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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的平等观念(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赵文洪 参加讨论

再其次,人都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被造出来的,在形象上也是平等的。这种形象上的平 等,在一些人那里也成为了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平等的依据。比如,在14世纪,一位伯爵 在释放其管辖地上所有的农奴时说:“因为人是按着上帝的像造的,故按天然之规例, 都应当自由。”(注:杨昌栋:《基督教在中古欧洲的贡献》,第96页。)又如,佛罗伦 萨的平民们在攻击贵族时说,大自然把所有的人都塑造成一个模样。大家都把衣服脱光 了,就会看到人人都长得差不多(注:尼科洛·马基雅维里:《佛罗伦萨史》,第146页 。)。
    最后,人人平等是神的旨意与精神。人在初始时上帝的乐园中是平等的。在精神方面 ,人格方面,上帝并没有在造人(甚至女人)时规定谁高级于谁。对这一点,神学家和其 他一些人有着充分的认识。基督教神学大师奥古斯丁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指出,上帝把人 造成理性的东西,让人支配不合理性的东西,即不支配人而是支配禽兽。人与人之间, 开始时是不存在支配关系的。所以第一批圣洁的,也即在道德上超越其他人的人,他们 最多也只是代表上帝的牧羊人,而不是人世间后来所见的统治人的国王。所以在所有经 书中,从未遇到过奴仆一词(只有这样一次,诺亚把它应用来医治他的犯罪的儿子)。所 以,后来人铸造这个词,是犯罪的,不合自然的(注:奥古斯丁:《上帝之城》(SaintAugustine,The City of God),John Healey译,爱丁堡(Edinburgh)1909年英文版,第 十九卷,第十五章。)。奥古斯丁对天堂的想象也可以体现出上帝的平等精神。他说: “在你(指上帝--引者)的居处,绝对没有贫富贵贱的畛域。”(注:奥古斯丁:《忏 悔录》,周士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3页。)有一位教皇居然写过一篇叫《论 人人生而平等》(Omnes namque homiues natura aequales sumus)的文章(注:约翰· 赫伊津哈:《中世纪的衰落》,第59-69页。)。
    16世纪伟大的德国农民战争中,农民的代言人的言论,也充分地体现了“上帝”的平 等思想。他们说:“一个真正的基督教徒,他是由真正的基督教信仰和爱心来指导的, 因此,他遵照、牢记上帝的教导: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区别。这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无 论他是一个牧羊人,还是教皇、皇帝或澡堂伺者。如果一个人没有一个基督徒兄弟之心 ,在上帝的眼里,没有王冠、盾形徽章或头盔能够使他成为高贵。”(注:转引自朱孝 远:《神法、公社和政府:德国农民战争的政治目标》,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 212页。)
    既然人人平等是神的旨意与精神,那么,这种旨意与精神又是以什么形式体现出来的 呢?另外,既然人在很多方面都有天生的,也即上帝安排的差异,比如高矮胖瘦美丑等 等,那么,人又是在什么意义上在上帝面前平等的呢?这就引出了两个极其重要,并且 对后世影响极其深远的概念--“自由”和“自然法”。
    中世纪西欧人是在两种意义上谈论自由的。一种是在人与人的关系意义上。它针对的 是一个人是否可以奴役另一个人的问题。另一种是在人与神的关系意义上,它强调的是 人是否有独立的意志,选择的自由(注:比如但丁认为,自由的基本原则是有选择的自 由。如果判断力能完全控制欲念,丝毫不受欲念的影响,那它就是自由的;如果欲念设 法先入为主,影响了判断力,那么,这种判断力就不是自由的,因为它身不由己,被俘 虏了。但丁:《论世界帝国》,朱虹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17页。)。
    这里只探讨第一种意义上的自由。根据中世纪西欧人在谈到人与人的关系时对“自由 ”一词的用法,自由就是神在造人时设定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状态,即每一个人不 受任何其他人的奴役。这也正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点--人是在自由的意义上平等,在 平等的意义上自由。我们可以举出下面这许多的例证,以资说明。
    中世纪一位自由人在释放农奴时说:“原始的时候我们的主上帝立一个乐园,放人在 园里面,给他美满和完全的自由。”(注:杨昌栋:《基督教在中古欧洲的贡献》,第9 6页。)1310年,一位英国普通法法庭仪仗官说,开始时,世界上每一个人都是自由的( 注:贝克:《1200-1600年英国普通法之下的人身自由》(J.H.Baker,“Personal Liberty under the Common Law of England,1200-1600”),载戴维斯编:《近代自由 在西方的起源》(R.W.Davis,ed.,The Origins of Modern Freedom in the West),斯 坦福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6页。)。公元1535年,一位英国主教说:“最初的时候 ,天然所造这人皆是自由的。”(注:杨昌栋:《基督教在中古欧洲的贡献》,第92页 。)英国大法官约翰·福特斯鸠在15世纪下半叶写道:“自由乃上帝植根于人类本性之 中。因此,当一个人自然的(天生的)自由被剥夺后,它总想回归。因此,不赞成自由的 人是不虔敬的和残忍的。”(注:贝克:《1200-1600年英国普通法之下的人身自由》, 载戴维斯编:《近代自由在西方的起源》,第188页。)乔叟借笔下人物的嘴说,有权有 势的人不该为他们的权势而感到十分光荣,因为在本来的自然状况下,他们并不是人家 的主子,并不能奴役别人(注:杰弗里·乔叟:《坎特伯雷故事》,第761页。)。
    什么是自然法?17、18世纪西方法学家把它解释为人类理性的表现,是自然存在的、永 恒不变的、一切人共同的行为规范。据笔者所知,“自然法”是一个来自古典时代的概 念。在《旧约》中,甚至都无“自然”一词。因此,更无自然法了(注:斯特劳斯:《 自然权利和历史》(Leo Strauss,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 3年版,第81页。)。《新约》中有“自然”一词,但无“自然法”。据《罗马法典》解 释,自然法就是自然教给动物和人类的法则;雌雄结合、子女的生养和教育等,都是由 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行为(注:马克斯·比尔:《英国社会主义史》上卷,第7页。)。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把自然法等同于,或者相通于神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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