Matters,to Remove Party Prejudice.In Charles S.Hyneman,and Donald S.Lutz(eds.),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1760 -1805.2 vols.Indianapolis:Liberty Press,1983,vol.I,p.627.)美国历史学家戈登 ·伍德对这段文字大加赞赏,誉之为宪法概念的总结性表述,在此后二百年没有根本性 的变化。(注:Gordon S.Wood,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p.281.)如果 回溯马萨诸塞的宪法讨论就可看出,这一宪法概念所包含的各个要素,都早已有了明确 的表述。仅此一点就足以显示,在美国宪法观念的形成中,马萨诸塞宪法讨论具有不可 忽视的重要性。 此外,马萨诸塞立宪者还对宪法的形式进行了重大改进,确立了一种规范化的宪法文 本格式。正如美国历史学家哈里·库欣所指出的,马萨诸塞1780年宪法首次对原来松散 和零乱的条文做了系统而清晰的安排,根据政府功能的不同而分章、分项排列。(注:Harry A.Cushing,History of the Transition,p.246.)1780年宪法由“前言”和正文 构成。正文的第一部分为“权利宣言”,共30条;第二部分为“政府框架”,共6章, 各章再分为若干项,分门别类地就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大陆会议代表、教育与文 化以及其他事项做出了一目了然的规定。这种宪法体例的优点是结构严谨,层次分明, 条理清晰,为此后各州宪法和联邦宪法的制定者所采用。 马萨诸塞宪法讨论的另一贡献,在于为解决革命时期代表权的一个理论难题提供了新 的思路。根据英国宪政经验和混合政府理论,王室、贵族和平民这三个社会等级,反映 在政府结构中就是王权、贵族院和平民院这三个政府分支,它们通过彼此的交叉制约而 实现权力的平衡。但是,在美国摆脱英国权威以后,王室和贵族不复存在,人民就成了 政府的惟一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区分代表权的不同基础、并据此设立不 同的政府分支呢?如果需要区分,又应当采用何种适当的方式呢?马萨诸塞有人提出了一 种新的理论,试图用“人身”和“财产”来区分代表的不同基础,以解释共和制下分权 与制衡的必要性。 以“人身”和“财产”为基础来构建新的代表权理论,其出发点在于平等代表权。约 翰·亚当斯在1776年谈道,人数和财富都与代表比例有关,而“立法机构中的平等代表 权乃是自由的第一原则”。(注:Quoted in Peters,The Massachusetts Constitutionof 1780,pp.140-141.)帕森斯在1778年更明确地提出,“立法的惟一对象”乃是“组 成国家的个体的人身和财产”;由于立法通常同时涉及人身和财产,因而有必要同时得 到多数成员和掌握多数财产者的同意;如果仅得到一方的同意,就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同时,帕森斯还用多数人统治的原则来支持其理论,认为“在一个自由政府中,一项 涉及其成员的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如果未得到其成员中的多数的同意,包括国内拥有主 要财富的多数的同意,就不是有效的法律”。他的结论是,立法权必须由议会两院分开 掌握,一院代表“人身”,另一院代表“财产”。(注:The Essex Result,1778.In Oscar Handlin and Mary Handlin(eds.),Popular Sources,pp.336,339-340,353-35 8.)这种理论试图调和混合政府理论、共和主义和社会现实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 却引出一个新的难点:在理论上基础不同的两类代表,却必须由同一选民群体从同一个 社会阶层中选出,两者的实质性差异究竟何在呢?无怪乎伦瑟姆村镇居民当时就意识到 ,“各村镇选出的代表,应当既是人身的代表,也是财产的代表”。(注:Quoted in Ronald M.Cushing,History of the Transition,p.269.) 然而,正是这种存在缺陷的代表权理论,不仅直接体现在马萨诸塞1780年宪法中,而 且也给联邦制宪代表带来了一些启发。在费城制宪会议前夕,麦迪逊对改进全国政体做 了深入思考,他同样想到要以财产和人身来区分代表的社会基础,和帕森斯的理论可谓 一脉相承。(注:Jack N.Rakove,Original Meaning,p.41.)在制宪会议上,南部的一些 代表为了应对大州提出的比例代表制主张,极力倡导以财产为基础分配议席,其间反复 提到马萨诸塞的“人身”和“财产”两分的代表权原则。(注:Max Farrand(ed.),The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4 vols.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6,vol.1,pp.469-470,475,542.) 对行政权的重新认识,可以说是马萨诸塞立宪运动的又一个重要理论建树。1776年各 州宪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不信任行政权,并采取多种方式对它加以削弱和限制。这反映 了革命初期政治思想的一个取向:对英王和总督所代表的殖民地行政权深为痛恨,而对 代表制则满怀信心。人们一度相信,人民选举的代表必能忠实地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而行政权、特别是单一的行政首脑,则是必须防范的对自由的潜在威胁。在马萨诸塞 立宪运动初期,有人也抱有类似的想法。布斯贝村镇居民在1778年提出,州长、副州长 等职位在一个“自由之邦”是不必要的,他们可能成为人民自由的威胁;交给州长的权 力只能交给人民的代表,而不能为一个人所掌握。(注:Returns of the Towns on theConstitution of 1778:Boothbay.In Oscar Handlin and Mary Handlin(eds.),Popular Sources,p.248.)也就是说,州长非但不是人民的代表,而且是人民自由的对 立面。 同样是在1778年,帕森斯就行政权和单一行政首脑发表了不同的见解:州长不是由国 王及其大臣任命的,“他的利益和国内每一个人的利益是一样的”。(注:The Essex Result,1778.In Oscar Handlin and Mary Handlin(eds.),Popular Sources,p.361.) 这种认识在1780年的宪法讨论中得到进一步深化。1780年宪法设立了一个比其他各州行 政首脑都要强大的州长,制宪会议在公开信中就此解释说,州长乃是“全体人民的代表 ”,他不是由一个村镇或一个县选出来的,而是由全体人民选举的,因而将这种权力交 到他手中是安全的。(注:Address of the Convention,March 1780.In Handlin and Handlin(eds.),Popular Sources,p.437.)有的村镇甚至提出,宪法赋予州长的权力还 不够大,州长应成为立法权的一个分支,可以否决两院的任何法案,从而防止两院对行 政权和司法权的侵蚀,以保持三种权力的适当平衡。在他们看来,“州长乃是全体人民 的代表和共和国的首席官员,那些未为他所同意的法律,既不可能得到有力的执行,也 不可能获得人民应有的遵从”。(注:Returns of the Towns on The Constitution of1780:Groton.In Oscar Handlin and Mary Handlin(eds.),Popular Sources,p.640.) 在有的村镇居民心目中,州长的形象发生了全新的变化,他是“首席官员和整个共和国 的惟一代表;是政治机构各个部分和各个成员联合的中心;他是全社会选出和指派的卫 士,以特别的方式捍卫宪法和整个国家的权利和利益。每个人在他那里都有同样的利益 ,和他保持同样的联系,把他作为他们的共同代表”。与州长形成对照的是,议员不过 是州内某个特定小地区的代表,将不受控制的立法权交到他们手中,乃是“极端危险和 失策的”。(注:Returns of the Town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1780:Wells.In Oscar Handlin and Mary Handlin(eds.),Popular Sources,p.735.)在这里,立法代表 在新的共和体制中的重要性大为下降,他们不再拥有人民的充分信任,地方代表权的局 限性也引起了注意;而单一的行政首脑则从自由的威胁变成了“全体人民的代表”。这 无疑是美国政治理论的一个重要变化。(注:历史学家戈登·伍德就约翰·亚当斯在178 7年表现出的政治思想落伍发表评论说,到1787年,行政首脑和参议院、众议院一样, 都成了人民的代表,整个政府都掌握在人民手中,因而是一个真正的人民政府,或者说 是“民主制”(Wood,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p.586)。实际上,将行 政首脑视为人民代表的说法,早在马萨诸塞宪法讨论中就出现了。) 受马萨诸塞对行政权重新定位的影响,18世纪80年代各州重新修订或制定宪法时,对 行政权的作用给予了高度重视。1781年新罕布什尔制宪会议指出,行政权力是“灵魂, 没有它,国家不过是一具僵尸”;托马斯·杰斐逊在为弗吉尼亚拟定的新宪法中,也赋 予州长足够的权力来实施法律,并力图减轻州长对议会的依附。(注:Gordon S.Wood,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p.435.)这一切就为一个拥有强大权力的全 国行政首脑的出台,做了至关重要的铺垫。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