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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的平等观念(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赵文洪 参加讨论

神学家们认为,万物既然为神所造,那么其法则也必定来自神了。基督徒有《圣经》 ,所以直接从神那里懂得了神为万物制定的规则,那么非基督徒呢?他们就是通过对自 然法的理解来理解神意的。《圣经》中的真理,在异教徒的心目中就是自然法。《圣经 》中,使徒保罗说:“外方人没法律时,依本性行法中所有之事,这些……对他们都是 法。显示他们心中所有的法,他们的良心也可作证。”(注:《新约·罗马人书》第二 章。)这些话显然承认有自然法存在。著名神学家和法学家格雷先(Gratian)认为,人类 受到两种方式的统治:自然法和习惯。自然法包含在主的法律和福音之中,根据它们, 人们对别人做他们希望别人对他们做的那些事情,禁止对别人做自己不愿别人对自己做 的那些事情。属于神意的一切东西都在神法或者自然法的名义之下(注:爱华特·刘易 斯编:《中世纪的政治观念》(Ewart Lewis,ed.,Medieval Political Ideas)第1卷, 伦敦1954年版,第32页。)。中世纪著名的政治理论家奥康姆的威廉(William of Occam )认为,“每一个来自自然的建立者上帝的法律都能被称为神法;而每一个自然法都是 来自上帝”(注:爱华特·刘易斯编:《中世纪的政治观念》第1卷,第82页。)。中世 纪基督教神学集大成者阿奎那认为,宇宙是由不同等级的法则所支配的。按照顺序,最 高的法是上帝据以行动的永恒法;其次是上帝在《圣经》中直接向人们揭示的、成为教 会建立基础的神法;再次是神为了使人们能理解他对世界的意图和目的而灌输“给人的 自然法”;最后是人类的成文法(注:昆廷·斯金纳:《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Quentin Skinner,The Foundations of Modern Political Thought)第2卷,剑桥大学 出版社1978年版,第148页。译文参照了段胜武、张云秋、修海涛等翻译的昆廷·斯金 纳:《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
    既然自然法就是神意,那么,它当然主张人在最初的时候是自由平等的。照此推理, 当然,后来也应该是自由平等的(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 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3-404页。马克斯·比尔:《英国社会主义史》上卷,第7 页。)。这就是“自然法”和“自由”这两个重要概念之间最重要的联系所在,当然, 也是它同“平等”概念之间最重要的联系所在。我们在中世纪的文献里,发现了大量的 ,甚至可以说是不胜枚举的以自然法论证人的自由、平等的例子。下面略举数例。
    自然法与人人自由。著名法学家布莱克顿的《论英国的法律与习俗》一书中有一段话 说:“根据自然法,所有的人,甚至连农奴在内都是自由的。”为鼓励犹太人所拥有的 非基督徒奴隶受洗,教会提出,这些奴隶在受洗后应该获得自由。格雷先认为,“无论 是富人还是穷人,无论是自由人还是奴隶,在造物主面前都是平等的具有相同理性的人 。因为这一原因,无论人在生活里的地位如何,在主面前都应按照同一法律受到裁判。 ”(注:彭小瑜:《格兰西之<教会法汇要>对奴隶和农奴法律地位的解释》,《世界历 史》1999年第3期。)“同一法律”即是指自然法。自然法确立的人人自由、平等,还可 以从财产公有上体现出来。一个叫布里顿的人也说:一切人本来都是自由的,他们共有 一切财产,并依据自然法生活(注:马克斯·比尔:《英国社会主义史》上卷,第19-2 0页。)。格雷先认为,根据自然法,一切东西都属于所有人。奥康姆的威廉说:“根据 自然法,所有东西都是属于大家的。”(注:爱华特·刘易斯编:《中世纪的政治观念 》第1卷,第34、81页。)
    自然法与人的意志自由。上面讲的自由,是指没有外在的束缚。而从主体的角度看, 它首先就是指个人的意志自由。一位波洛尼亚的法学家(Irnerius,d.ante1118)说:“ 根据自然法,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他“任意所为”都是“合法的”。一个佛罗伦萨 1289年的著名法律规定,禁止获得对另一个人的“自由或人身”的权力。该法的前言是 这样定义自由的:“被自然法以多种方式表现出来的自由--基于它,每一个人的意志 依赖于他自己的判断,而不是另一个人的判断--就是这样一种事物,凭借它,城市和 人民免受压迫,他们的法律得到保护和改进。”意志既然是自由的,那么根据意志而行 动的自由,或者至少是这种行动的自由的可能也应该是存在的。因此,一位13世纪的民 法学家(Accursius,d.by 1263)说,自然法赐予个人以做他想做的任何事情的“可能性 ”。
    如果每一个人既是内在地自由的,又是外在地自由的,那么,其结果当然就是人人平 等了。
    对自然法中平等观念的基本阐述来自古罗马人乌尔丕安(Ulpian,d.228):“在民法中 ,奴隶没有地位(stature);在自然法中,不是这样,因为,根据自然法,所有人都是 平等的。”如前所述,中世纪的许多教会人士和法律人士继承了这一观点(注:威廉·J.波斯马:《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代的自由》(William J.Bouwsma,“Liberty in the Renaissance and Reformation”),戴维斯编:《近代自由在西方的起源》,第11 4、113、120页。)。这种依据自然法而强调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 一些人对欧洲殖民主义的批判中,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
    在中世纪基督教神学体系中,对异端、异教的歧视、仇视,是最为根深蒂固的一种基 本态度。这种态度甚至直到21世纪初期的今天,在西方一些人关于文明之间的关系的看 法上,都有所流露。发生在中世纪,延续了一两百年之久的“十字军”东征,是这种态 度的典型体现。而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遍及全球的殖民掠夺中,这种态度更是得到 了肆无忌惮的表露,成为侵略、强占、屠杀、奴役,甚至人口买卖的理论依据和道义依 据。
    但是,在欧洲,也还存在着良心。在宗教改革运动中,有一批具有正义感的人,对残 酷卑鄙的殖民掠夺进行了批判。而自然法赋予任何人在上帝面前的自由平等,则是他们 的理论武器。
    他们说,既然所有的人们都能理解自然法,那么任何人类集团也必然同样无须神示, 仅靠其思考和遵循自然法原则的本能,便可建立政治社会。因此,在欧洲之外广大地区 ,异族、异教徒建立的政权就是合法的、不可侵犯的。他们认为“自然法以特殊的方式 写在了哪怕是异教徒的心中”。因此没有理由怀疑“在基督到来之前,真正的政治权力 便存在于世界上,而且现在正被许多异教的或未受洗礼的民族所行使”(注:昆廷·斯 金纳:《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第168-170页。译文参照了前引中译本。)。他们这 样谴责殖民者:“你们对待这些无辜的印第安人如此横暴残忍,实属罪孽深重,恶贯满 盈;告诉我,你们是根据什么权利或道义,把印第安人投入这样骇人听闻的苦难境地的 呢?”(注:汉克:《拉丁美洲文明史》(L.Hanke,History of Latin American Civilization),伦敦1969年版,第122页。)
    以上关于“自由”、“自然法”、“平等”的探讨,可以总结为这样一句话:上帝(神 )通过自然法给予了每个人在自由基础上的平等。
    需要补充的是,在上帝面前的平等还体现在非常重要的另外两个方面。
    一是不同宗教之间的平等。著名的意大利人文主义小说家卜伽丘在他的《十日谈》中 ,讲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位富翁造了三枚难分彼此的戒指作为继承财产的凭证,分给了 三个同样都好的儿子,最后谁都分不出哪个戒指是真的。因此无法确定谁才是真正的继 承人。问题不在于这个故事,而在于讲述者由之引发的一个关于不同宗教谁真谁伪的、 真可以说是石破天惊的结论:“他们(指不同宗教的人--引者)全都以为自己才是天父 的继承人,各自抬出自己的教义和戒律来,以为这才是真的教义、真的戒律。这问题之 难于解决,就象是那三只戒指一样教人无从下个判断。”(注:卜伽丘:《十日谈》, 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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