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法庭、村规民约与中世纪欧洲“公地共同体”(3)
二庄园法庭及其所包含的共同体因素 1. 何人参加庄园法庭 共同体的第一个原则是,团体内众人的事情众人管。因此一个共同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如果通过适当程序代表共同体的全体成员,这个共同体就是一个实体;反之,则不够完整。作为公地共同体最高权力机构的庄园法庭,是否能够代表整个公地共同体呢?这个问题与公地共同体的重要成员--自由农是否参加庄园法庭直接相关。 传统上,一般认为由于自由农地位高于非自由农,因此他们是由国王法庭、而不是庄园法庭管理的。当我们看到村规中不断出现的“整个共同体”字样时,首先会想到梅特兰所说过的,村庄共同体是由农奴组成的,他们是“村庄的正规的股份持有人”。(23) 而自由人在法律上是由国王的法庭管理的。因此,可能不会把庄园法庭这种“低级的”地方与“高级的”自由人联系起来。事实是怎样的呢?让我们看看参加庄园法庭的到底有哪些人。领主一般都是法庭的主持人。他本人不在时,就委托庄园总管或者其他人主持。所有非自由农或者农奴都有义务参加庄园法庭,这一点非常明确。除非领主允许他可以不出庭,或者他有充分的不出庭的理由,否则不出庭就会受到处罚,通常是被课以罚金。在许多庄园,农奴在节日之外出席法庭可以计入他必须向领主提供的周工劳役。(24) 可以肯定的是,有些庄园法庭只有领主(或其代理人)和非自由农参加。 但是,的确有大量关于自由农参加庄园法庭的记录。研究庄园问题、公地问题、法律问题的许多专家也发现了这一现象。比如,苏姗·雷诺滋指出,有大量记录表明,自由农与非自由农都参加同一法庭。(25) 佛兰西斯和约瑟夫·吉斯说,非自由农和自由农都参加庄园会议。(26) 柯尔顿说,“所有佃农都必须参加庄园法庭。在达勒姆庄园,共有75%的自由农和非自由农到庭”。(27) 奥尔特指出,从见到的庄园法庭卷宗看,在较早的世纪里,自由农和非自由农都到领主法庭诉讼。有些自由持有农持有土地的条件就是出席庄园法庭。在13世纪,有法令从反面证明,有自由持有农出席庄园法庭,因为该法令规定:“任何自由人均无义务在其领主之法庭上诉讼,除非这是由颁发给他的特许证规定的,或者是在亨利王于1230年去布列塔尼之前就这样做的。”有大量证据表明,领主努力使自由持有农在其庄园法庭上诉讼。(28) 哈罗德·J. 伯尔曼指出,“关于自由人与农奴参与裁判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区别,当他们是争议的当事人时,对适用他们各自的诉讼程序也没有区别。”(29) 在庄园法庭中起重要作用的陪审员的身份(personal status),多数情况下是非自由农,但是同样也有关于自由持有农担任陪审员的记录。有学者认为:“关于陪审员的身份,没有一定之规”;既有自由农,也有非自由农。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庄园出现了两种类型的陪审团--自由农陪审团和非自由农陪审团。(30) 14世纪英国一个叫艾克里夫(Aycliffe)的村庄有关于8个自由持有农的记载。其中威廉·鲍尔(William Power)在1369年是一个4人和12人陪审团的成员;在1375年他是4名治安警官(constables)之一;他也做过村官(reeve)和护林人。而这些职务一般被认为是由非自由农担任的。还有自由农参与起草村规的明确记载:威廉·鲍尔在1369、1379和1383年,三次被选为由数名村民组成的村规起草小组的成员之一。8个自由持有农中一个叫托马斯·帕金森(Thomas Parkinson)的人,两次任村规起草小组成员。另有三人也参加过村规起草小组。(31) 还有关于由自由持有农选出的村规督察员监督村规的执行。(32) 在有关领主的权力和经济收入的问题上,领主是非常重视其佃农的自由和非自由身份差别的。但是在有关公地共同体内部的关系上,一些领主则并不太注重这种差别。许多领主授予村庄的特许状、庄园惯例、法庭诉讼案都表明,地方共同体认为他们包括每一个人--无论自由与否。许多特许状无差别地颁布给“人们,或者好人们,或者居民们”(“the men or good men or residents”),没有任何对人的法律地位的描述。比如,有一位叫尼古拉斯(Nicholas of Avesne)的领主,在他发给某村(Prisches)的特许状中,就保证自由人(liberi)和农奴(servi)都免于被任意逮捕。领主在某些方面表现出的对村民的无差别的尊重,似乎也能够说明,有时候他们并没有过多地在意自由农与非自由农的身份区别。比如主持法庭的管家被要求对法庭参加者和诉讼双方都彬彬有礼。13世纪一篇关于庄园法庭(男爵法庭)的文章中,法庭主持人把诉讼人称为“好朋友”(fair friends)或者“好先生”(fair sirs)。(33) 这也许是在作为村民会议的庄园法庭中,自由人与非自由人经常在一起的原因之一。因为自由人出席庄园法庭并不见得很降低身份。 自由农与非自由农在法律界限方面经常存在的模糊,恐怕也是让他们经常共同出席庄园法庭的因素之一。在英国某些地方,甚至普通律师有时候也难于在一个共同体中区分自由和非自由身份。佛兰西斯和约瑟夫·吉斯说,法律上维兰是不自由的,但是实际上多数人有很大的自由。在《末日审判书》中,维兰与自由农并列。他们引用梅特兰的话说,“维兰在与领主之外的任何人的关系中,都是一个自由农”。(34) 希尔顿在对中世纪“自由人”概念做过一番考察后指出,对于何为准确意义上的“自由人”,尤其是13世纪前的“自由人”,至今仍不甚清楚。13世纪英国法庭认定的一些自由人,包括富有的非贵族出身的地主(franklin),他们付钱给领主但未受封骑士。也包括穷苦的茅舍农(cottar),或无地的劳工--只要没有证据表明他的祖先或亲属是不自由的。有大量既非官方认定的自由人,又非农奴的人存在。梅特兰发现在12世纪早期英国法律书中,既有把男爵叫自由人的,又有把维兰包括进自由人行列的。(35) 既然存在自由人也参加庄园法庭的情况,那么在领主或者领主的代理人、非自由农、自由农都参加作为村民会议的庄园法庭讨论公共事务的时候,庄园法庭就可能是全体公地共同体成员的最高权力机构。在考虑出席会议人员的普遍性时,有一点也值得指出,就是斯累特(Slater)发现的,“在公地村庄,完全无地的劳工几乎没有。”(36) 有土地,就具有共同体成员资格,就要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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