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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韩国对日索赔要求的演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日本学论坛》 安成日 参加讨论

三、南朝鲜过渡政府的善后准备与对日索赔要求
    1947年6月3日,在南朝鲜美军军政厅之下成立了“南朝鲜过渡政府”。同年8月13日,“南朝鲜过渡政府”政务会议,“为研究对日索赔要求之金额而收集、调查资料和确立具体对策”,决定设立以过渡政府商务部长吴祯洙为委员长的“对日索赔问题对策委员会”,并开始了“有关对日索赔问题的首次正式的理论研究及资料调查”。(注:《朝鲜日报》1947年8月23日。)该委员会成立以后,财务部、商务部、保健厚生部、递信部、农务部、运输部、文教部等过渡政府的各部,纷纷在报纸上刊登有关协助调查的告示,并着手进行有关对日索赔要求的基础调查。目前因缺乏保存下来的资料,其调查的全貌及内容尚不完全清楚,但是可以了解到其中的部分调查过程及内容。
    其中,占“对日索赔要求”大半的财务部的调查过程及内容如下。财务部着手进行“对日索赔问题”的基础调查以后,作为下属机构,1947年9月,设立了由各银行有关人士组成的“对日清算委员会”。“对日清算委员会”又在各银行设立“分委员会”,进行了有关对日索赔问题的“专门的理论研究和收集准确的索赔要求资料”的工作。(注:金南瑢:《对日索赔问题与本银行》,《无穷》1948年2月号。)
    1947年9月30日,朝鲜银行作为“对日索赔要求的基础资料”, 首先编制了《朝鲜银行的对日债权一览表(南朝鲜)》。在该“一览表”中,朝鲜银行提出了,对(1)日系通货(包括:日本银行券、满洲中央银行券、台湾银行券、联合准备银行券、储备银行券、日本军票、日本政府小额纸币、蒙疆银行券、代理保管的日系通货);(2)对日未收资金(包括:在日朝鲜银行支行应该向本行支付的金额、未收之对日外汇交易款、未结算之对日外汇交易款、海外支行帐目借款,特殊管理帐目部分);(3)日系有价证券(包括:日本政府国债、粮食证券、日本国内地方债券、日本政府保证的公司债券、日本政府机构所办之公司债券、一般日本公司债券、一般日本股票、满洲及中国内地之公债、公司债权及股票、在朝鲜公司股票、在日本支店投资证券);(4)贷款等13类,共计16827490997.19日元及除此之外的400万上海元(“上海元”:即在上海各国租界地流通的货币--引者)和249吨金块、67吨银块,提出了索赔要求。(注:朝鲜银行编《朝鲜银行的对日债权一览表(南朝鲜)》〔1947年9月30日调查〕,汉城大图书馆藏。)
    1947年11月,财务部汇总朝鲜银行、殖产银行、储蓄银行、商业银行等各金融机构截止到同年9月30日调查的结果,提出了对日索赔对日本人的贷款、日系通货、日系有价证券、对日未收资金、海外店铺动产不动产、日本国库金、生命保险责任准备金、损害保险未支付之保险金等共计16大类,共计19825659638.40日元的要求。另外,还提出了向日本索赔或返还400万上海元、249633198.61瓦(匁?)金块、89102205瓦(匁?)12银块(注:《汉城新闻》1948年1月11日。)的要求。
    对当时的有关民间损失及受害情况的具体调查,据当时任朝鲜银行业务部次长,后在日韩会谈中任韩方请求权委员会代表的李相德的介绍,有关民间受害情况的调查,主要围绕(1)因掠夺而遭受的损害;(2)在这次大战中被强制动员而蒙受的损害;(3)因虐待和抢掠而遭受的损害等三大类型,进行了相当详细的调查。(注:李相德:“对日要求赔偿的正当性”《新天地》1948年1月号。)但调查的具体内容及受害金额等,因资料不足尚不清楚。
    1947年11月6日开始, 南朝鲜过渡政府“对日索赔问题对策委员会”对各部提出的调查材料进行了正式的核实、对照、研究等工作。1948年1月, 该委员会发表“中间决定”,向日本提出了“(1)归还公债及其他金块、贵金属;(2)赔偿朝鲜船舶;(3)归还与递信部有关的邮政汇兑储蓄金;(4)支付有关日本政府应支付给朝鲜人之养老金;(5)对征兵、征用的赔偿”等5大类型的对日赔偿要求。(注:《汉城新闻》1948年1月11日。)其总额达41092507868日元。(注:《朝鲜日报》1948年8月13日。)
    南朝鲜过渡政府在调查、收集、整理“对日索赔要求”资料的同时,也进行了有关索赔问题的理论研究。当时参加调查“对日索赔问题”的金融机构负责人,朝鲜银行副总裁具熔书、殖产银行行长张凤镐、商业银行行长李钟泰等人,从1947年10月开始在《汉城新闻》上发表文章,指出:“被解放的朝鲜,并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对日〕交战国,是世界史上少有先例的被解放的国家”。因此,“朝鲜的对日索赔要求”,同“战胜国向战败国提出的对其战争费用进行赔偿的概念完全不同”,它“意味着〔日本〕对过去数十年〔把朝鲜〕作为殖民地,依仗其强权单方面〔对朝鲜人民的〕膏血进行搜刮、掠夺、剥削的一种补偿”。(注:《汉城新闻》1947年10月25日、11月1日、11月8日、11月12日。)类似的主张和观点,在财务部、“对日索赔对策委员会”正式发表的文件、有关人员的发言及《朝鲜年报》等文件、言论、刊物中同样可以看到。(注:朝鲜银行调查部编发《朝鲜经济年报》,1948年版,第334-335页,“贯彻对日通货的补偿要求”。)
    对日索赔要求“并不是为惩罚日本而采取的报复性措施,而是为恢复因暴力与贪欲而造成的损失与受害,必然使其履行的义务”的观点,在1947年10月左右几乎成了过渡政府内外有关人士的共同认识。这种认识,一方面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南朝鲜民众的强烈的对日索赔要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1947年以后美国对日赔偿政策的大大缓和等国际形势重大变化对南朝鲜方面的对日索赔要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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