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 欧阳哲生主编:《傅斯年全集》第3卷,湖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② 参见侯云灏《“史学便是史料学”--记著名史学家傅斯年》,《历史教学》1999年第9期,第21页。 ③ 欧阳哲生主编:《傅斯年全集》第2卷,第307页。 ④ 湖南教育出版社版《傅斯年全集》的编者已经指出该文与《史学方法导论》第二讲的关系。 ⑤ 欧阳哲生主编:《傅斯年全集》第5卷,第29页。 ⑥ 《致胡适(残)》(1941年9月20日),欧阳哲生主编:《傅斯年全集》第7卷,第225-226页。 ⑦ 1943年1月15日傅斯年致朱家骅函:“原来在此[北]平时,弟感觉社会所之亦治史学也,曾与孟和商量,二人同意如下:近一百年史,即鸦片战争起,由社会所办,其设备亦由社会所。明、清两代经济史,以其经济方面,或比史之方面为重,归社会所;明、清以前者,以其史学方面比经济方面为重,归史语所。”(台北,中研院史语所藏傅斯年档案,后文凡未注明出处的傅斯年函,均出自该档) ⑧ 欧阳哲生主编:《傅斯年全集》第3卷,第4页。 ⑨ 欧阳哲生主编:《傅斯年全集》第2卷,第308-309页。 ⑩ 《中西史学观点之变迁》(未刊稿),欧阳哲生主编:《傅斯年全集》第3卷,第149-156页。 (11) 李守常:《史学要论》,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12) 《燕京学报》第30期,1946年6月,第242-246页。 (13) 《考古学的新方法》,欧阳哲生主编:《傅斯年全集》第3卷,第88页。 (14) 欧阳哲生主编:《傅斯年全集》第3卷,第343页。 (15) 1943年1月15日傅斯年致朱家骅函。 (16) 欧阳哲生主编:《傅斯年全集》第2卷,第308页。 (17)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院〈社会科学论丛〉发刊词》,原载1950年4月《台大社会科学论丛》第1期,欧阳哲生主编:《傅斯年全集》第3卷,第368页。 (18) 欧阳哲生主编:《傅斯年全集》第2卷,第308页。 (19) 欧阳哲生主编:《傅斯年全集》第2卷,第43页。 (20) 《中国历史研究法》,《饮冰室专集》第1册,台湾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31、91页。 (21) 《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饮冰室专集》第1册,第6、80页。 (22) 《史学方法导论》,欧阳哲生主编:《傅斯年全集》第2卷,第341页。 (23) 《教与学》第1卷第4期,1935年10月1日,欧阳哲生主编:《傅斯年全集》第5卷,第52-55页。 (24) 欧阳哲生主编:《傅斯年全集》第7卷,第267页。 (25) 欧阳哲生主编:《傅斯年全集》第3卷,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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