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状与中世纪商业始终如影随形,① 市场的建立要有特许状的认可,市集的创办需要特许状授权,城市地位的确立更离不开特许状的规定。尽管学术界专门探讨商业或城市特许状的成果不多,但在有关中世纪经济社会史的著作中都必然提到特许状。长期以来,学术界流行这样的观点,认为商业或城市特许状的出现是商人进行斗争、领主妥协和退让的结果,即特许状意味着商人力量的不断增强和封建领主的逐步衰败。汤普逊就认为:“市民为了争取他们所要求的权利会不择手段来进行暴动;其中最激烈的要求,是取消庄园地租。他们的口号是:‘如果可能的话以和平手段争取,必要的话就使用暴力争取。’”② 布瓦松纳也认为:“商人与工业阶级利用他们敌人的不和,在一处地方联合小的贵族去反对大的贵族,在另一处地方联合教会或王权去反对封建制度,而在另一个地方则联合封建制度去反对教会。”③ 由此出发,学界认为特许状的出现意义重大,它保证了城市市民的自由,从而使城市成为新的经济方式萌生的基地,并最终使城市中的市场经济发展成为取代庄园制农业经济以及瓦解封建体制的重要力量。国内学者大都同意此说,如冯正好认为特许状是国王和封建主维护自己领主权的一种“迫不得已”的行为;④ 黄春高认为“最初也许是为领主干涉市场交易所苦,于是城市以各种方式和手段来一步一步地、一点一滴地获得领主的让步与妥协。领主的压迫必然引起反抗,市民阶级跟农民阶级一样,是与封建主相对立的阶级”。⑤ 针对这种观点,学术界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认为特许状的颁发以及城市合法地位的获得并非是斗争的结果,而是领主和国王的自主行为。泰格·利维就认为:“城市居民的合法地位,乃是由最高权威予以规定,而不是取决于市民自身的联合行动。”⑥ 奇波拉尽管承认特许状有时由起义赢得,且更经常的是市民付现钱购买所得,“但是许多统治者在城市的建立中同样起了有意识的积极作用”。⑦ 同时,也有学者认为不宜把特许状的作用太过夸大,“不应该过分强调授予城市自治特权的重要性”,甚至“对于自由公社的存在而言,城镇特权被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和被王侯批准并非是绝对必须的”。⑧ 笔者在某种程度上更加赞同后者的判断,认为从对立和革命的角度来看待特许状并不完全符合中世纪的历史实际。一方面,这种观点过高估计了中世纪“特许”的意义。其实,在中世纪特许是司空见惯的,只不过是给暂时无法纳入正统封建制度的事务以特别处理,使它能够在特别法的基础上被纳入封建体系之中。正如泰格·利维所说:“在中世纪,对不同阶级分别实行不同法制并不奇特——不比在不同的领土上分别建立不同制度更为奇特。贵族享有许多优惠权利;教士也有自己的一套特权。‘特权’一词非常频繁地出现在许多风俗志、特许状和法律书籍中,它通常指可以求助于某个特殊法庭,或者有权援用某种特殊法律规定。”⑨ 另一方面,这种观点太孤立地看待城市特许状本身,而忽略了特许状自始至终一直伴随欧洲中世纪商业发展的现实。中世纪针对商业行为颁发特许状是一贯的措施,在城市特许状之前就有针对犹太人经商的特许状,也有批准建立市集的特许状,而城市特许状只不过是诸多类似特许状之一种,如果不从全面的角度探讨有关商业的特许状,就很难说清这些特许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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