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还是“促进”:特许状与欧洲中世纪商业(3)
谈到城市特许状,表面看起来有所不同,因为它直接授予一个城镇的所有人,并不是给予某个领主。但是,城市也并未因此而获得类似领主的城市所有权,城市所有权还是属于国王或者某个贵族领主。即使国王或领主让渡了某些管理权,但也必须要获得领主的同意,要么城镇必须花大价钱进行交换,要么让领主相应取得其他权力。大部分城市事实上都是归属某个领主的。1201年,当一位主教要把市政自由授予埃本布赫霍特兹(Ebenbuchholtz)时说:“由于若无拥有上述整个郡县的丁登的苏德尔的同意,这样的授权就不能进行,我们与他达成协议,他放弃对该市政区域(weichbild)的权力,反过来他将获得对该城镇的民事管辖权。”(21) 而且,我们也看到有些城市要求摆脱某个领主管辖而转归国王管辖的情况。1267年,斯派耶的市民便提出这种要求,帝国宫廷的财政官为此发布了文告:“菲利普,法尔肯斯坦的领主,帝国宫廷的财政官。我们以此文告晓谕众人,并公开告知,斯派耶市的市民直接加入到帝国,而不再对斯派耶的主教负有任何责任(在世俗事务方面)”。(22) 这种转换可能对城市有利,但也说明城市并没有真正摆脱封建领主的管辖权,只是说明国王的直接管辖可能比诸侯管辖更加宽松而已。相反,当城市自发用暴力争取独立权,建立公社,彻底摆脱领主管辖时,往往会遭到拒绝。当巴塞尔的主教亨利质询德国国王及其大臣:“我们和任何其他人是否有权在隶属于某个主教的城市中建立市议会(也就是给予城市市政自由)”时,他得到了一致否定的回答,国王因此而颁布文告,撤销了类似的特许:“我们因此而撤销和废除目前在巴塞尔的市议会,而且撤销授权巴塞尔市民建立市议会的特许状,他们今后不再使用该特许状。为了更好地证明我们对巴塞尔主教的支持和热爱,我们宣布,若无他们主教的同意,将禁止巴塞尔的市民创设或建立市议会,或者不管什么名称的其他类似机构,否则将永远失去我们的照顾。”(23)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商业并不是封建体制外的东西,而是封建体制和封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很难得出特许状因为商业发展提供了某些特权从而损害了领主权益这样的价值判断。我们只能认为,商业特许状是封建体制内管理商业的一种措施,特许状只是为商业这个特殊行业提供了某种便利而已,其中并无领主权因此逐步削弱而商人力量逐步加强的逻辑。 二、商业特许状以封建主的利益为前提 国王或者领主自上而下颁布有关商业的特许状,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贸的活跃,但壮大市场经济或者培育商人阶层并不是领主颁发特许状的目的,给予商人某些便利只不过是增加封建主利益的手段而已。不同时期颁发的各类有关商业的特许状,尽管理由各不相同,但都是从封建主的利益出发来考虑的。正如苏珊·雷诺兹所说:“促使颁发皇家特许(状)的,不可能仅仅是皇家的仁慈和慷慨。”(24) 从特许状文本本身来考察,特许状颁发的动机表现为以下方面。首先,前已述及,市集特许状往往与宗教机构有关。我们在此暂且不去深究其深层原因到底是什么,但特许状中通常会提到某种宗教动机,确是不争的事实。这表现在许多特许状中。965年,在奥托国王颁发给某位大主教的特许状中提到:“以不可分割的三位一体的名义;深受神恩的皇帝奥古斯都奥托;如果答应宗教人士的要求,向致力于上帝崇拜的地方慷慨捐赠,我们相信这毫无疑问会给我们带来永恒的报偿。”(25) 这一文告本身带有强烈的宗教性,而且认为答应宗教人士的要求给予特许,可以确定无疑地获得永恒来世。861年,洛塔尔在批准普鲁姆修道院建立市集时说:“普鲁姆修道院的院长安斯巴尔德告诉我,那个地方由于远离市场和铸币厂非常不方便,他恳求我们授权允许他的修道院在一个名叫拉马里维拉的地方建立一个市场,那个地方离修道院不远。出于对主耶稣的崇敬以及为了拯救我们的灵魂,我们很高兴同意他的请求,下令撰写此文件。”(26) 940年奥托一世给予了新科尔维的修道院院长管理城镇的权力,特许状中提到:“所以,让我们现在和将来的所有臣属都了解,为了上帝的爱、我们灵魂的救赎和我们罪恶的赎取,在我亲爱的夫人的要求下,我们授权,从现任修道院院长福尔玛开始,新科尔维修道院的所有院长,都将对居住在修道院所在地域以及周围所建城市的所有人拥有司法权。”(27) 尽管这样的宗教动机并不一定如特许状所表现的那样是建立市场或市集的真正动机,但在中世纪,尤其是当把特许状授予宗教人士或机构时,这样的动机或表示也是顺理成章的。当时,国王或者地方领主往往一次赐予教堂或修道院大量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土地或实物等,因此,某些修道院或教堂成为当时非常富裕的机构。授予这些机构特许状涉足商业与其他赏赐并无本质不同。 除了出于宗教虔诚而特许建立市集外,有些特许状提出建立市集的理由或是对某些忠诚的人进行奖赏,或是为了增加某个地方的荣耀。1030年,康拉德皇帝批准在多瑙沃特建立市集时,在特许状中提到:“考虑到这位曼尼戈尔德忠诚可靠的服务,我们授予他一个持续三天的年度市集。”(28) 这里授予市集似乎是对某个人忠诚或忠信的一种奖励。斯派耶授予犹太人居住和经商权则是为了增加当地的荣耀:“当我把斯派耶这个乡村变成一座城镇时,如果我引入犹太人就会使这个地方的荣耀增加。”(29) 在腓特烈授予亚琛建立市集的特许状中,则提到建立市集是为了查理曼的光荣,“亚琛皇宫的尊严和荣耀超越所有其他省份和城市,不仅是因为只有该城保有神圣的查理大帝的遗骨并对其进行赞美,而且此地也是这位罗马人皇帝的皇家所在地,正是在这里他第一次登上皇位,因此,我们遵循神圣皇帝查理曼以及其他前辈的榜样,如同用城墙和高塔来加固这座作为帝国支柱的地方一样,用自由和特权来加强它是非常合适和合理的。因此我们颁布法令,在那里隆重举行一年两次的亚琛市集。”(30) 以奖赏或增加荣耀为动机而授予建立市场或市集的权利,更加符合封建时代的特征,领主和附庸之间形成密切关系的纽带本来就是“赏赐”和“忠诚”的结合,正因为上级慷慨给予赏赐,下层才有了忠诚的义务,反过来,正因为下级忠诚地履行义务,所以才能够获得赏赐。特许状与忠诚和荣耀相联,类似封建式的土地分封或赏赐。从这样的动机中,我们看不出任何促进商业发展或培养商人阶层的原初动机。 应该说,上述两种动机在中世纪特定的环境下有其合理性,并不仅仅是长期约定俗成的套语,但这很难说就是建立市集或市场的真正动机,其真正的动机还是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封建领主所关心的并不是如何让商人阶层壮大或者让商业经济蓬勃发展,不是关心商人在这样的交易活动中有多少收益,而是更加关心自己在开办和管理市场中能够获得多少收入。在许多特许状中,都谈到了开办市场或市集的领主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英国国王亨利一世在1110年授予拉姆齐的圣本尼迪克修道院和斯莱佩的圣伊夫斯修道院院长以开办市集的权利,其中谈到该市集从复活节那一周的星期二开办到斋日,(修道院院长)完全拥有各种司法权力以及英国其他市集所拥有的各种惯例。(31) 获得了司法权也就获得了市场权,也同时获得了对该地域以及商业经营中的各种经济权。其中,通过掌控司法权而获得罚款就是实实在在的收入。在许多颁布建立市集的特许状中,市集创办者都获得了对市集的司法权。圣丹尼斯市集特许状规定:“市集两年内不征收通行税,但之后,每个单位蜂蜜要向圣丹尼斯修士缴纳两个先令,同样每一单位洋西(madder)(32) 付两个先令。按照旧例,撒克逊人、鲁昂市民和来自海外的异教徒,要为他们的船只付通行税,每单位货物付12第纳尔。”(33) 约翰国王在将伊普维奇授予当地居民时,要求市民“在米迦勒节,通过伊普维奇的长官之手,向我们的国库上交合理和惯常的租税,同时根据惯例他们应该交纳额外100先令的英国纯正货币。”(34) 这告诉我们,居民们根据特许状获有某个城镇,主要是以租借的形式,需要向领有该城镇的主人付租税和其他费用。在大主教特斯坦颁发给贝弗利的特许状中也谈到了经济权,“除了应该向我们缴纳通行税的三个宗教节日外,我也答应他们每年交纳18马克的永久通行税。”(35) 我们在此列举的只是众多特许状之一部分,但这足以说明,无论是颁发特许状的领主还是接受特许状建立市集或市场的领主,都能够在其中取得各种各样的利益。反过来,封建领主在通过建立市场或市集获取自己利益的同时,除了为商人的到来和经营提供便利之外,并不怎么关心商人的利益,甚至市集的环境往往也是很糟糕的。1248年的一则材料是这样来讲述市集环境的:“但所有的商人在把他们的商品摆出来出售时,会面临极大的不便,因为除了帆布帐篷外,他们并没有别的遮蔽处;同每年这个时候一样,由于无常的风吹打着他们,寒冷、潮湿,同时又忍饥挨饿;他们的双脚陷进泥里,他们的商品因为雨水而腐烂了……”(36) 腓特烈在进入意大利的城市时,除了宣扬自己的领主权和物质利益外,并不关心城市的利益,“当我们进入意大利后,他们要付给我们惯常的皇家租税,这是他们一直要付而且必须要付的。为了我们往返,他们要忠诚无欺地辛勤修补路桥。他们要为我们的来去准备充分的军事装备,而且要非常忠诚地做到这些。”(37) 1074年科隆爆发了市民反对大主教的斗争,斗争的起因很简单,就是大主教只顾自己而根本不顾及商人的利益。“大主教邀请他的朋友芒斯特的主教在科隆与他一起过复活节。当主教准备回家时,大主教命他的仆人为主教准备一艘合适的船。他们四处打量,最后发现一只属于该城富裕商人的好船,并要求将船交付给大主教使用。他们命令马上把船准备好,并把船上装载的所有商品扔出去。那位负责看守船只的仆人进行阻止,但是大主教的人用暴力相威胁,除非他们马上遵守命令。……(商人的儿子)在城里四处走动,讲述大主教严酷的统治,并谴责他给人们身上强加了不合理的负担,剥夺了无辜之人的财产,并用他粗暴和冒犯的语言侮辱尊贵的市民。”(38) 从这些材料中可以看出,封建领主颁发或获得建立市场的特许权和自己的各种利益密切相关。 关于封建领主受自身利益驱动而开办市集和市场的情况,许多名家都进行了精彩的分析。有的学者认为,贵族领主阶层虽然以领地的出产作为自己的经济支柱,但是土地上的出产物根本无法满足他们奢侈的消费,况且有些消费品和奢侈品是领地上根本无法生产或制造的,这些都决定他们需要商业和贸易。他们给商业以发展的空间正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君王、高级教士、贵族甚至包括那些人口中比较富裕的阶层,需要各种在当地无法生产必须从其他地方甚至有时从很远地方进口的物品和商品;不仅奢侈的服装和材料、上好的餐具和其他用来满足统治精英们讲排场的稀缺品,而且那些非常普通的商品也经常由商人提供,后者通过水道和陆路来往经营生意。”(39) 苏珊·雷诺兹则认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城镇的所得一定是贵族的所失”,正是由于城市繁荣所带来的财政收益,才使得“领主而非国王更愿意通过授予更加有利的条件鼓励贸易和定居地建设。甚至教会的领主也愿意许可城市租地权以及限定其他税费,他们所希望的不仅是避免麻烦,而是在这种秋千式的游戏中转弯抹角地补足自己的损失。”(40) 希尔顿则认为,尽管中世纪贵族在等级上高高在上,而且在观念上歧视商人,但是贵族同样喜欢和需要钱,他们同样希望通过商业获得收入,贵族和商人之间并没有什么对抗,反而是前者为了利益愿意维持市场。“尽管某些贵族对赚钱的人充满蔑视,但似乎不可能有如此这般的对抗。贵族对钱财当然很感兴趣。……他们生活方式的每一个方面,从毛皮、他们所穿的上好羊毛衣服和丝绸,到他们所享用的酒、香料和其他奢侈食品,再到他们庄园的房屋和城堡,都只能通过钱财才能获得。作为一个阶层,贵族构成了商人资产阶级所提供商品的必要市场……总起来说,城镇远不是封建社会内部的反抗因素,而是其必要的构成成分。”(41) 而且,他赞同城市历史学家R. H. 格莱顿的观点,即“这些早期的特权是由领主施加的而非居民要求的。不管城镇的大小,这似乎都是可能的。领主也许只是希望鼓励它发展成为一个市场中心并因此给他带来利益”。(42) 科瓦莱斯基则指出,贵族领主们非常努力地获得特许状来经营市集和管理城镇,他们头脑里想的就是如何在其中获得利益:“举办特定市场和市集的特权通常是由国王授予领主的(有时授予市镇的居民),领主们则从通行税和司法权行使中获利。……领主们要因国王授予市场或市集特权而支付5马克,他们和那些向自己某个庄园的居民们颁发市镇特许状的贵族一样,在订立这样的计划时一定有潜在的利益。通行税、租金和法庭罚款代表直接的现金回报,而如果另外的定居者被吸引到这位领主的村镇,(他)就能实现未来的利益。”(43) 在《中世纪城市生活》中,约瑟夫和吉斯指出,商人获得自由和受到保护的前提是领主们获得了利益,“出售税,即对运出的商品征收的‘流出’费,以及其他费用则归伯爵所有。而许多摊位、大厅、马厩和房屋的租费也同样归伯爵。主教也同特鲁瓦的市民和骑士一样从租金中获得大笔收入。圣殿骑士则因垄断羊毛的称重而获得收入。由于这些税费,光顾的商人反过来获得自由和保护”。(44) 因此,建立市集和市场的直接驱动力是贵族领主们自身的利益,特许状所维持的商业只是贵族领主维护和增加自己利益的一种手段。商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与领主利益的扩大休戚相关,特许状保障了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也保障了领主在商业发展中所获得的收益。因此,特许状下领主和商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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