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法庭、村规民约与中世纪欧洲“公地共同体”(2)
庄园法庭和村民会议具有公地共同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功能。 1. 制定与执行村规 公地问题专家基本上都是通过村规了解公地制度的。村规既是公地共同体涉及共同生产生活几乎所有细节的法律,(11) 又是司法判决书,详细地记录了判决方式和处罚内容。 现存的所有村规都表明,作为村民会议的庄园法庭和独立的村民会议,都是制定和执行村规的主要机构。欧文先生发现莱克斯顿地区数百年的庄园法庭档案中,有大量关于庄园法庭以集体的形式制定、修改村规的记录。奥尔特也发现了大量庄园法庭制定村规以及在庄园法庭上全体在场人员同意村规的例子。他得出结论:当庄园和村庄重合时,庄园法庭就是一个村庄会议。“它可以非常恰当地为村庄共同体制定村规。”(12) 目前能够见到的对违背村规行为的处罚都是在庄园法庭以审判的方式进行的,其记录(许多本身也是村规)也都保存在庄园法庭卷宗之中。这就充分证明庄园法庭是制定(和执行)村规的主要场所。独立的村民会议更是村规制定的场所。甚至在有庄园法庭的情况下,也有村民在法庭外开会起草村规的事例。欧洲14世纪和15世纪的村规远比13世纪多,原因何在?有人以德国、法国为例,指出在德国,随着自领地和管理自领地的官员的消失,农民取而代之。“他们举行村庄会议讨论具体事宜;他们任命村官以管理之。”他们新制定了许多村规。在法国,随着领主-农民纽带的松弛,农民被迫形成一个共同体来提供某些农业生活的管理规则,因此,他们也制定了许多新村规。(13) 法国大革命废除了领主的司法权之后,地方惯例的维护就完全靠村民会议(village council)了。例如,20世纪开始时,由于担心出现地方性饥荒,某些村民会议要求所有身体健全的居民相互帮助收割庄稼。由于公地农业的客观要求而制定的一些规则,也被一些村民会议宣布为必要的。(14) 英国小村庄诗汝顿(Shrewton)在1596-1599年发生过下述事情:1596年庄园解散,庄园法庭停止。三年之后,村庄生活过于“不规范,无秩序”,因此,自由持有农、习惯性佃农、村庄的其他成员在堂区牧师领导下召开村民会议,以一种法典的形式确认了传统的习惯的村规,并附以处罚条例。罚金无法像以前那样收归领主,而是归本镇穷人。(15) 2. 选任共同体管理人员 共同体有自己的管理人员,他们的称呼各地不一。比如,在英格兰叫村头(reeve,也有人翻译成“庄官”、“庄头”或者“村官”),在意大利叫长老(priors)(16)和执政官(consuls),在爱尔兰居然还叫村王(king),与国王同一个词。 文诺格拉多夫发现,庄园的管家和服务人员由领主任命,与之对应的则有村民自己选举的代表其利益的村头(也有个别的由领主任命村头的例子)。(17) 苏珊·雷诺滋发现,一个村庄的居民,或者一个庄园的佃农,能够作为共同体成员集体地选举其管理人员。村庄自由选举出来的官员有时取代了原有领主任命的官员;有时,共同体安排自己的代表与领主官员一起共事。13世纪,北意大利的某一公社的执政官就是由分散的村庄或者零散居住点(quarters)的村民共同选举出来的。(18) 杰罗姆·布拉姆发现,在许多地方,村民会议选举村庄官员。一些村庄选两个人平分职责,有时候,相邻的小村庄结合起来共同选举一班官员。福汉姆发现,庄园出现以前,6世纪左右的一些村庄就通过村民会议选举管理人员。村头最大,代表全村与外部谈判;其次是“干草监管员”(hayward),协助村头管理农耕;还有“草地划分员”(meadsman),管理草地的划分;“护林员”(woodreeve),照看林地;“牛倌”(oxherds)、“羊倌”(sherpherds)、“猪倌”(swineherds)、“蜂倌”(beeherds),分别照管牛、羊、猪和蜜蜂。(19) 为了执行村规,公地村庄共同体成员一般要选出督察员,负责监督村规的执行情况。1289年,英国纽英顿(Newington)庄园法庭卷宗记录了“秋季法令的督察员”的选举,这种选举是作为一年固定的工作之一而被记录在卷宗上的,一直记录到15世纪卷宗中止之时。每年都通知大家参加选举。为选举而召集的庄园法庭在7月开会。1289年选出了四名督察员,也就是从庄园的四个小村(hamlet)中各选一个。1416年5月23日记录:某地,村民全部到齐,某甲和某乙被选为村规督察员。(20) 英国诺丁汉郡莱克斯顿堂区法庭卷宗中的罚款系列清单自1651年起一直保存,延续到20世纪只有一次中断。它披露了庄园法庭选举村庄管理人员的情况:首先从在场的人中间选出陪审团成员及其负责人(foreman),并且宣誓。然后选任官员:治安警官及其副手(一般两个);牲口监管员(pinder),其职责是监视牲口,并且扣留和处罚跑进公地的牲口及其主人;监管员(overseers),职责未提;十户联保区负责人(head of the frankpledge);村规督察员,监督由法庭制定的村规。(21) 3. 决定其他公共事务 公地共同体还有其他一些共同事务,比如,与领主的关系,与国王的关系,公地的购买,等等。它们都是庄园法庭和村民会议要讨论和处理的。(22) 从庄园法庭和村民会议的以上功能看出,它们是集立法、司法、行政功能于一体的最高权力机构。那么它们的代表性是否广泛,它们的决策程序是否民主,就成为本文探讨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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