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袭制度的萌芽 学者们否定荷马时代存在王权的另一个根据是,在荷马时代,王权不是世袭继承的。根据他们的看法,荷马时代巴赛列斯的地位,或者是一个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影响和声望,逐渐建立起一种非正式的、个人化的地位,直到整个公社承认他为事实上的头领;或者因为他的正直、智慧,他得到了比其他人更多的尊敬,从而为自己逐步争取到巴赛列斯的地位;或者依靠个人的财富、能力,在公社内获得了最多的支持,成为众多头领中的大头领。这样一种职位,完全取决于个人的能力与资源,既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因此,在同一个公社中,有时会有许多巴赛列斯在行使统治权。这样一种个人化的权力和地位,当然不能被称为王权。另一些学者如芬利等人,虽然承认荷马时代的巴赛列斯是国王,但否认有制度化的安排。他认为,“国王死了,国王万岁”是君主制中王朝原则取得最终胜利的标志。但在荷马时代,王权还没有达到那种程度。荷马笔下的贵族们还能强迫其代言人宣布,“国王死了,争夺王位的斗争开始了”。所以在荷马世界,即使王权存在,王朝世袭原则也远远没有确立[13](p81-82)。 如果我们希望证明荷马时代存在王权,那我们必须有资料说明,国王握有相当大的权力,王权基本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安排,一般在家族内世袭。王位能否世袭,是判定一个政府是不是君主政府的重要标志[15](p304)[16](p431-432)[17](p339)[18](p184-185)。但从世界历史的实际来看,世袭继承有多种形态,既可以兄终弟及,也可以父死子继,甚至可以夫妻相传,偶尔还会出现由旁系入主的情况。在王权出现初期,为保证统治稳定,应以成年人继位者较多,也更注意继承者的能力。所以在罗马帝国,除父死子继外,帝位多由义子继承。但这并不影响我们把罗马帝国的元首制作为世袭君主制的一种类型,因为在继承过程中,现任元首的意愿具有决定意义。商朝前期,王位继承中兄终弟及比较常见。在中世纪的西欧,父死子继、兄终弟及、旁系入主的继承方式都曾经存在。当王权巩固,特别是专制王权形成后,父死子继一般是通例。如在商代后期,嫡子继承制渐成制度。到周朝,父死子继成为根本原则,其中嫡长子继承又占了绝对优势。基于此,我们认为,判定王权是否世袭有两个标准,一看继承者和现任之间的血缘关系,即王位是否在同一家族内相互继承。二看现任统治者在选定继承人中所发挥的作用,也就是说,如果现任统治者在继承人问题上有绝对的权力,那不管他的继承人和他之间是否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世袭制实际上是存在的。 应当承认,荷马为我们提供的材料极不完整,直接提及继承制度的更少。但在叙述过程中,他仍然为我们描绘了一些王室的情况。他们分别是迈锡尼的阿特瑞乌斯家族、吕凯亚的柏勒罗芬家族、特洛伊的达尔达诺斯家族和伊大卡的阿克西阿德斯家族。 迈锡尼的阿家门农是希腊联军的统帅,他的王位就是继承而来的。在描写阿家门农的权杖时,诗人告诉我们[11](ii.101-108):“那是赫淮斯托斯为他精心制造。匠神把它送给克罗诺斯之子、大神宙斯,宙斯送给杀死牧人阿尔哥斯的天神,赫尔麦斯王送给策马的帕罗普斯,帕罗普斯送给人民的牧者阿特柔斯,阿特柔斯临死时传给多绵羊的提埃斯特斯,提埃斯特斯又交给阿家门农,使他成为许多岛屿和整个阿尔哥斯的国王。”这段话清楚地说明,到阿家门农时,王杖已经在阿特瑞乌斯家族内世袭相传了4代。如果我们把后续的统治者埃吉斯托斯、奥瑞斯提斯算上,共有6个。他们都出自阿特瑞乌斯家族。据希腊神话,6个统治者的继承过程都充满了明争暗斗,腥风血雨。阿特柔斯和提埃斯特斯先是共同除掉了他们的竞争者,接着阿特柔斯击败提埃斯特斯取得了王位。若干年后,阿特柔斯被提埃斯特斯的儿子杀死,提埃斯特斯登上了王位。阿特柔斯的儿子阿家门农又借外力帮助,赶走提埃斯特斯取得王位(注:另一种说法是,阿家门农与其弟麦涅拉俄斯流亡到斯巴达,在提埃斯特斯死后回国和平继承了王位。)。但当阿家门农远征特洛伊时,提埃斯特斯的儿子埃吉斯托斯诱使阿家门农的妻子与他合谋,在阿家门农归来时将其杀死,成为迈锡尼的统治者。阿家门农的儿子为父报仇,杀死埃吉斯托斯和自己的母亲,取得迈锡尼的统治权。因此,在这里,我们似乎看不到任何制度化的继承。但值得注意的是,所有仇杀活动均限于家族内部,外人难得参与。统治阿尔哥斯的权力也始终留在帕罗普斯的后代手中。另外,所有继位为王者都已成年,符合我们前面所说的王权产生初期,一般较为注重能力的标准。因此,迈锡尼的情况至少符合我们为世袭确定的血缘标准。更重要的是,从《奥德赛》给我们的印象看,从天神到凡人,都对埃吉斯托斯谋杀阿家门农持否定态度,而对奥瑞斯提斯赞扬有加。这样一种判断事物的双重标准,或许向我们暗示,君主制下特有的正统观念开始萌芽,王权的存在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 吕凯亚王位在亲属间相传的时间似乎短些。据格劳科斯称,他的祖父是吕凯亚的国王柏勒罗芬,他因自己的英勇表现得到了吕凯亚王权的一半。其子希波罗科斯继承了他的权力,在他之后,大概是格劳科斯和萨尔培冬共同统治(注:萨尔培冬和格劳科斯都被称为吕凯亚的basilekes,但在XVI,542,史诗又说是萨尔培冬“用判决和力量保卫着吕凯亚”。凡韦斯据此推测,萨尔培冬作为长子,也许享有某种程度的特权。但并未得到学者们的赞同,参见Hans van Wees,Status Warriors,Amsterdam,1992,p284.)[11](vi,150-211,xiii,318-319;xvi,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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